将歧义丛生的“市民社会”和“公共领域”应用于近代中国诸课题的研究,最初是西方学者根据西方经验的框架来解释中国历史发展进程的一种尝试。罗威廉(William T.Rowe)、兰金(Mary B.Rankin)、大卫·斯特朗德(David Strand)等学者从近代中国社会史的诸多个案研究中都发现,清代和民国时期,存在着某些与市民社会相关联(但不是完全相同)的现象,他们将其称为“公共领域”(public sphere )。(注:William T.Rowe,Hankow:Conflict and Community in aChinese City,1796—1895(Stanford,1989); Mary B.Rankin,EliteActivism and Political Transformation in China: ZhejiangProvince,1865—1911( Stanford,1986) ; David Strand,RickshawBeijing:City People and Politics in 1920s China(Berkeley,1990).)近年来,国内学者也关注到这一问题,并借用这一极具启发性的分析范式,提出了一些具有创见性的观点,但也因此引起了较多的争议。本文拟从晚清媒介形态问题入手来剖析近代文化系统的扩张问题,旨在拓展晚清公共领域问题的研究深度。 一、“商会—市民社会”研究趋向的检讨 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国内史学界介入近代市民社会和公共领域问题的研究大致呈现出两种路径:文化思辨和商会研究,前者侧重于辨析市民社会、公共领域在近代中西方之间的差异,所得的结论也较悲观;后者代表了目前史学界研究的主流,致力于近代商会组织建立和运作等问题的实证性研究,由此提出了独具创见的结论——“在野市政权力网络—市民社会雏形”说。目前,在近代史研究诸课题中,商会和区域性社会变迁等问题的研究较多地介入到“公共领域”问题的探讨,学者们的视点主要集中在社会经济领域中的自治性组织,诸如商会、公所、义仓、市政管理等,相应地,关于近代中国公共领域问题上的一些基本结论均由此产生。 市民社会及其各种要素是西方现代国家形成过程中以其对立物而缓慢出现的,对它的内涵和外延的界定也仅仅具有西方人文历史的背景,非西方社会的经历并不是上述描述的简单翻版,以化约的心态作简单的理论比附无助于历史研究的深化。但仔细推究清末民间社会的流变趋势,我们又不得不承认,采用“公共领域”这样一种研究视角是极具启发意义的。章开沅先生曾有一个评论:“‘第三领域’也好,‘公共领域’也好,无非是探索这块不算大也不算小的空间,探索在这块空间中活动的人和事。”(注:转引自刘家峰《朱英著〈转型时期的社会与国家——以近代中国商会为主体的历史透视〉》,《历史研究》1998 年第5期。)现在看起来,国内开展的大部分相关问题的研究,在选择研究对象方面过于狭窄,这就是注重商会或其他自治性组织较多,而对晚清时期文化系统的关注则几近阙如。实际上,清末是社会变革的剧烈时期,由传统社会转向近代社会过程中的许多重要变化都纷至沓来,经济系统、社会系统和文化系统的变动都处于一种活跃状态,在“公共领域”的框架下,各个系统的运作状态及其与封建朝廷的互动关系形态皆有不同的表现,仅囿于经济或社会系统的个案性研究是不足以涵括晚清市民社会、公共领域这一庞大体系的。已有学者对这种单向度的研究趋势提出批评,认为这很容易导致“片面的学术成果”,因而,“不能因为对商会的研究而忽视市民社会其他环节的研究,要避免近代中国市民社会研究中可能出现的‘商会中心主义’倾向”(注:张志东:《中国学者关于近代中国市民社会问题的研究:现状与思考》,《近代史研究》1998年第2期。)。 应该说,历史的发展既包括政治、经济、社会的发展,也促使文化、观念、社会舆论等因素以不同的方式和规律得以演进,封建文化的机体上完全可以衍生出近代文化。这种情况在西方社会科学界对市民社会问题的研讨中得到较多的反映,而且占主流的观点也肯定了近代公共领域的产生缘于文化系统的演进。在西方社会科学界,对“公共领域”的内涵界说是随着市民社会问题研究的变迁而逐步深化的。一般而言,现代市民社会理论体系是对近代欧洲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相分离的历史过程的理论反映,它是由黑格尔在吸收众多思想家理论成果的基础上提出并经马克思予以完善发展的理论体系。20世纪以来,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变化和西方市民社会研究重心的转移,市民社会的理论界限以及公共领域的内涵界定成为葛兰西、哈贝马斯、柯亨和阿拉托等学者关注的重要课题。针对那种将市民社会与经济关系领域等同起来,把经济因素视为决定历史发展的惟一因素的倾向,意共前领导人葛兰西从文化传播的角度审视了市民社会的构成,他认为,市民社会主要是各种私人或民间机构的总称,包括教会、学校、新闻舆论机关、文化学术团体、工会以及政党等,在葛氏视野中,市民社会即是一个“文化—意识形态关系”的领域,是统治阶级实现“文化领导权”和革命阶级建立对立的权力系统的主要领域。(注:安东尼奥·葛兰西:《狱中札记》,人民出版社1983 年版; 参阅何增科《市民社会概念的演变》(《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第5期)对其理论观点的分析。 )这种理论倾向既有早先于他的洛克一派的理论支持,也有后来哈贝马斯等人的发展和完善。早在18世纪,洛克这一派市民社会理论就包含了至少与经济因素同等重要的另一因素,即一个自主的、有自己“意见”的公共空间。20世纪中后期,当代德国最有影响的思想家J. 哈贝马斯在其《公共领域的结构转换》(1962年)等著作中,探讨了欧洲的商会、俱乐部、咖啡馆、出版社、报纸和杂志以及其他发表公众意见场所的历史。他认为,随着资本经济因素的出现及其所导致的个人解放,由这些公众意见“场所”(或谓“对话场所”)所构成的公共空间日益扩展,它既是瓦解中世纪社会的基础性因素,也成为现代意义上的公共空间的雏形。据此,哈氏认定,市民社会是一种独立于政治国家之外的“私人自治领域”,它涵括了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他将私人领域界定为由市场对生产过程加以调节的经济子系统,而将公共领域界定为由各种非官方的组织和机构——实际上是指社会文化生活领域,它为人们提供了讨论有关公众利益事务的论坛,有利于公共舆论的产生。这里的公共舆论主要是指一个公民团体正式或非正式地对以国家形式组织起来的统治机构进行批评和监督。时至1989年,美国政治学家柯亨和阿拉托在《市民社会与政治理论》一书中断言,市民社会是“介于经济和国家之间的社会相互作用的一个领域,由私人的领域(特别是家庭)、团体的领域(特别是自愿性的社团)、社会运动及大众沟通形式组成”(注:转引自何增科前揭文。),大概可以说,西方学术界较为一致的看法是近代文化和舆论空间是构成近代公共领域的重要系统。它对于我们的启发意义在于研究晚清公共领域问题时,是否能够以一种更宏远的心态来扩展对此问题的“研究空间”,将清末的文化系统的演进也纳入公共领域问题的研究框架中。笔者认为这一想法并无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