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山东传统商人资本的衰落蜕变及其意义

作 者:

作者简介:
庄维民,山东社会科学院,山东济南 250002

原文出处:
山东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传统盐、典、钱商人资本曾经是旧式商人资本结构赖以维系的基石。但是,在清末民初,传统盐、典商人资本因各种社会经济因素的交互作用和影响,由盛而衰,在商人资本中举足轻重的地位也随之丧失;旧式钱商资本在经历数次冲击波折之后,一部分萎顿破败,一部分因应新的环境而发生蜕变。旧商人势力的衰落与蜕变,为新兴商人资本的发展廓清了道路,并促使商帮构成发生变化。随着资本势力、地位的嬗替更迭,形形色色的特许商、高利贷商和食息商最终被真正意义上的贸易商所取代。


期刊代号:K3
分类名称:中国近代史
复印期号:2000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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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145 [2000]01-0079-06

      开埠通商前,山东地域分布最广、最有势力、最具影响的传统商人资本当属盐、典、钱三业。如著名的商业城镇胶州,除民船装运业外,“商大者,曰典当、曰银钱”。而以“商贾辐凑,营机利,多驵脍”著称的章丘,“城乡盐当而外,无多大商”。甚至到19世纪末,山东巡抚李秉衡在给清廷的奏报中,还一再言称,巨商大贾“其在东省贸易者,以盐、当、票号为最大”。(注:民国《增修胶志》,1931年刊,卷10,风俗;白眉初:《中华民国省区全志·山东省志》,1925年,第14页;李秉衡:《李忠节公奏议》卷5,页6。)可以说,在此之前,盐、典、钱三业商人一直凌驾于众商之上,成为财富的象征。但是,从清末到民初,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以往占统治地位的盐、典、钱传统旧式商人资本,在各种社会经济因素的交互作用影响下,逐渐由盛而衰,在商人资本中举足轻重的地位随之丧失。旧式商人资本的退隐引起了新旧间的变换,新兴商人资本在商贸中占据了主导地位。传统商人资本衰落的原因是什么,经历了怎样一个过程,意义何在,正是本文所要探讨的内容。

      一、传统盐商资本的衰落

      清代,山东盐的运销分引盐和票盐两种,经营运销引盐的专卖商人称为引商,“引商半属客籍”,“俱各省侨寓,间入运籍,其资巨万”;经营票盐的则称为票商,“票商则皆土著”,即山东本地商人。(注:嘉庆《新修山东盐法志》卷20,艺文。)清中叶,山西籍盐商凭借其雄厚资本,并吞中小盐商,逐渐成为拥有大量盐引的盐业巨贾。同期,清政府也采取了保护大盐商、裁并小盐商的措施,规定凡拥有盐引不足800引的盐商,“不准自立商名”。经过裁并,1789年山东各地引商归并为集义、祥仁、通裕、恒德、永庆、同仁六纲,六纲中准定商名的盐商共101家。“引商分隶六纲,为纲首者,经理一切领引纳课之事”,此后引商“运销数目盈缩,权在总商纲头,纲头总理盐纲,多属豪家巨商充之”,而这些“豪家巨商”又多为山西籍商人。(注:山东咨议局:《上盐政大臣改良盐务意见书》,《山东杂志》第63期,1910年。)与此同时,票商在经过相似的裁并后也划为六纲,六纲共有票商43户,其中史泩注、茅敬轩等均系拥有票额上万张、资本数十万两的大盐商。(注:嘉庆《新修山东盐法志》卷9,转运上,充商。)尽管山东各地引盐、票盐“皆有豪家居为永业”,但是大的引商和票商“往往不自经营”,而是将引票“租与他商而食其息,商有亏则易之,又亏则又易之”。(注:《山东杂志》第48期,1909年,杂录,都察院代奏山东京官条陈盐务利弊呈。)这种靠世袭引票权、出租引票以维持生存的特性,表明盐商资本具有很强的垄断性和寄生性。

      清代中叶,是山东盐商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势力达于鼎盛的时期。这一时期,随着城乡社会经济复苏,山东盐商年销引盐、票盐数额屡屡加增,到1729年,引商盐引销数已由最初的二十几万道增至500500道,票盐销数也达到171000张,大大超过了清初时的额定数。盐商拥有引票数额的增加,意味着盐商经营资本规模的扩大,通过垄断盐的运销经营,盐商获得了丰厚的垄断利润。

      大量金钱的积累,使盐商穷奢极欲,大肆挥霍。因“金钱易得,相与饮博狎娼,鲜衣怒马,又结纳有费,词讼有费,滥用银钱如泥沙”。(注:嘉庆《新修山东盐法志》卷20,艺文。)这种奢靡的生活方式,致使不少盐商外腴中空,资财耗竭,乾隆中期后,“银价日昂,陋规日盛,各商又复奢侈无度,任意挥霍”,结果是“消费愈多则获利愈微,获利愈微则加价愈重”,(注:洵天:《论山东盐务》,《山东杂志》第51期,1909年。)加价愈重私盐愈加泛滥,盐商经营愈加困难,形成恶性循环。此时,盐商资本实际已显露出盛极而衰的迹象。

      清中叶,随着盐商资本的膨胀,清政府对盐业的正杂课税也日益加重,尤其是在赈济、助饷、捐输、报效等名义下的摊派取索,可谓层出不穷。嘉庆年间,由于“帑利与河工递增”,盐商负担的河工、帑利银等项已由原来的19万两递增至199万两,盐商每年应交帑本息银“较正课多增一倍”。(注:张寿镛纂:《皇朝掌故汇编》内编,卷13,述山东盐法。)到1817年时,盐商应完纳的帑利、捐款以及历年分限带征银已达105万两,为以前正课的4.3倍。此时“商力愈不能支”,积欠课款逐年增多,到1828年,盐商积欠已达532万两,莒州、日照、沂水、蒙阴、临朐、临淄等处的盐商,终因“积乏已深,店业消歇”,相继倒闭停业。(注:恩锡等编:《山东盐法志续增备考》,1864年,卷1,捐输;卷2,下,优恤。)

      道光年间,清政府鉴于山东盐商“几于全纲倾败,不得不设法调剂”,先后采取了两次加价、二成减引、三厘减息等措施,但收效甚微,“终莫能救其疲敝”,盐商“旧欠新亏,多至九百余万”,就整体而言,盐商实际已是资不抵债。(注:张寿镛纂:《皇朝掌故汇编》内编,卷13,述山东盐法。)在这种形势下,清政府不得不于1848年对山东盐务实行全面整顿。整顿的基本方针为“商乏之处,改为官办”。依此方针,清政府于翌年将因破产等原因已无盐商的德州等14处引地,以及票商困乏停业的日照等6处票地改归官办。由商办改为官办,这是山东盐商发展历程的一个重要转折,从此盐商渐渐失势,直至最终败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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