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9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919(2000)01-0132-08 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革命与建设,是中国人民争取享有真正人权的历程。社会主义的目标之一,就是实现广泛而切实的人权。因此,开展人权思想史的研究很有必要。本文通过评析戊戌维新派的“民权”说,旨在分析西方“人权”理论在中国近代的历史命运。 1840年鸦片战争的失败,标志着中国近代社会的性质已由封建社会向殖民地、半殖民地、半封建转化。外国资本主义势力的侵入,逐渐破坏了中国封建的自然经济。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中国民族资本主义开始了初步的发展。这种种情况,决定了当时中国社会的矛盾,一是中华民族和帝国主义的矛盾,二是人民大众和封建主义的矛盾。 在这种矛盾和斗争中出现的近代中国的“人权”思想,虽然也以西方资产阶级“天赋人权”论为蓝本,但被改造成为“民权”思想。其突出内容是强调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集体权利,从民权的角度反对列强对中国的侵略;在一定意义上,对个人权利特别是个人的自由权利、平等权利、财产私有权利重视不够,甚至有所忽视。这一情况就不能不使中国近代的“民权”思想在反封建方面显得不够彻底,自身的内容还来不及充实,缺乏真正的“人权”理论,而只有一些适应反帝反封建革命需要的民族权、国权、君权等观念。另一方面,西方教“人权”的“先生”,总是欺侮东方争“民权”的“学生”,这就使中国近代“民权”论又包含着改造西方“人权”理论的成分。 与西方不同,宗教在中国儒家思想的抵制下,从未爬上正统的宝座。中国反封建斗争一开始,就必然将予头直指封建君主。欧洲以“人权”抗衡僧侣“神权”的斗争形式,在中国就不能不变为以“民权”对抗“君权”的特定形式。中国近代“民权”论中的“民”,其实是“人权”之“人”的具体化、丰富化,同时也是中国化的限制。因此,一方面欧洲的“人权”论在中国以“民权”的形式出现,强调反帝的内容,重视民族权、国权等集体权利;另一方面又对欧洲“天赋人权”理论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有意无意地忽视或贬低个人自由、平等、财产私有权利的重要意义。 一、谭嗣同的反君权 戊戌变法维新运动的左翼,是康有为的“私淑弟子”谭嗣同。他的“民权”说首先严厉批判了“君权神授”论。他说:“生民之初,本无所谓君臣,则皆民也。民不能自治,亦不暇治,于是共举一民为君。夫曰共举之,则非君择民,而民择君也。夫曰共举之,则其分际又非甚远于民,而不下侪于民也。夫曰共举之,则因有民而后有君;君末也,民本也。天下无有因末而累及本者,亦岂可因君而累及民哉?夫曰共举之,则且必可共废之。君也者,为民办事者也;臣也者,助民办事者也。赋税之取于民,所以为民办事之资也。如此而事犹不办,事不办而易其人,亦天下之通议也。”[1](P50)他赞美“法人之改民主”,“誓杀尽天下之君主,使流血满地球,以泄万民之恨”。[1](P53)他尖锐地指责中国从秦始皇开始的历代君主都是“大盗”,特别痛斥清室把“天下”当作自己家传的“私产”,把四万万中国人当作“娼妓”蹂躏,“无复人理”。[1](P48)他甚至表示愿意投身于农民革命的行列,“求为陈涉”[1](P54)。这些言论显然是以卢梭等人的社会契约论为基础的大胆反对君主专制的思想。 谭嗣同的《仁学》一书,不仅对君主专制作了严厉批判,而且锋芒直指中国数千年的封建意识形态——“三纲五常”,并以他的“仁”与之相对立。他认为“仁”的最大特点,就是“通”。“通”,又以“平等”为惟一依据。“平等者,致一之谓也”,即大家都应当平等,其中包括君臣、君民平等、男女平等,等等。这种议论,已经远远超过了以前的一切进步思想家和维新派其他人物。 谭嗣同反君权最激烈,但对“民权”本身却几乎没有讨论。在他内心深处,君权始终占据着最重要的地位。戊戌变法失败,他义无反顾地上了君权设置的断头台,也从一个侧面表明,他的民权说,没有摆脱君权的束缚;对“民权”建设,反不如其他维新人士那么有理性,有信心。 二、梁启超、严复的“君权与民权合” 维新派中鼓吹“民权”的另一个代表人物是“保守性与进取性常交战于胸中”[2](《饮冰室专集》)的梁启超。 “誓起民权移旧俗”[2](《饮冰室文集》之四十五下),这是梁启超的理想。在主持湖南时务学堂期间,他就“醉心民权革命论”。他的“民权”说,也是首先揭露君主与民主的对立:“君主者何?私而已矣;民主者何?公而已矣。”[2](《饮冰室文集》之一)他同样把中国历代君主斥为“民贼”,并极力主张只有兴民权,才能强国家,认为“君权日益尊,民权日益衰,为中国致弱之根源”[2](《饮冰室文集》之一)。“民权兴则国权立,民权灭则国权亡”[2](《饮冰室文集》之三)。 维新变法失败后,他仍然在《新民丛报》和《清议报》上宣传“民权”,详细介绍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热情称颂《人权宣言》。他指斥“霸者私天下为一姓之产而奴隶盗贼吾民”,因而“专制久而民性漓”[2](《饮冰室专集》之四)。他还比较辩证地说明了“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认为“义务与权利对待者也。人人生而有应得之权利,即人人生而有应尽之义务,二者其量应相均”,只讲权利而不讲义务,“犹如磨砖以求镜”[2](《饮冰室专集》之四)。 然而,梁启超宣传“民权”的宗旨是在“民权”与“君权”之间搞折衷。所谓“君权与民权合”[2](《饮冰室文集》之一),乃是他一生的信条。他所有关于“民权”的论说,均未提及推翻清朝,建立民主共和国。他认为,在中国当时条件下,“民质不良”,“自由之说入,不以之增幸福,而以之破秩序;平等之说入,不以之荷义务,而以之蔑制裁; ……权利之说入,不以之图公益,而以之文私见”[2](《饮冰室专集》之四)。后来随着民主革命的深入,他竟然借瑞士伯伦知里之口攻击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欲易专制的君主主权而代之以专制的国民主权”[2](《饮冰室文集》之三)。1905年,在同《民报》资产阶级民主派的论战中,他干脆连“君主立宪”这一套也不要了,满口只讲君主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