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K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4403(2000)01-0081-04 20世纪初,清政府在内外力量的沉重打击之下,为谋生存被迫推行了最后十年的改革。1901年清廷发布新政上谕,1906年又宣布预备立宪。在此政治导向下,官吏制度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清季俸制也因之而发生了较大变化。官俸除正俸、养廉外,还“别定公费、津贴、薪水等名目,于是俸制之范围日广,而俸给之名称益淆矣。”[1](P.539)但有的论者却认为晚清俸制没有变化(注:如刘梅生主编的《中国近代文官制度》(河南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即持此种观点。),这是不符合历史事实的。本文不揣拙陋,试对清季十年俸制的变化作初步探讨。 一 清代历来实行低俸禄制度,清季由于物价上涨等经济原因,许多官员的生活入不敷出。加之清季十年改革中变革职官制度、整饬吏治等原因,清季十年的俸制发生了较大变化。这一时期不仅正俸、养廉发生了变化,而且还出现了公费、津贴、薪水等制度。 (一)正俸的变化 清代官员的正俸大都是按品计俸,在清季十年并没有大的变化。这期间最显著的变化当属外交官新俸制的形成。 1901年以前清朝的驻外使节大都是兼差人员。1901年外务部设立后,才开始设外交专官,并奏定品级。起初外交官员按旧例支俸。1906年起这种状况得到改变。该年外务部奏定《出使人员俸薪章程》,规定了外交人员的新的俸制。它规定头等出使大臣月薪1400两,二等出使大臣月薪1000两,以下参赞、领事等官按第递减发给月薪。[2](卷142.P.9029)但这只是一般情形,同年的《各使馆员数品秩等级月薪明单》的规定表明,虽是同一品级的出使人员,月薪却大不相同。如驻日使馆二等驻使与驻英、法、俄、美使馆的二等驻使同为二品官,但前者月薪960两,而后四者却各有1200两;驻韩国总领事与驻横滨总领事同为四品官,但前者月薪500两,后者却只有400两。[2](卷142.P.9209)这是按其办事的繁简而定,而不是只按品级来定薪。 此外,驻外使馆还实行积劳加薪的制度。1907年外务部奏定:参赞、通译官、书记等外交人员,“届三年而仍留任者,如实系得力之员,应各照原支俸薪银数由部核准加给二成以示奖励,以后六年、九年亦照此递加,以加至六成为止,惟各领事不在此例。”[2](卷142.P.9031) 驻外人员按办事繁简酌定月薪、积劳加薪的制度完全不同于国内官员终身一俸的旧例,体现了品级与职级、劳绩的结合,是中国俸禄制度近代化的最初尝试。 (二)养廉的变化 清代养廉制度起初只在外官中推行,后来在京官中也陆续推行。雍正年间曾发给户部各级官员养廉银两。乾隆初年,又“陆续赐给其余各部官员和在京八旗大臣等以养廉银两,但其数额却远少于地方同级官员。最多者不过五千两。”[3](P.150)可见京官的养廉银是比较少的。1901年以来,新设各部自行奏定养廉标准,改变了以往京官养廉较少的旧制。 1901年总理衙门改为外务部时奏称:“外务部既设专官,自应优给养廉以资办公”,定总理王大臣年支养廉1.2万两,会办大臣1万两,侍部8000两,左右丞5000两,左右参议4000两,郎中3600两,以下递减[2](卷141.P.9021)。此后,新设各部也都援例奏定养廉。这就使新设各部官员的收入比旧有各部官员明显地多出许多,以至于有人说外务部的“郎中岁给三千余金,而大学士春秋两季俸入只三百余金。”[1](P.435)有的甚至说“大学士之俸薪不敌一书记。”[1](P.423)于是有人指出:“官方之整饬,皆非增加廉俸入手,不足以正本清源,其内官当一切如新设外、商、学部例,一律增加。”[1](P.382) 鉴于上述情况,1906年中央官制改革后,新设、改设各部大都援先例奏定养廉银数。1907年地方官制改革后,各省新设职官也纷纷奏定养廉银数。如东三省总督奏定年支养廉3万两,高出清末定额1.3万两~2万两[4](P.550-551)达万两以上;皖湘两省分别奏定巡警道养廉银为2000两、4000两[2](卷142.P.9034.P.9035),高低相差竟达2000两。 养廉制度的上述变化,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旧的俸制,但同时也反映了当时养廉制度的混乱。 (三)公费制度 公费并不是清季出现的新名目,不过作为一项制度来推行它却是不同于过去。 早在1880年河南巡抚涂宗瀛就奏请裁革陋规以资办公费用,但未能施行。1902年袁世凯奏请将直隶道府厅州各项陋规一律酬改公费,并对陋规的种类、危害作了具体指陈,认为“此等风气各省皆然”,而“整饬官方为当务之急”,但是若把“各项陋规扫荡廓清而不筹给办公之费,则一切应用均无所出,势难治理地方。”由于国帑空虚不能另增费用,不如化私为公,“通饬各道府厅州,各将每年应得属员规费据实开报和盘托出”,交给司库,“按向来所得之多寡明定等差酬给公费”。清廷对此颇为赞同,“著各督抚仿照直隶奏定章程将各项陋规一律裁革,酌定公费以资办公。”[2](卷141.P.9023-P.9024)同时,清廷也谕令各部妥筹办公经费,从此开始了公费制度。到1905年为止,只有外务部于1904年奏定该部公费,吏、刑两部于1905年也勉强推行,各省的推行却相当缓慢。这反映了公费制度最初处于一种各自为政的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