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基础,婚姻形成的家庭是生动的社会细胞,所以剖析婚姻问题对于认识社会与历史具有重要而现实的意义。由于受社会规范制约,婚姻习俗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区各有特点。根据山西地方志中有关婚俗方面的史料,本文就清末民初山西婚俗变化,从两个较明显的动向进行分析,期望能够提供一些新的思路。 一 婚姻程序由繁趋简的趋向更加明显 在封建社会里,婚俗程序遵循着自西周以来就开始实行的“六礼”,这就是: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纳采是由男方使媒人通言,表示通婚之意,如不被女家所拒,即备礼正式求婚;问名即问女方的姓名及生辰,以便“卜其吉凶”;如得吉兆,男家再使媒人告知女家,并送订婚礼物,女方如“纳吉”,则婚约告成;纳征是男方向女方交纳聘礼,至此,双方不得再有反悔;请期即男方向女方请以成婚之期;亲迎是最后的程序,即男方到女家迎娶。自周代以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六礼的程序也逐渐演变从简,辛亥革命前后,山西地区虽然仍保留着古代六礼的遗风,但在不同程度上趋于简化。一般从议婚到成婚大都经过三个阶段:其一是订婚。这个程序仍因袭古代陈法:即所谓“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就是说某家要操办婚事,往往由男家求亲友为媒游说女家,女方若许可,则两家互订婚约,并相易庚贴。订婚之月,有些地方设宴款待媒人,这就是订婚,又叫许亲、订亲。这其实是六礼中的纳采、问名合二为一,反映了辛亥革命后人们已倦于古礼之繁琐,为适应新时代、新思想而大大简化了婚俗程序。这一点在第二阶段也表现得很明显。第二阶段纳聘,即由男方向女方家送数量不等的聘金。一方面用以感谢女方家长对女儿多年的养育之恩并充当婚嫁之费,另一方面表示男方对女方的重视,暗示女家尽可放心地将女儿许配于他。女方在接受聘礼之后,要以冠履等物回送男家,一方面体现传统的礼尚往来,另一方面则表示女方欣然同意及欢喜之意。实际上,这道程序是将古礼中的纳吉、纳征合二为一。《浮山县志》载:“定婚之后,择吉纳采,互相交换,履行规定手续。”(注:民国《浮山县志》卷32,风俗。)可见,千百年传承下来的固有程序仍未改变,区别就在于总体上的简略。第三个阶段即成婚,也叫亲迎,俗名又叫“娶媳妇”。这一天,大部分地区是由男方亲自到女家迎娶,鼓乐喧天,直至黄昏。当然,地区之间、贫富之间在程序上不尽相同,但删繁就简的总趋势却是不争的事实。如《襄陵县志》曾记载:“六礼俱备,古道攸关。今则问名、纳采、请期、亲迎,仅存其四而已”;(注:民国《襄陵县志》卷24,礼俗。)新绛则是“六礼之中仅存纳采、请期、亲迎三种”;(注:民国《新绛县志》卷3,礼俗略。)太谷为“纳采、纳币、亲迎”; 临县的情况是“古者,婚礼六,后约为三,临县谓纳采,为定亲纳征,为送钱”。(注:民国《临县志》卷13,风土略。)这种情况在芮城、襄垣、沁源、武乡等县志中均有记载。另外,从“亲迎”一礼中也可以看出由繁趋简的趋势。亲迎是六礼中最为隆重也是最为繁琐的一项。民国以后,山西有些地区已有不亲迎的现象。比如临县“亲迎之礼,殷实之家皆行之,……俗所谓大娶也。若小娶则男不亲迎,惟遣亲友一二人至女家”;(注:民国《临县志》卷13,风土略。)虞乡“娶亲迎者,百之一二”;(注:民国《虞乡县志》卷3,礼俗。 )晋南的临晋县则在光绪时就已是“嫁娶之时,亲迎与否,听其自便”。(注:光绪《临晋县志》卷6, 风俗。) 二 文明婚礼开始出现 婚礼是婚俗中一个重要部分。辛亥革命以后,社会风气大开,自由、平等、民主等观念深入人心,反映在婚俗上就是许多青年男女起来争取婚姻自主,不愿再拘泥于听命父母的世俗框架之中。自由选择婚姻,采取新式婚制,当时叫做“文明婚礼”。这种新式婚礼由沿海大城市发端,进而波及到城镇乡村。山西当时很多州县都有这种现象出现。虽是千百中之一二,但毕竟也是新时代新气象的表现。比如《太谷县志》这样写道:“自国体改革,礼节更新,娶妇之家间有用现定结婚仪式者”;《安邑县志》载:“现时有行文明婚礼者,较旧礼为简便”。太谷、临汾、曲沃、武乡等县志中还详细记载了当时的结婚仪式。这种新仪式一般包括:奏乐,入席,证婚人宣读证书,各方用印,新郎新娘交换饰物,相对行鞠躬礼,谢证婚人、介绍人,行见亲族礼,行受贺礼,来宾演说等。有些地方在婚礼上还由女宾演唱文明结婚歌。新式婚礼较之旧式婚礼,特点在于场面活泼,不再让人感受到那种浓厚的封建伦理纲常、等级尊卑的气氛。而且,新式婚礼使婚姻具有了神圣的法律效应,主要表现在结婚证书的出现。《太谷县志》中有:“结婚证书,仍用向来红柬,但主婚人、证婚人、介绍人、新郎、新娘俱署名耳”。(注:民国《太谷县志》卷8, 礼俗。)《浮山县志》:“自民国来,兴用官贴。订婚之后,择吉纳采,互相交换,履行规定手续,始生法律效力”。(注:民国《浮山县志》卷32,风俗。)从这一点上,已略微看到现代婚礼的雏形。它还反映了辛亥革命后要求男女平等的观念,特别是要求改变女性在传统的男权社会中地位卑下的思想,说明了中国妇女地位的逐步提高。 文明婚礼出现的同时,许多与婚俗有关的旧风俗也得到一定程度的改革。如改跪拜礼为鞠躬,就是当时一种普遍的现象。称谓也有了改变:“结婚之日,婿称新郎,……女称新媳妇或简称新妇,女家称婿曰姑爷,称女曰姑娘,男女翁姑称媳妇曰某家某姐”。(注:民国《安邑县志》卷5,礼俗。)新郎、新娘、鞠躬、 礼服等新名词新现象的出现,说明旧式婚礼已经难以维系人们的礼俗观。 当然,这两个较明显的婚俗变迁特点并不是一朝一夕成就的,因而也具有不平衡性和时代局限性。婚姻变革观念与实践还仅限于城镇的青年知识分子及士绅阶层,且往往呈现新旧并用的现象。尽管如此,这种变革已不啻一声春雷,昭示了整个社会习俗更新期的到来,为彻底摧毁半殖民地半封建旧礼俗奠定了基础。 清末民初特殊的社会形势造成了这一时期山西的婚俗变迁并不都是向着进步、文明的方向发展,间或也有不和谐的音符,与婚姻程序简化和文明婚礼出现形成鲜明对比,这就是民初山西地区早婚和买卖婚姻风气的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