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北黎事件的真相和责任*

作 者:

作者简介:
朱亚鹏 中山大学政治学与行政学系 助教 广州 510275

原文出处:
中山大学学报:社科版

内容提要:

关于天津谈判和北黎冲突,中外学者都会论及,但对李鸿章是否接受法方提出的撤兵期限、北黎冲突的责任等重大问题语焉不详,态度模糊。本文利用法国外交部、海军部档案,揭示了李福谈判的诸多至今尚未披露的内幕,以详实的史料证明北黎冲突不是一次偶然事件,而是法方的故意挑衅,责任完全在法国一方,且法国当局有挑起冲突图谋勒索赔款的重大嫌疑。


期刊代号:K3
分类名称:中国近代史
复印期号:2000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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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84年6月下旬(光绪十年闰五月初),一支法国军队强行接收援越清军驻地谅山,双方在北黎附近发生激烈军事冲突,史称“北黎事件”或“北黎冲突”。这一事件导致中法两国重开战端,战争迅速升级,战火从越南北部扩展到中国东南沿海。冲突发生后,法国政府认为这是清政府破坏和平的阴谋,清廷则把它解释为因法国误会而酿成的恶果,西方一些史学家则把它描绘成各种矛盾突然激化的偶然事件。那么北黎冲突的真相究竟是怎么样,谁应为中法两国再起干戈负责呢?笔者通过分析考证有关文献资料特别是大量的法国档案,认为北黎冲突并非是一次偶发事件,而是法方的故意挑衅,冲突责任完全在法国一方,且法国当局有挑起冲突图谋勒索赔款的重大嫌疑。

      一

      山西、北宁战役后,黑旗军元气大伤,清正规军一战即溃,士气低落。清廷不仅遭受军事挫折,还面临着日益严重的财政危机和货币危机。越南当局此时背信弃义,投向法国殖民主义者的怀抱,竟然派兵助法与清军为敌。日本趁火打劫不断在朝鲜挑起事端,德俄等国也企图利用中法冲突伺机扩大在华权益。在这种不利的国内国际背景下,清政府决定采取现实主义对越政策,放弃“保藩”退而求“固圉”,以便集中力量对付咄咄逼人的日本,故有意以体面方式结束中法冲突。

      法国基本控制红河三角洲后,国内对华政策大致有两种观点,以众议员布朗书贝为代表的一股政治力量主张利用有利的军事形势进一步扩大战争,用武力迫使中国放弃越南(注:法国外交部档案:M.D.Asie.Vol.43,p.143~149。);驻华代办谢满禄则提出以军事实力为后盾,利用中国不利的国内国际形势,采取外交讹诈的手段达到不战而胜的目的(注:法国外交部档案:C.P.Chine,Vol.64,p.48~57),这种主张既可使法国无国际干预之虞,又可迎合国内反殖民政策的呼声,被纳为对华政策。这样就出现了中法天津谈判。

      1884年3月,法国海军中校福禄诺利用与深受李鸿章信赖的广州税务司德璀琳邂逅的机会,向李提交一封“恐吓信”,提出中国撤销曾纪泽驻法公使职务、不阻碍法国在越南的行动自由、南省通商、中国赔偿法国军费四项要求作为中法和谈的前提条件(注:《清季外交史料》卷四十,页九。),李鸿章出于对时局的认识及担心法国舰队进攻他的防区,威胁自己的地位,主张清廷利用此机会与法国谈判。清廷认为“事属可行”,但下谕和谈要遵循越南职贡照旧、不允内地通商、不允法国驱逐黑旗军、不偿军费四项原则(注:《清光绪朝中法交涉史料》卷十三,页十四~十五。)。

      5月6日,李鸿章和福禄诺正式谈判。是时,利士比舰队十余艘停泊上海,扬言“半月内保无动静”(注:《清光绪朝中法交涉史料》卷十四,页四。),胁迫李鸿章接受法方单方面动议、“只字不能改”的五条约款——《中法简明条约》。但该条约中法文约本有较大差别。中文本(注:《清光绪朝中法交涉史料》卷十五,页十二~十三。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第455页。)第二条规定中国军队撤出越南北部,但并未确定明确期限,且约定中越边界3个月后划定。法文本(注:法国外交部档案:C.P.Chine,Vol.64,p.339~400)则规定清军立刻撤出北圻;按中文本中国对法越之间的条约只需“概置不理”,法文本却使中国承担“尊重”越法诸条约的义务。5月17日福禄诺再次与李鸿章会晤,向李提交了一份照会,要求中国军队限期撤出越南,未得到明确答复,福氏即给法国远征军司令米乐发出接收谅山、老街的通知(注:福禄诺给米乐所发通知的电文如下:

      “20天后,即6月6日,你们可以占领谅山、老街、高平、室溪及所有毗邻广东、广西的东京各地,同时你们可以在整个东京海岸线上建立海军停泊站;”

      “40天后,即6月26日,你们可以占领老街及所有毗邻云南的东京各地;”

      “我已通知李鸿章这些期限满后,你们将立即驱逐所有滞留在东京领土的中国军队。”

      参见法国外交部档案:C.P.Chine,Vol,64,p.435.),并于次日离华返国。这份照会即法国后来所谓“续约”或“补充性条款”。

      天津条约草签之后,清廷下令朝臣评议津约(注:《清光绪朝中法交涉史料》卷十五,页十三。)。于是大臣们纷纷上书指责条约流弊,对津约能否“不留后患”十分疑虑。5月13日清廷下谕“此次津约与初十日所谕该署督各节尚不相背,惟……未将属蕃一层切实说明,殊未惬心……最要者全在随后所议详细条目商务界务确切分明,不准稍涉含混”(注:《清光绪朝中法交涉史料》卷十五,页三十。),基本接受了天津条约,只求订立正约时进一步完善。

      法国国内对《中法简明条约》评价不一。津约签定后第二天茹费理即致电福禄诺;祝贺“条约在欧洲和法国得到广泛欢迎”(注:Vicomte de Semallé,Quatre Ans à Pékin,Paris,G.Enault,1890.p.183.)。后又赞扬条约“打开了通向这个古老世界的狭窄通道”,取得了从未想到的胜利(注:Un Diplomate,L'affaire du Tonkin.Paris,p.161.)。这些都表明茹费理内阁开始是对天津预备性条约比较满意,然而法国军政界有一部分人对条约极不满意。条约签字不久,法印度支那官员奥特佛耶就写信给参议员,抨击天津协约,认为不要求中国赔款“得不偿失”,怂恿政府在中国正规军溃散的情况下继续进军,而不满足津约把北圻置于法国保护之下的让步(注:法国外交部档案:M.D.Asie.Vol.43,P.281~286。)。以法国东京分舰队司令孤拔为代表的军方势力对条约极为不满。孤拔得知天津条约签订时感到非常遗憾。他“希望法国政府不要接受天津条约,授权他攻占福州或别的口岸,到那时迫使中国妥协,取得一笔赔款”(注:Un Diplomate,L'affaire du Tonkin.Paris,P.200.)。前驻华公使宝海认为津约“没有任何意义”,等于承认中国对安南的宗主权(注:Vicomte de Semallé,Quatre Ans à Pékin,Paris,G.Enault,1890.p.193.);束缚了法国的自由行动,不及他与李鸿章达成的李宝协定、法国无须派一兵一卒、无须花费一分一文所得到的利益多(注:Vicomte de Semallé,Quatre Ans à Pékin,Paris,G.Enault,1890.p.195.)。法驻华代办谢满禄也抱怨福禄诺在签约时没有同时解决教案问题(注:Vicomte de Semallé,Quatre Ans à Pékin,Paris,G.Enault,1890.p.192.),认为福禄诺放弃赔款是重大让步应至少提出在中越边境修筑公路铁路、减免关税、建立国际电报线等项要求作为交换条件(注:法国外交部档案:C.P.Chine,Vol.64,P.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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