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但自从1553年葡萄牙人进入、租居和逐步占领澳门的400多年来,关于澳门主权问题就成为热点。 不少西方的历史学家和政治人士,出于歪曲历史事实和政治偏见,断言“葡萄牙自始就拥有澳门主权”,或说“久占之地,即有主权”(注:《宣统朝外交史料》,卷6,页6~7。),这完全是错误的观点; 国内的一些历史学家和人士,由于对澳门历史缺乏具体细致的研究,认为“从公元1553年算起至今,葡萄牙殖民者入侵和统治澳门已有434 年的历史”(注:张锡群等:《中国近代割地简史》(河南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页258~259。元邦建等:《澳门史略》(中流出版社,1988年版),页329。其中前书将澳门列入割地给葡萄牙是错误的, 这是因为澳门与香港不一样,香港是通过签订《南京条约》割让给英国;澳门并非是割让给葡萄牙,而是由葡萄牙租居和“管理”。两者不能同日而语。),这不符合澳门历史事实。实事求是地说,只是到了光绪十三年(1887年)签订了中葡《和好通商条约》并于次年换约生效之后,中国政府对澳门行使主权才遭到破坏,由“葡国永驻管理澳门以及澳属之地”。但葡萄牙“管理澳门”并不等同于对澳门行使主权,这是因为依国际法理而言,管理权不等于主权,而是低于主权。只要我们实事求是地审视400 多年来澳门主权问题的历史轨迹,就能得到很好的证明。 明清中国政府对澳门行使主权(1553年~1842年) 自从葡萄牙人于嘉靖三十二年(1553年)进入和租居澳门之后,明政府于万历四十二年(1614年)采取“建城设官而县治之”的方针,在澳门设置行政的、军事的、司法的、海关的行使主权的组织管理机构,并派遣相应的官员对澳门行使主权。 第一,在行政方面,明朝政府规定由香山县主管澳门。但因澳门是港口城市,所以又受广东海道副使管辖。设守澳官“承皇帝之旨”(注:H.B.Morse:《The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of Chinese Empire》.),同时管理澳门。守澳官是统称,按其职权分为提调、备倭和巡缉三职。到了清朝,雍正八年(1730年),因澳门“距县辽远,改为分防澳门县丞”(注:印光任、张汝霖:《澳门纪略》,上卷,《官守篇》。)管理澳门民夷事务。按清代官制,县丞是知县的副职(副县长),说明清朝政府管理澳门的机构属于副县级。而且从雍正九年(1731年)起至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任命、派遣朱念高、顾嵩、黄冤、廖鹏飞(注:祝淮:(道光)《香山县志》,卷3,《职官表》;陈澧:(光绪)《香山县志》,卷10,《职官表》;厉式金:(民国)《香山县志》,卷8,《职官表》。)等57任县丞对澳门行使主权和进行直接管理。分防澳门县丞衙门初设在前山寨共12年,至乾隆八年(1743年),“移县丞驻望厦村”(注:祝淮:(道光)《香山县志》,卷4,《海防》。),后又移至葡人租居地内的佐堂栏尾(今草堆街与卢石塘之间)。同年,为了加强对澳门的管理,清政府又增设同知管理澳门,将肇庆府同知移至前山寨,关防名曰“广州府海防同知”,此官又称“澳门海防军民同知”。按清代官制,同知是知府的副职,正五品官阶,属于清廷批准的省一级政府管理比较重要地区的派出机关。管理澳门的行政机构在县丞级上再加副知府级,说明清政府对澳门行使主权的重视和加强。从乾隆九年至宣统二年(1744年~1910年),清政府任命、委派印光任、张薰、张汝霖、王朝俊、夏锡畴(注:祝淮:(道光)《香山县志》,卷3,《职官表》;陈澧:(光绪)《香山县志》,卷10,《职官表》;厉式金:(民国)《香山县志》,卷8,《职官表》。)等64 任同知对澳门行使主权。由上可知,清政府设置了从保甲、县丞、同知至巡抚、总督一整套行政官员及机构对澳门行使主权和实行有效的管理。 首先,向葡萄牙人征收地租。自万历元年(1573年)葡萄牙租居澳门后,明清政府每年向葡萄牙人征收地租银500两, 另加“火耗银十五两”,共515两。每年冬至前后,由香山县派书差前往征收, 直到道光二十九年(1849年)澳门总督亚马勒(Joao Ferreira do Amaral )非法抗拒交纳地租银为止,共275年。 “澳门葡萄牙人一直向香山县完纳地租,这正是对[中国]领土主权的完全承认”(注:马士著、张汇文等译:《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三联书店,1958年版),卷1,页48、50。)。明清政府还严格规定,葡萄牙人不得在澳门买卖土地;未经中国政府批准,不得在澳门建造、改建和扩建房屋,如有“于旧有之外添建一椽一石,违者以违制律论罚,房屋、庙宇仍行毁拆,变价入官”(注:印光任、张汝霖:《澳门纪略》,上卷,《官守篇》。)。有令必行。万历四十八年(1620年),葡萄牙人借口防御荷兰人袭击澳门,在青洲建造房屋和防御工事,两广总督陈邦瞻和广东巡抚王尊德于天启元年(1621年)初,派布政使司参政“冯从龙等毁其所筑青洲城,番亦不敢拒”(注:《明史》,卷325,《外国六·佛郎机》。)。嘉庆十三年(1808年),两广总督百龄也强令葡萄牙人停止非法建筑房屋。 其次,把租居澳门的葡萄牙人的一切活动置于中国政府统一的、绝对的管辖之下,对葡人发号施令,制订各种法令、章程和条例,要求葡人切实严格遵守。如万历三十四年(1606年),香山县知县蔡善继制订的《制澳十则》、四十二年(1614年)海道副使俞安性发布的《澳夷禁约五事》;清乾隆八年(1743年)首任澳门海防同知印光任发布的《管理澳夷章程》、十三年(1748年)同知张汝霖发布的《澳夷善后事宜条议》、十五年(1750年)署理香山县事张甄陶制订的《制澳三策》、二十四年(1759年)两广总督李侍尧制订的《防夷五事》和《禁例九条》;道光十一年(1831年)两广总督卢坤修订的《防范澳夷章程》、十九年(1939年)钦差大臣林则徐发布的《传谕澳夷将夷船栈鸦片呈缴》和《传谕西洋夷目严拒英夷》等等。为了使禁令、章程和条例能够落实到葡萄牙租居地,万历十一年(1583年),给租居澳门的葡萄牙人的市政议会民政长官授予“夷目”的职衔,或称“外国人的总管”,作为中国政府管理葡萄牙人事务的官吏。“夷目”向明清政府负责,遇事要到议事亭向守澳官请示报告;中国官员也经常在此召见“夷目”训示。同时,为了监督、检查澳门民夷事务,明清政府的官员还要经常到澳门巡视,了解情况,传谕政令,而且每次出巡均事前通知澳葡当局,做好接待工作。据统计,自万历四十一年至光绪十三年(1613年~1887年),先后到澳门巡视的有广东海道副使俞安性、香山县令但启元、平南王尚可喜、两广总督吴兴祚、钦差大臣石柱、杜臻,粤海关监督成克大、广南韶道劳之辨、两广总督杨琳、广州将军管源忠、广东巡抚法海、傅泰,广东观风整俗使焦祈年、两广总督福康安、吴熊光、韩崶、百龄、松筠、蒋攸铦、卢坤、邓廷桢,广东水师提督关天培、钦差大臣林则徐、广东巡抚吴大澄等人。每次每人巡视澳门,均受到澳葡当局的隆重接待。这就说明,“中国官员拥有对澳门葡萄牙人居住澳门的严密的控制权”(注:H.B.Morse:《The Chronicles of the East India Company Trading to China,1635—1843》Vol I,P.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