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现问题在当代学术中占有一个特殊的位置。对这一问题的讨论不仅涉及文艺理论,也涉及到哲学、历史理论与政治理论。80年代伯克利加州大学出版的跨学科刊物《表现》或许是一个重要的象征,表明了这个问题的难度和不可回避的性质。(注:乔纳森·阿纳克( JohathanArac):《后现代主义、政治、以及纽约才子们的绝境》。《批评系谱》,1987。) 表现问题的实质是事物与精神生活的关系。本文所讨论的,只是一个具体领域中的有关问题,但它与当代哲学与文化学中对表现的讨论不无关联。 一 汉语中“表现”一词与expression(英、法语)的意义有一些区别。 汉语“表现”的基本意义是“表示出来”,对行为的主体没有作任何规定;作为名词使用时意义是“表示出来的东西”,一般说来,对“表示出来的东西”的性质同样没有任何规定。因此“表现”一词用于艺术理论中时,对于表现的主体、被表现的内容,都呈开放状态,即是说,包括它们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但是,expression一词除了“表达”的意思外,还有“表情”的含义,在许多场合,都特指“感情的表达”,因此西方艺术理论一谈到“表现”,绝大部分都仅指“感情的表现”。《牛津美术词典》对这一词条的解释分为两部分:“绘画中人物的感情表现”与“作者的感情表现”,清楚地表明了这一命题在西方艺术史上的情况(注:参见《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 1986 )、 《TheOxford Companion to Art》(Oxford,1970)。)。 如果仅仅从这两个术语的含义来讨论问题,会使人感到西方“表现”的所指范围小,而汉语“表现”的所指范围大,其实,这是由于汉语“表现”一词语义的差异,使它能把西方归之为“象征”、“意义”范围内的内容也归之于“表现”的范围。这是必须注意的一点。 克罗齐(Croce)把美学与语言学相提并论, 认为语言本质上是一种表现,而表现又是基本的审美事实。他的理论引起西方学术界一部分人的强烈否定,很可能有一个重要的原因,那就是他改变了西方人根深蒂固的对“表现”一词的认识。(注:B.克罗齐《B.Croce ):《作为表现科学和普通语言学的美学》。中译本,《美学原量》,第131页, 作家出版社,1958。) 现代哲学与文化学中讨论表现问题的视野较为开阔。它们把“表现”、“以形象预示”、“以实例说明”等都归结为“表现论的语言”,“表现”一词的内涵便远远超越了前面所述说的范围,而把事物可能具有的意义,所象征、所暗示的内容全部囊括于其中。很明显,把这些内涵赋予事物,已经不再是事物的创造者所能胜任的了。换句话说,表现的主体已不再拘泥于制作的主体(注:苏珊·朗格(S.Langer)认为作品所表现的是“人类感情”,对表现对象有所修正,但未涉及表现的主体。《 Feeling and Form》,N.Y,1953。)。西方对“表现”的讨论在这里产生了一个质的变化。 中国古代书法文献中没有“表现”一词,言及“表现”时,所使用的是与表达、寄托、蕴含、认知有关的一些词语。我们可以把有关的词语分为四种类型。 第一类,“表现”的同义词或近义词:“达”、“形”、“露”等。如: 达其情性,形其哀乐。(孙过庭《书谱》) 如桓温之豪悍,王敦之扬厉,安石之躁率,跋扈刚愎之情,自露于毫楮间也。(项穆《书法雅言·心相》) 第二类,“取会”、“本乎”、“寓”、“寄”、“托”等具有源于、寄寓、隐藏之义的词语。如: 情动形言,取会风骚之意;阳舒阴惨,本乎天地之心。(孙过庭《书谱》) 或寄以骋纵横之态,或托以散郁结之怀。(张怀瓘《书议》) 可喜可愕,一寓于书。(韩愈《送高闲上人序》) 第三类,“同”、“如”等暗示作品与被表现的内涵同位、等价关系的词语。如: 其发于笔端,则刚毅雄特,体严法备,如忠臣义士,正色立朝,临大节而不可夺也。(宋长文《续书断》) 书,如也。如其学,如其才,如其志。总之曰如其人而已。(刘熙载《艺概·书概》) 第四类,“见”、“知”等由观察而推知内涵的词语。如: 文则数言以成其意,书则一字已见其心,可谓得简易之道。(张怀瓘《文字论》) 吾观楚公钟,知其俗悍;观齐侯罍,知其民便;观晚周文字,而谲诈之风炽矣;秦刻险逼而祚短,汉篆宽平而运长。(曾熙《跋毛公鼎》) 我在《形式与表现》一文中曾谈到人们往书法中倾注内涵不遗余力,以致从宇宙法则到人伦义理、情怀人格,无不被纳入书法的表现内涵中。(注:《书法的形态与阐释》,重庆出版社,1993。)以上对表现内涵陈述方式的分析,亦表明人们在扩展表现内涵时所作的努力。这些陈述几乎包含了事物与内涵一切可能的联系方式。陈述方式总是一定思维方式的反映,由此可见,人们扩展书法内涵时,几乎竭尽了思考和表达的一切可能。 当代学术中对表现内涵的讨论,已扩展到思想所能触及的一切精神生活。这种宽阔的程度,当然是古典书法理论所不能比拟的,但是,两者在竭力寻找一定境况中的精神含蕴这一点上,却是那么相似——尽管两者的动机绝不相同。 从精神含蕴与事物联结的方式来看,两者也有着根本的区别。 周密的论证和检核是近现代学术的重要特征,任何表现内涵与事物的联系都必须得到有力的证明,但书法中表现内涵与事物之间采取的却是另一种联结方式。 书法是一种典型的泛化的艺术(几乎所有知识者都介入这一活动),而“泛化使所有的阐释者首先是一位书法创作的参与者,每个人都通过大量的日常书写而对书法积存丰富的体验,这些体验成为他进行阐释或阅读的心理背景……通过参与者这一角色,书法领域的阐释者与接受者合而为一”。(注:《书法的形态与阐释》,第25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