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军队思想政治建设的法治化

作 者:
王青 

作者简介:
王青,1973年生,1996年毕业于浙江大学法学院,法学士,现任浙江省台州市公安边防支队政工干事,曾发表学术和政工论文多篇。

原文出处:
武警学院学报

内容提要:

军队思想政治建设法治化,是以邓小平新时期军队建设思想为指导,对《关于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军队思想政治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贯彻和实施。本文对军队思想政治建设法治化的含义、特点、意义、主要内容及实施过程中应注意的若干问题进行了尝试性的探索,以期更好地发挥法规制度在思想政治建设中的作用。


期刊代号:G2
分类名称:思想政治教育
复印期号:2000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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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一定物质基础上,思想掌握一切,思想改变一切”(注:彭克宏、马国泉等主编:《社会科学大词典》,北京,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89年10月,第821页。)。思想政治建设作为革命化的核心, 是政治工作最本质的部分,亦是有章可循、有规可依的。有了这些章程,我们就能够统一认识、统一行动。《决定》强调发挥法规制度在思想政治建设中的作用,并提出贯彻思想政治建设法治化这一命题,是对军队思想政治建设工作的总结和拓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军队思想政治建设法治化的含义

      自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方略以来,人们对法治有了更深层次的认识,认为法治(Rule of law)是一种治国方略, 是一种民主的法制模式(相对专制的法制而言),是一种法律精神,更是一种社会理想(注:孙笑侠主编:《法理学》(修订本),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年1月,第278页。)。军队思想政治建设的法治化,是我们党和军队的特有优势,其基本原理和法治原理是一致的,但又有其自身的规律和特点:

      1.军事性。有法可依是法治化的前提和基础。军队思想政治建设法治化必须建立在有法可依的基础上,其有法可依之法,是军事法、军事法规、行政法规及军事规章和军事行政规章(包括已创立和待创立的)。所以,有的军法是通过公开和民主的程序制订,执行有严格的制度和程序,而有的则是以“命令”为典型形式,具有“不可诉”性。这些都是其军事性的特点决定的。

      2.阶段性。根据法治原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四者之间是相互统一,不可分割的。但是军队思想政治建设法治化,首先是有法可依。小平同志指出,“一定要建立和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在思想政治建设领域,与军队管理、训练等方面相比,有法可依的任务尤其紧迫。

      3.时代性。回顾我军的政治工作发展史,从为我军政治工作奠定基础的古田会议到1978年的全军政治工作会议,再到这次全军政治工作会议,确定“两个历史性课题”,确保“两个提供”,提高“两个能力”,都说明“我军政治工作的根本任务,根本的内容没有变,我们的优良传统也还是那一些。但是,时间不同了,条件不同了,对象不同了,因此解决问题的方法也不同”(注:《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119页、 第2页。)。

      综合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即军队思想政治工作法治化,是以完备法规制度为基础,旨在发挥官兵政治民主和监督的积极作用,使思想政治建设的各项工作沿着科学化、正规化的方向发展,确保其“生命线”地位和作用的实现。

      二、军队思想政治建设法治化的重要意义

      军队思想政治建设法治化是邓小平新时期军事建设思想的重要内容之一。小平同志指出,“党有党纪,国有国法,军有军规,过去历来如此,现在更应强调”。“所有领域,所有的方面,都要订出章程,建立规章制度要严、要细,标准要高,一点差错也不能有”(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邓小平新时期军队建设思想学习纲要》,北京,解放军出版社,1997年5月,第67页。)。因此, 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积极推进思想政治建设法治化,尤显必要。

      1.军队思想政治建设法治化是军队建设和发展的必然要求。为适应社会经济体制和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研究和探索新时期思想政治工作的特点和规律,解决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必须综合运用各种成功的治军经验和方式。法制的确立和禁止、调节和整合、制裁和制约、组织和引导,在一定意义上说是最根本的、最重要的。思想政治建设的法治化,不仅不排斥也不取代长期建设积累的成功经验和方式,而且可以经过法定程序使其规范化和制度化,从而更好地发挥作用。因此,思想政治建设法治化,是依法治军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了新时期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规律和特征,是从全局上、长远上统管军队建设和发展的。

      2.军队思想政治建设法治化是军队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的重要标志。革命化是思想政治建设的核心。思想政治建设法治化,就是通过法规制度的创设和修订,保证党的意志和主张更好地在部队贯彻落实,克服政策易变性的瑕疵,并能迅速有效地传达到全体官兵。军队现代化不仅是指武器装备的现代化,更重要的是军人素质水平、组织编程及指挥管理的现代化。因此,思想政治建设法治化,可以更好地培养人、选拔人、使用人,并促进良好决策机制的建立。“军队的正规化的过程,就是贯彻条令条例和其他法律制度,使之变成全体军人自觉行为的过程”(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邓小平新时期军队建设思想学习纲要》,北京,解放军出版社,1997年5月,第68页。)。因而, 军队的正规化更依赖于思想政治建设的法治化。

      3.军队思想政治建设法治化是维护国家军事利益和军队合法权益的客观需要。军人是国家利益的捍卫者,军人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障,直接影响到国家和军队的稳定。长时期来,维护国家军事利益和军人权益,主要靠军政、军民之间形成的良好关系。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国家法制建设水平的提高,军队与地方的许多关系都会通过法律关系体现出来,妥善处理新时期的军政、军民关系,除了依靠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教育、行政和调解的手段,还必须依靠法律的手段,才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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