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俗与思想政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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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
唯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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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G2
分类名称:思想政治教育
复印期号:2000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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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思想政治工作的规范和制度的建构除理性的设计以外,还包含着许多复杂的非理性的社会因素,其中习俗就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视点。深刻认识习俗与思想政治工作的关系,对习俗影响思想政治工作的积极因素和消极因素有效地加以利用和疏导,对做好新时期的思想政治工作具有重要意义。这里,我们尝试在理论上进行一些探讨,以期引起学术界的重视。

      一

      习俗在哲学和心理学家看来,是最基本层次的非理性因素。习俗(通常亦被称为习惯)作为主体的一种反映形式,虽然离不开自我意识的作用,但一般说来,它是一种不自觉的心理活动。其非理性特征主要表现为:(1)它不是一种理性的随机选择, 而是一种习惯心理在特定环境刺激下所作出的行为复制;(2)它没有缜密的逻辑推理形式, 仅仅靠一种稳定的心理定势和人类在长期实践活动中形成的习性及取向,来判断主体与对象存在的关系;(3 )它不是通过随机合理计算来达到某种最大化目标,而往往是“不假思索”地遵循着某种传统的惯例。

      在心理学文献里,习俗往往与习惯作为同等概念使用。它们似乎是一回事。心理学家认为,习俗是人后天养成的一种在一定情况下自动地去进行某些动作的特殊倾向。其生理机制是一定的情景刺激和人们某些有关的动作在大脑半球内所形成的巩固的暂时神经系统。一般说来,习惯是经过重复或练习而巩固下来的;但有些习惯并未经过任何练习,只要经验一次就可以稳定下来。尽管如此,心理定势和心理倾向仍是理解这一概念的关键。

      哲学家在讨论抽象的、人的心理层面上所具有的“固定化”及“刚性化”惯例时,往往用“习惯”一词;而在分析社会文化无意识、集体无意识行为和传统等一系列社会问题时,则更喜欢用“习俗”概念。在哲学史上,大卫·休谟对习惯的价值评判最具典型性。他在《人类理智研究》一书中指出,人的理性不可以解决因果的推论问题,唯非理性的习惯原则才是沟通因果两极的桥梁。习惯乃是我们据以形成能力观念或必然联系观念的那种感觉或印象的根本因素。因此,他提出:“习惯是人生的伟大指南。”我们“必须满足于这个人性原则。把它当作我们所能认定的,一切由经验得来的结论的最后原则”。(注:转引自《西方哲学原著选读》(上),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527—528页。)

      休谟实际上错误地理解了习俗的价值功能。事实上,人类在产生知识观念时,习俗作用是有限的,更不是唯一的,习俗仅仅是把认知的结果内化为某种心理存留物,并加以时间序列上的延伸和恒定化。我们可以把它理解为人类过去实践惯例的持久性,它具有积存、沿袭、规范性暗示以及惯性等特征。

      我们认为,思想政治工作之所以要重视习俗问题,是因为它是思想政治工作者考虑问题的方法论前提。一切思想政治工作研究都是对人们心理活动的研究,要了解为什么他们这样行动,必须找出他们认为的那些理所当然的假设,这种假设不是在自然里预先规定了的,而是在思想政治工作主客体行为者的习俗和习惯里预先规定的。

      二

      思想政治工作行为本质是否非习俗性和非惯例化的?

      有学者认为,思想政治工作的行为本质上是非习俗性和非惯例化的。在他们看来,思想政治工作行为在本质上只是包括理性预期在内的朝向一个最优值的边际调整。他们并不排除习俗的存在,但只是把习俗纳入完全理性的思维框架中,以为习俗是一种理性的行为,所以不断地重复它;或者将习俗当成某些先前的理性选择的重复;或者将其视作达尔文主义“自由选择”过程的结果,它使得所有重复的行为都趋向于最优,因而也是理性预期的结果。

      我们认为,思想政治工作行为的本质乃是理性与非理性因素的辩证统一。强调理性功能的价值,正是鉴于它是对非理性因素所导致行为的合理整合,而不是理性撇开非理性孤独达到“自由狂”的程度。由于要求的信息及思想行为变量大大超出了人们的预设能力,要对思想政治工作行为的所有方面进行完全的意识的理性预设是不可能的。通常情况下,思想行为的发生同时发源于深思熟虑与不那么仔细的考虑。后者往往表现为受思想政治工作习俗(风俗习惯)的支配。从积极一面来说,思想政治工作习俗使我们得以在行为的一些方面免去有意识的深思熟虑之苦,从而能应付各种复杂情况及其它思想信息;从消极一面来说,思想政治工作习俗可能会在必要的思想政治工作思维训练和创造性的技能发挥中忽略某些重要的作为,在更为复杂更高层次的行为中,这个局限性会更为严重。那些主观设想的理性的手段与目的在现实思想政治工作行为中都不能视作是理所当然的,甚至在完全深思熟虑的决策水平上,人们也看出思想政治工作习俗对行为者的决策仍然有着约束作用。

      另外,把思想政治工作习俗完全归属于理性理解的空间,也是站不住脚的。经济学家弗兰克·奈特曾对习俗的非理性特征作了这样的表述:人类社会过程中的各种力量“属于处在本能与智能之间的中间类型。它们是习俗、传统或制度等事物。这些准则被导入社会之中,通过不太费力甚至无意识的模仿而被每个社会个体所掌握。而这些准则在任何时候被任何一个成年个体所认同就形成习惯”,(注:转引自霍奇逊:《现代制度主义经济学宣言》,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48 —149页。)纯粹的习惯性行为方式的本质是,一个行为是它的先前行为的复制品,显示出理性的行为方式的本质是,一个行为靠它的先前行为得到修正。习俗是无意识的思维过程所导致的某种行为特征,尽管在习俗的制造和延续过程中,存在着有意识的理性选择的现象,但习俗作为行为者的心理“遣存物”并支配人脑的决策时,往往是非逻辑、非理性自然运作的。如,思想政治工作者主体在看待和审视客体时,往往是以自身的习惯论短长的,这种视角的偏差必然要妨碍对客体本质的准确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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