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育功能·德育价值·德育目的

作 者:

作者简介:
李太平(1963— ),男,湖北蕲春人,湖北大学讲师, 华东师范大学教育学博士后。湖北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湖北 武汉430062

原文出处:
湖北大学学报:哲社版

内容提要:

德育功能是多方面的,性质是复杂的,具有客观性、价值中立性;德育价值最终表现为社会、个人德性需要的满足,德育价值具有鲜明的主体性、为我性;德育目的是对德育内在价值的认识和追求。三者之间又具有密切的联系,德育工作的重点应放在德育目的之实现上,而不能泛化到一切德育功能之实现上。


期刊代号:G2
分类名称:思想政治教育
复印期号:2000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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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类号] G41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1—4799(1999)06—0089—0092

      一、关于德育功能

      功能是由若干要素按照一定结构有机构成的系统在与特定的环境相互作用时所产生的结果。功能是表示系统与环境相互关系的范畴,它体现了系统与环境之间物质、能量和信息的输入与输出的交换关系。功能侧重表示系统对环境产生的作用,但功能又依赖于环境而存在,它是在系统与环境的相互作用中表现出来的。如果离开了一定的环境及环境与系统的相互关系,抽象地谈论功能,那么,这种谈论没有意义。功能不仅包括系统对环境的作用,而且包括环境对系统的作用。这种功能是系统与边界之外的环境相互作用所导致的结果。我们把这种功能称为外部功能。

      系统与环境的区分是相对的,在特定的系统域界内,一个系统可以分为A、B、C等各个子系统,这些子系统对于大系统来说, 是其组成的要素;而就各个子系统来说,则各有其功能。就A系统来说,它以B系统、C系统为环境,并与它们发生相互作用,从而产生一定的功能。 我们把特定边界内各个子系统之间相互作用所产生的结果,称之为内部功能。

      德育功能是德育系统内部诸要素之间以及系统与环境之间相互作用时所产生的结果。德育系统内部诸要素的相互作用所产生的结果,称为德育的内部功能。德育系统内部诸要素包括教育者、受教育者、德育目的、德育内容和方法等等。这些要素相互作用的总和即为德育内部功能,其中主要是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相互作用所产生的结果。教育者对受教育者的作用所导致的结果,表现为受教育者严格遵守、积极认同外在的道德规范和享用观念的形成,即表现为适应功能、认同功能和享用功能。德育的适应功能是指,德育能够使受教育者严格遵守外在的道德规范;德育的认同功能是指,德育能够使受教育者内化和认同外在的道德规范,形成道德良心。德育的享用功能是指,德育“可使每个个体实现其某种需要、愿望(主要是精神方面的),从中体验到满足、快乐、幸福,获得一种精神上的享乐”(注:鲁洁、王逢贤主编《德育新论》,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1994,第213页。 )。受教育者对教育者的作用所导致的结果,表现为教育者师德的形成和提高、教育方法的改进和教育内容的丰富等等。

      德育系统与外部环境的相互作用所导致的结果,称为德育的外部功能。德育环境主要包括自然界、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德育外部功能包括系统对自然界、政治、经济、文化所产生的作用和自然界、政治、经济、文化等外在环境对德育系统所产生的作用。德育系统对环境的作用所导致的功能,主要有自然性功能、政治功能、经济功能和文化功能等等。德育环境对其系统的作用所带来的功能表现为政治制度、政治思想对学校德育的控制作用,经济制度、经济发展水平对学校德育的最终决定作用,文化对学校德育的渗透作用,自然环境对学校德育的熏陶作用等等。最终促使德育目标被修订、德育内容不断丰富、德育方法不断改进、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德性不断完善。

      以上仅指出了德育的正面功能。其实,德育还具有负面功能。德育既具有使个体遵守、认同外在的道德规范的功能,同时又具有使个体抗拒、否认外在的道德规范的功能;德育既可以使个体觉得德性追求是一种享受,又可能使个体把道德生活看作是一种限制、一种痛苦;德育既能够通过控制,引导学生的言行,从而维护现存政治制度的稳定,同时又能够为摧毁现存政治制度准备政治活动家和理论家;德育既可以保存、发展现有文化,又可能使现有的文化发展链条中断。在特定的社会条件下,上述两方面的功能均有正负之分。

      由上可知,德育功能是多方面的、复杂的。德育环境有多少因素,就有多少功能;德育系统内有多少因素,就有多少功能。把德育功能简单化的作法(注:鲁洁:《教育研究》,1992(8)、1993(5)、1994(6)、1995(6)有关文章,《教育研究与实验》,1994(2 )有关文章;刘尧:《教育研究与实验》,1994(4);檀传宝: 《教育研究与实验》,1995(1);李道仁:《教育研究与实验》,1995(4);吴亚林:《教育研究与实验》,1995(4)。),是方法论上的失误。

      二、关于德育价值

      有论者把教育功能和教育价值直接等同起来(注:桑新民:《呼唤新世纪的教育哲学》,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1993,第193页。), 因而也就把德育功能和德育价值等同起来。这是笔者不赞同的。我们在研究德育功能时,应结合德育价值进行研究,但必须将二者区分开来。

      价值是主体和客体之间的一种关系,是客体的属性或功能与主体需要之间的现实关系,价值既不单纯是客体的属性或功能,也不单纯是主体的需要,但又离不开客体的属性和主体的需要,它表示客体的属性或功能在多大程度上能够满足主体的需要。德育价值是作为客体的德育活动及其功能对作为德育价值主体的社会、个人的德性需要的满足与否、促进与否的关系。德育价值主要反映的是德育活动的属性、功能与德育价值主体的需要之间的关系,主要是由社会、个人对德性的需要来决定的。

      德育价值主体是指系统内教育者、受教育者以及社会环境中的个人、各类群体(包括民族、国家等等)。德育价值客体是指德育活动及其功能。

      个人的德性需要是指教育者、受教育者以及社会环境中的个人通过道德教育活动和其他社会实践活动来提高自己的道德境界,以完善自己的德性结构。德育活动及其功能对个人德性需要的满足即为德育的个人价值,具体表现为教育者、受教育者和社会环境中的个人等价值主体德性的完善。社会的德性需要应通过具有优良德性的人才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在处理与自然环境的关系中所发挥的作用来满足,社会的德性需要,不能由各种德育活动及其内部功能来直接满足。但任何社会都十分重视德育,其目的是希望培育各种优良德性的人才,这种人才对社会的德性需要的满足即为德育的社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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