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的国有企业改革与解困同其他地区相比有非常突出的优势:首先,深圳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社会保障机制较好,人员的观念新,对国有企业改革的承受能力较大;其次,国有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占整个深圳市的比重不到20%,不到全国平均水平的一半,国企解困的任务较轻;第三,绝大多数深圳的国有企业成立都不到20年,企业历史包袱轻,产业与产品结构水平较高,有市场竞争的基础和潜力;第四,国有企业改革起步较早,企业机制灵活,有市场经营的经验等等。因而,近年来,深圳的国有企业的资产利润率等指标一直在全国名列前矛,给我国国有企业改革起到了良好示范作用。 由于深圳国有企业原始国有资本投资小,基本是靠贷款起家,总体资产负债率在65%左右,这与亚洲四小龙起飞阶段负债水平相当,但深圳国有企业对外担保总额已超过了国有净资产值,其中,已有约28%贷款逾期,存在一定的风险。特别是个别国有控股的上市集团公司,决策很不规范,乱投资,下属企业吃集团的大锅饭,使团最后变成了背债中心、担保中心、既而成为被诉讼中心、下岗人员安置中心、救火中心等“风险中心”,不仅自身陷入困境,而且通过贷款互包,把危机转嫁到其他国有企业,包括市资产经营公司,有可能引发“多米诺”骨牌效应,威胁到整个深圳社会、经济的稳定。 对此,市政府、资产经营公司已采取果断措施,给这些困难企业换了班子,并注入防范风险基金,企业情况在很短时间有了明显好转,在一定程度上化解和减缓了危机的发生,为彻底解决这些企业的问题赢得了宝贵时间。但要从根本上解决国有企业的问题,靠政府给企业“输血”、靠加强对企业的监督与管理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只有通过对国有资产进行彻底整合才能使国企彻底转变机制,走出困境。市政府已经于去年成立了资产重组领导小组,并做了大量的工作,现在的关键问题是如何抓住当前这个机遇,加快资产重组的步伐。我们认为,深圳的国有资产重组是一个系统工程,重组的关键是三个方面:一是通过利用国家债转股等政策,大力降低国企的负债比例;二是通过对深圳市国有企业合理的分流,解决国有资本的进入过度的问题;三是通过企业内部重组,包括资产重组、制度重组与人员重组,提高企业的核心能力。 国家层面债务重组降低企业负债率 国家层面的重组,主要是充分利用国家对国企解困方面的有关优惠政策,如债转股政策、银行剥离债务处置政策等,最大限度地降低深圳国有企业的负债比率,化解企业风险。深圳政府、经发局及有关企业对充分利用国家债转股等优惠政策十分重视,做了大量的工作。 上报了9家债转股企业,申报债转股总额为60亿元左右。目前已有特发、赛格、建材、先科、龙飞等5家通过了国家经贸委的评审,其中,有4家企业与有关资产经营公司签订了债转股协议。如果全部能转股成功,实际上等于深圳的国有净资产规模增加20%,每年企业减少利息支出约4亿元, 国有企业平均负债比率可下降15%左右,从而极大地改善深圳国有企业的资产结构。 今年,深圳四家银行已将高达200 亿元的企业不良债权剥离到其相应资产管理公司,仅莱英达集团及其下属企业就从银行剥离了债务本息约17亿多元,占集团总债务的40%。债务剥离到资产管理公司后,就可以更多地按市场法则采取比较灵活的措施进行处理,给企业摆脱债务危机带来了希望。目前看来,对剥离下来的债务处理办法有四种:一是债转股;二是“剃头”,即按比例削债处理;三是拍卖股权或产权还债;四是企业清盘还债。 深圳层面企业分流收缩国资战线 深圳市层面的重组,将深圳国有资产作为一个整体,打破行业部门、资产管理关系的界限,根据市场经济和深圳未来发展的实际,通过对深圳国有企业分流,大力优化国有资产的配置,解决国有资产进入过度的问题,把国有资产逐步集中到以社会效益为目标的领域。 伴随着关于企业改革争论的升级,人们似乎忘记了一个最基本的前提:为什么需要国有企业,国有企业的职能是什么或者说它具有怎样的性质?国有企业是国家干预经济生活的一种特殊的宏观经济政策工具。国有企业的行为目标具有双重性,一是社会目标,二是利润目标。而当二者处于冲突时,社会目标则居优先地位。我们对目前我国国有企业的不满意,并不是表面上的亏损或低效,而在于现行的国有企业牺牲了高昂的经济目标仅获得了有限的社会目标。对深圳而言,由于其市场化程度较高,国有企业已基本完成了从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的职能向市场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的职能的转变。因此,深圳的国有资本,无需参与一般竞争性的经济领域,而只需参与关键性的和特殊性的经济领域。 面对深圳不同行业类别、企业规模、资产运营效果、资本结构的国有企业的改革与解困,首先要改变现行的分流定位方式,即从目前的按企业规模进行分流(如“抓大放小”,组建超百亿集团等)向按企业功能分流转变,使国有资本从一般竞争性领域退出来,特别是尽快使这一领域内的中小企业转为民营企业。有些属于一般竞争性领域的国有大型企业,一时难以完全退出,则可以分阶段逐步退出。根据深圳的具体实际,国企分流有四种情况: 1.国有的独资公司,即由市政府独立投资,垄断经营的少数几家控股公司。从深圳实际看,可先保留三家资产经营公司及其下属少数在不能让市场调节的领域的经营企业,如免税集团等。这些企业以执行政府政策、服务社会为主要目的,经济效益仅作为开展成本核算,体现工作质量高低的评价标准之定;这些以社会效益为目标的企业,其本质是企业,而不是政府部门,必须按企业机制运营,必须政企分开,尽量避免行政手段。对于一些本来应由企业运行的职能,尽快地从政府部门中分离出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