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外向型经济发展提供动力与保障

——深圳经济特区对外经济体制改革回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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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区理论与实践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14
分类名称:特区经济与港澳台经济
复印期号:2000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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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经济特区建立20年来,在对外贸易体制、招商引资体制、口岸管理体制的改革与发展等方面进行了大胆的探索与实践,积累了许多成功的经验,对外经济体制改革取得了辉煌的成就,为深圳外向型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体制保障和强大动力。

      一、对外经贸体制的改革与实践

      (一)较早地实行政企分开,构建特区大商贸管理体系

      从1981年开始,深圳市逐步实行政企分开,撤并商贸行政管理机构,撤销了商业局,改为商业总公司,撤销供销社,接受市政府财贸办公室领导。1984年,深圳市政府把原来的财贸办公室改为贸易发展局,商业总公司、外贸总公司分别改为工业品集团公司和外贸集团公司。贸易发展局对商品流通、物资供应、旅游业、饮食服务业、修理业等流通领域统一进行宏观调控,制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从1987年开始,政府商贸主管部门与下属外贸企业脱钩,实行行业管理,建立起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营机制。深圳结合特区实际,制订了《深圳市外贸出口计划体制改革方案》,各外贸企业自行制定出口计划目标。1988年,深圳市将贸易发展局与市工业办公室合并,组建经济发展局,实行工贸、内外贸大系统管理。1992年,对商贸管理体制与工业管理体制又进行了分解,把贸易管理从经济发展局分离出来,恢复了原来的贸易发展局建制,并把旅游业的管理划归贸易发展局,形成内贸、外贸和旅游管理职能统一的大商贸系统管理。

      (二)率先进行外贸体制改革,实现体制创新

      1.外贸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第一,打破外贸独家垄断经营体制,大力发展地方外贸公司和工贸公司,实行外贸主体多元化。深圳利用国家赋予特区“总量控制、自行审批”的优惠政策,放宽外贸企业审批条件,对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实施自动登记制。第二,以国际市场为导向,加强国内外市场的有机结合,实行内外贸一体化。第三,建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外贸企业体制,外贸企业不再单纯以出口创汇为目的,实现出口效益与出口创汇的有效结合。第四,外贸经营基本形成了以市场调节为主的机制,取消了出口收汇,进出口用汇等多项外贸指令性计划。第五,以出口为导向发展生产,建立长期稳定的出口创汇基地,发展外向型工业和创汇农业。第六,积极发展横向经济联合,为内地出口创汇服务。第七,推行外贸出口配额和出口许可证制度改革。深圳根据不同出口商品的特点,对出口配额在全市的二次分配分别实行了有偿招标、无偿招标和非招标分配等改革。第八,探索外贸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从1994年开始,在部分外贸企业进行内部员工持股改革试点。第九,开展中外合资外贸企业试点。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全市有两家中外合资外贸企业成立并进入运作。第十,大力拓展外贸市场。20年来,深圳有重点、有步骤地组织企业进入国际市场,参加或举办各种展览展销会,在重要的海外市场设立深圳产品海外贸易中心,不断扩大贸易空间,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国际市场的开拓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

      2.外贸体制改革的基本进程。

      (1)第一阶段。1984年, 深圳市政府颁发了《深圳经济特区财贸体制改革方案》,提出建立多渠道、少环节,内外贸进出口一体化的外向型、多元化的流通体制,将初具集团性公司条件的外贸、商业、副食品总公司和进出口服务公司,组建为深圳经济特区对外贸易(集团)公司、工业品贸易(集团)公司、食品贸易(集团)公司、进出口贸易(集团)公司,并享有进出口经营权。1987年,深圳市贸易主管部门逐步与下属企业脱钩,实行行业管理,建立起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营机制。

      (2)第二阶段。1992年,深圳市政府设立外贸出口调节基金, 颁布《深圳经济特区外贸出口调节基金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对外贸出口调节基金的管理,增强特区外贸企业的活力,支持企业开拓远洋贸易。1993年,深圳市政府颁布《深圳经济特区外贸企业进出口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对特区外贸业务实行统一归口管理,规范进出口权审批,利用国家赋予特区“总量控制、自行审批”的优惠政策,放宽外贸企业审批条件,对年出口创汇超100万美元的生产企业或年出口创汇超过50 万美元的高科技企业,具备外贸经营条件的,可批准自营本企业自产产品、自用生产物资进出口业务;凡年出口创汇超过300 万美元的商贸(工贸)企业,具备外贸经营条件的,可批准进出口贸易经营权。同时,加强外贸企业年审管理,并引入优胜劣汰机制。另一方面,制定实施了《深圳经济特区进出口配额商品额度招标试行办法》,首次实行出口商品配额公开招标。之后,相继制定了《深圳经济特区半税进口商品额度实行有偿使用试行办法》和《关于简化国营大中型企业自用物资进口审批手续实施办法》等改革方案,在经营中引入竞争机制;放宽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审批;认真落实国家颁布的出口退税政策,充分发挥外贸调节基金的作用,拓展远洋贸易和鼓励机电产品出口;推行外贸代理制。1994年,深圳市进一步对外贸经营体制、经营业务、企业经营机制进行改革,颁发了《关于进一步扶持对外贸易发展的若干办法》,进一步促进外贸经济的发展。深圳市政府对外贸出口企业采取鼓励政策:对出口达到300万美元的商贸企业和出口达到100万美元的生产企业授予进出口权,出口全额退税,地方统筹外汇减半提取,优先提供出国和赴港指标;对远洋贸易和机电产品出口免缴地方外汇统筹,并在信贷上予以支持;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原料、元器件进口免税,特区内企业自用物资进口基本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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