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F127.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710 (2000)02-0003-09 我国正在为加入WTO(世界贸易组织)而作不懈的努力, 与此同时,我国经济特区的政策优势逐步减弱。人们担心:经济特区实行的特殊优惠政策被取消,并进而导致经济特区的最终消失?这种担心不能说全无道理,但我们若对经济特区与WTO的关系进行一番仔细的比较研究, 再联系到目前世界范围内的经济特区(注:本文所称世界范围内的经济特区,是指一国或地区设立的,在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实行特殊的开放政策,用减免关税等优惠和灵活的措施,吸引外来投资,引进技术,以发展外贸,实现特定的经济目的的综合性经济区域。又称世界经济特区、世界经济自由区等。)现状以及我国经济特区的战略发展目标选择,便可发现经济特区不但不会消失,而且将长期存在和发展下去。 一、经济特区与WTO 从目前世界范围内的经济特区来看,WTO 成员大都设有经济特区。当今世界上的1000多个经济特区,其所在国和地区大多是WTO 的成员,其中美国就有270多个。[1]由此可以从侧面说明即使我国加入WTO, 我国仍可让经济特区继续存在下去。要探讨其能继续存在的理由,就必须将经济特区与WTO进行比较研究。 (一)特区的设立符合WTO的宗旨 1995年生效的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其宗旨沿袭了关贸总协定的宗旨,即:试图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大幅度地削减关税及其他方面的贸易障碍,消除国际贸易中的差别待遇,有效地建立稳定和透明的国际贸易环境,逐步实现贸易自由化,以实现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和各缔约国经济的持续增长与发展。WTO的目标就是要维持贸易市场的公正、 自由竞争的秩序,实现世界贸易的自由化。 我国自1979年创办经济特区以来,经济特区作为一种更高层次的开放模式,促进了我国经济特区与国际经济的接轨,带动了我国经济的国际化进程,它不仅是对外开放的窗口,而且是我国经济参与国际分工和国际市场竞争的前沿阵地。经济特区所实行的更加开放的体制和一系列优惠措施,与WTO的实现世界自由贸易、降低关税、 弱化关税壁垒以及消除非关税贸易壁垒的宗旨是一致的。事实上,经济特区之所以实行更加开放的体制和一系列优惠措施,就是为了加大开放的广度和深度,同时发挥其“辐射”作用从而促进我国内地的开放。在一定意义上,它是开放度不断提高的催化剂。[1]凡是来特区投资的, 在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均可根据其投资项目对特区经济发展所起的不同作用而享受特区给予的不同优惠待遇,并且在特区内逐步放宽对产业和经济活动的许可和管制,通过立法和行政手段禁止阻碍公平竞争的企业行为和有效竞争的限制行为,逐步废除限制有效竞争的市场管理结构,这些都与WTO的宗旨和其所要达到的目标相一致。 经济特区直接面向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它不仅没有阻碍世界贸易自由化的发展,相反,对全球经济发展的自由化和一体化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二)特区优惠政策符合WTO的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是WTO最基本的法律原则之一, 关留总协定第3条对此作出了规定。 它最初主要强调缔约方对另一缔约方进口的产品,在国内税收和法令规章方面,应给予它享受与其国内同类产品的同等待遇以及同等竞争条件。但在乌拉圭回合后,该原则不再囿于贸易领域,还包括投资和税收等方面。国民待遇原则对于所有WTO 成员国来说,是必须遵守的,但实际上大多数WTO 成员国又都是一些区域集团的成员国,这些区域集团共同设立自由贸易区,在自由贸易区内,集团成员国享有的优惠待遇要多于非集团成员国,这实质上是一种差别待遇,从严格意义上来说是不符合国民待遇原则的。但很显然WTO 允许其存在。而经济特区则不同于这些自由贸易区,因为经济特区是向全世界开放的,也就是说,不论是国内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是哪个国家的外国人,它一旦进入特区就平等地享受特区的优惠待遇,因而实际上它是比自由贸易区更符合国民待遇原则的。既然WTO 允许自由贸易区的存在,就必然也能允许经济特区的存在。其实,只要经济特区的优惠待遇是公平的,并公开地给予本国人与外国人,就不违背国民待遇原则。我国在加入WTO后,非经济特区的区域也将实行国民待遇原则, 但这种国民待遇不同于经济特区实行的国民待遇,因为经济特区内的这种国民待遇是建立在一系列较区外更为优惠的政策措施之上的,这种区内与区外的差别,只是我国经济特区的“特”之所在,与国民待遇原则是不相违背的。总之,我国经济特区的优惠措施与国民待遇原则在理论上是基本协调的。 2.关税减让原则。关税减让也是WTO的一项基本原则, 关贸总协定第18条附加第1款就规定, 各缔约国“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进行谈判,以大幅度降低关税和进出口其他费用的一般水平,特别是降低那些使少量进出口都受到阻碍的高关税”。我国经济特区优惠政策的核心内容就是税收的减让优惠特别是货物进口方面的关税减让优惠,因而它是符合这一原则的。 3.透明度原则。所谓透明度原则是指各成员国保证各自的法律法规及具体操作方法的透明度,所有已有的和新制定的规章制度都必须尽快公布,并能方便地获得和查询。该原则要求成员方不仅要尽量做到贸易政策有透明度,而且还包括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附录的货物贸易协定、服务贸易协定以及知识产权协定所规定的各项措施的透明度。我国经济特区的优惠政策一般以法律、地方性法规或法令的形式表现出来,如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等就有关于经济特区的税收优惠、财政优惠、简化行政手续、特殊的政府保证等方面的优惠措施的规定,并且在经济特区内也适用《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且以上法律均是公开颁布的;另外,经济特区还通过公报的形式公布了最新出台的法律、规章或法令,应该说是基本符合透明度原则的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