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台湾职工退休金体系概况 台湾退休金制度实行“职业分类制”,主要分为两大体系:一是公营部门退休金制度,即“政府”行政单位、公立学校与公营事业机构所实行的退休金制度,其适用对象包括政务官、军、公、教人员及在公营事业机构服务的相关人员;另一类是私营部门退休金制度,在这一类中,如果是营利性私营事业单位,则适用台湾的《劳动基准法》(以下简称劳基法),若是非营利事业如私立学校教职员工则适用私立学校职员的退休金制度。 在公营部门退休金制度中,1995年台湾通过所谓“退抚新制”的实施,将原来由政府当局负担退抚经费的“恩给制”改为由“政府”与军、公、教人员共同提取退抚经费的“储金制”,并成立公务人员退休抚恤金管理委员会与监理委员会,对共同提取的退抚基金统筹管理、运用,并进行监督、考核。同时,为推动退抚新制的施行,台湾当局对相关法令进行了修改、补充与完善。到1997年3月止, 已经按法定程序修改并颁布实施的有关退抚基金运作的法规包括《公务人员退休法》、《学校教职员退休条例》、《陆海空军军官士兵服役条例》、《公务人员退休抚恤基金管理条例》、《公务人员退休抚恤基金监理委员会组织条例》及《公务人员退休抚恤基金管理委员会组织条例》。至于《政务官退职酬劳金给与条例》,目前正在台湾当局“立法院”审查中,预计不久,在台湾政府当局各部门就职的政务人员的退休抚恤制度,也将纳入公务人员退休抚恤基金的体系内。 台湾公营事业机构人员的退休金制度颇为复杂。首先,公营事业机构人员若属于公务员兼劳工身份者,依照台湾“行政院”规定,应选择适用《公务人员退休法》或《劳动基准法》(或其自订退休办法),该事业单位应在退抚新制公布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选择其中之一, 一经选定不得变更。此外,公营事业机构人员可分属台湾“经济部”、“交通部”、“财政部”所属事业机构及台湾省市营事业机构等4 大种类,随着主管机关的不同,使其适用的退休法规也会有较大差异。“经济部”所属事业人员及省市营事业人员退抚办法,均参照《劳基法》的相关规定,最高发给45个基数的一次退休金,而此类事业机构也按月提取劳动退休准备金到台湾“中央信托局”,专户存储,作为未来员工退休时退休金支付的来源。而“交通部”所属邮电事业人员退休规则,则比照《公务人员退休法》兼领一次及月退休金的规定,但退休条例较宽,给付标准较高,工龄计算也无限制。至于“财政部”所属国营金融保险事业人员退休及工龄计算办法,则采用“储金制”,而此办法公布实施后,台湾省“政府”所属金融事业机构,台北市、高雄市“政府”所属的台北银行与高雄银行,均先后参照该项办法规定办理。 在私营部门退休金制度中,营利事业依《劳基法》的适用性而有不同的规范。《劳基法》关于“退休”的条款(第53条至58条)明文规定:适用《劳基法》企业的员工,其退休金给付采取确定给付的“基数制”,而企业也必须依法按月提取劳工退休准备金存储到“中央信托局”专户,以作为员工退休金给付的来源。至于非《劳基法》规定范围内的企业,台湾当局则以《所得税法》的相关优惠措施鼓励企业自订退休办法以保障员工退休后的经济来源。在非营利事业方面,则私立学校教职员工的退休金制度较具有代表性,台湾《私立学校法》第55条明确规定“私立学校董事会应订定章则,筹措经费办理有关私立学校教职员工的退休、抚恤、资遣等福利事宜”。而台湾“教育部”于1992年7月24 日公布《私立学校教职员工退休抚恤基金拨缴、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使得台湾私立学校教职员工退休金制度更具有法律上的完备性。 二、以“公务人员”为例的台湾公营部门退休金制度 台湾公营部门退休金制度中有关公务人员退休金制度的有《公务人员退休金法》及其它的相关规定。至于其它公营部门人员的退休金制度(包括公立学校教职员、军职人员、政务官及其它在公营事业机构服务的人员等),则须参照相关退休法令的规定。 1.台湾公务人员退抚制度的演进 台湾公务人员退抚制度,自1943年实行迄今,已有50多年历史,其间虽然经过4次修改但并无重大改革, 都是维持由政府负担退抚经费的“恩给制”。近20年来,因台湾社会经济环境变迁,台湾人平均寿命延长,公务人员待遇和退休人数持续增加,使政府的退抚经费开支迅速膨胀,造成台湾当局的财政负担日益沉重。因此,面对这一严峻现实,退抚制度的改革已是刻不容缓。有鉴于此,台湾当局集合相关各部委组成专案小组审慎研究退抚制度的改革方案,直到1993年1月20 日公布修正后的《公务人员退休法》及《公务人员抚恤法》,其后又陆续公布《公务人员退休抚恤基金管理条例》等法规,使退抚新制更为完备并于1995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成为台湾退休抚恤制度改革史上重要的里程碑。 2.台湾退抚新制改革 1995年7月1日新制公务人员退休法开始实施,由施行多年的旧制——“恩给制”改为新制——“储金制”,新制退休金制度的重要改革措施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1)改进经费筹措方法。 公务人员退抚经费,旧制是由各级政府按年编制预算,新制改为由政府与公务人员共同提取经费建立退休抚恤基金。即从完全由政府预算负担的退休金制度,改为由政府与公务人员共同提存分担,以减轻政府财政的压力;(2 )增加工龄计算的年限。旧制公务人员的退休工龄年限计算,最高以30年为限;而新制改为最高35年。(3)提高给付基数标准。 旧制以工资加本人实物代金两项作为“基数”;改制后,将“基数”标准提高为“工资加一倍”(即现有工资乘以2),使其约等于现职人员的待遇总额。 至于一次退休金给付数额,以退休生效日在职同等级人员工资加一倍为基数,每任职一年给付一个半基数,最高35年给付53个基数,尾数不满 6个月者,给付一个基数;满6个月以上,以一年计。而月退休金者, 以在职同等级人员的工资加一倍为基数,每任职一年,照基数的2 %给付,最高35年,给付70%为限。尾数不满半年者,加发1%; 满半年以上未满一年者,以一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