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税收对策

作 者:
文英 

作者简介:
文英,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法规处博士

原文出处:
特区理论与实践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14
分类名称:特区经济与港澳台经济
复印期号:2000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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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经过20年的艰苦创业,综合实力和经济素质已进入全国大城市前列,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接近或达到4000美元(1998年人均GDP 达到33289元,约合4030美元),地方预算内财政收入达到164.9亿元,三次产业比重为1.2:49.7:49.1, 产业结构中高新技术产业已占有相当比重。如果用美国社会学家英克尔斯关于基本实现现代化的10项指标来衡量,除每百人大学生比例偏低外,其余9项指标均已达到。此外, 深圳的法制建设已取得成果,城市基础设施正向世界一流城市迈进,可以说,已经为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打下了良好的物质基础、产业基础、思想基础和体制基础。深圳在中国现代化长跑中已进入冲刺阶段。另一方面,深圳仍任重道远,必须进一步加快现代化建设的步伐,为全国的现代化建设提供更多的示范和经验。

      深圳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税收对策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税收对策。

      深圳虽已率先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其资源配置比计划经济时期优化很多,但许多方面仍然表现出不成熟的特点,在经济的社会化、市场化、国际化、高科技化方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市场秩序还不尽完备,与香港和新加坡相比还有很大差距。正如李长春书记指出的那样:“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并不是轻而易举的,这是一场硬仗,需要付出巨大的努力。”我们必须在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市场体系、宏观调控体系、社会保障体系等方面的税收政策上实现制度创新,使深圳的市场体系更加完善。

      二、加快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规范经济活动,建立运行有序的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税收对策。

      加快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是实现经济、社会、政治现代化的基础工程,税收法制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和组成部分。为此,要加快税收立法速度,提高税收立法质量,用税收法规来规范政府、企业、个人的各种行为,真正做到依法治税,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严厉打击偷逃税活动,加大对税收违法案件的打击力度,提高对涉税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震慑力。对一些偷税、骗税的典型案件要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暴光,以促进依法纳税良好风气的形成。税收法制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它涉及到政府治税观念的彻底改变、税收法制体系的重新构建和税收法制环境的根本改善。我们必须严格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树立税收法治思想;强化税务机关的执法权利,明确税收执法人员的责任和义务,全面提高税务人员的执法水平;切实维护纳税人权利,促进纳税人自觉纳税意识的全面提高;构建和完善税收法治的社会环境,建立良好的税收法治新秩序;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税收司法保障体系,尽快建立税务警察和成立税务法庭。

      三、加快产业升级步伐,增创产业新优势的税收对策。

      从深圳经济增长的阶段来看,产业结构调整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据估计,深圳要率先实现现代化,实现第三产业增加值占GDP 比重达到53%以上,高新技术产品产值占工业总产值达到40%以上,就必须加大产业结构调整的力度,不断促使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在未来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深圳的第二产业有强烈的增值和扩张能量,第三产业则后劲十足。为此我们需要继续发展三高创汇农业,巩固提高第二产业,积极发展第三产业,把深圳建成区域性金融中心、物流中心和旅游胜地,这是深圳产业发展的基本导向。从我国全局来看,应顺应潮流,调整国内产业政策,并实行相应的税收政策。如当前国内产业政策调整迫切需要研究的问题是:发达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的重点是什么?发达国家将放弃哪些产业?将利用高新技术改造哪些传统产业?并针对我国科技水平和生产水平的现状确定我国产业调整的重点以及与发达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的对接程度。明确我国哪些产业能够走向国际市场,生产和需求主要以国际市场为主,哪些产业我们还不具备参与国际竞争能力,但却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主导产业,必须经过一段时间的保护,才能使其最终有能力走向国际市场;哪些产业我们目前还不具备开发生产能力,其国内需求主要依靠进口解决,从而制定相应的税收政策,寻求产业保护的税收对策,大力推进产业扶持,建立产业冲击的税收预警系统,实现对冲击产业产生严重损害的产业保护;对特定行业分别对待,进口实行差别关税;寻求国际比较优势,调整出口产品结构。

      四、加快建立技术创新机制,增创科技进步新优势的税收对策。

      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与现代化的大趋势合一,其中的关键就是高新技术革命浪潮的蓬勃兴起。要积极引进国外风险基金发展深圳的高科技产业,以解决高新技术和创业资金的来源。从全国来看,我们的财税政策需要:( 1)根据国家有关科技立法,制订财税部门鼓励科技进步条例,使财税支持科技进步的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的道路。( 2)税收鼓励应该遵循服从国家科技发展计划的原则、不使被鼓励者产生依赖性的原则、同等鼓励的原则、财政承受能力的原则。(3 )凡经财税机关会同主管科技部门审查批准的企业,允许其建立科技准备金,以便专项用于研究开发、技术改造和技术培训的需要。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开发体系。在世界上,大中型企业研究与开发经费低于销售额的5%,就难以有竞争能力,而我国的大中型企业至今还难以拿出1%投入研究和开发。连续三年全国的研究和开发经费仅占国民生产总值的0.5%(1992年,美国为2.8%,日本为3.1%,发达国家平均为2.5%, 发展中国家平均为1.5%)。可以这样说,用于研究与开发、教育、 培训的经费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成为一个国家未来经济发展趋势的重要标准,也是一国经济发展的关键。(4 )中间试验是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重要桥梁,鉴于其投资大,产品又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商品产品,可考虑给予优惠。(5)完善科技税收扶持方式, 逐步实施多元化税收优惠政策。首先,要正确确定享受优惠的年限,依据其科技含量不同核定相应的优惠年限。其次,要加大科技税收优惠的力度,灵活地运用科技税收优惠政策。改变过去一律减免税的做法,快速折旧、税前扣除等多种办法可相机采用。(6)严格科技税收优惠管理, 确保科技税收扶持政策到位。首先,进一步健全会计核算,被认定的科技项目,要单独建帐,专项计算盈亏。其次,严格按税收管理体制办事,各类科技项目应享受的政策优惠,必须由企事业单位提出申请,然后先征后退。还可考虑实行税收信贷。( 7)实行结构性税收政策。对符合产业政策方向、有利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有利于促进企业加大科研投入和产品开发的方面,实行有条件的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税收支出(即税收优惠)等税收政策,税收政策应有结构性调整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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