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922.18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301(2000)04-0031-(04) 1999年10月,美国龙第亚克市的十三岁男孩拉尼尔·亚伯拉翰由于1997年开枪杀人而受到审判。负责此案的法官说:这名恶少开枪杀人前就犯下了二十二项罪。最后判定亚伯拉翰为一级谋杀罪,两项非法使用枪械罪。该案的审判在美国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和激烈的争论。曾为“死亡医生”辨护而名噪一时的律师杰里夫·费杰尔在为亚伯拉翰辨护时指责说:亚伯拉翰所在的州将所有青少年精神健康机构都撤销了,与此同时却花费几十亿美元修建新监狱。现在法官要将儿童送进去了。 对亚伯拉翰的审判之所以在美国引起轩然大波,绝不在于亚伯拉翰自身有何特殊,关键是如何对待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已成为美国公众注目的焦点。无论怎么说,十一岁实施犯罪行为,十三岁受到审判并被判有罪的亚伯拉翰都是一个悲剧性人物。这起悲剧不仅给美国而且给全世界都敲响了警钟: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亟需解决的问题。 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表明,我国的“亚伯拉翰”式的未成年人犯罪依法不会受到刑事审判。这是否意味着今日我国没有“亚伯拉翰”式的未成年人呢?换言之,我国是否没有或少有未成年人犯罪呢?回答是否定的。据有关部门统计,五十至六十年代,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约占全国青少年刑事犯罪的20%-30%,八十年代陡增到70%以上,至今居高不下。与七十年代相比,九十年代未成年人犯罪的初始年龄提前了二至三岁,其中,十四岁以下少年犯罪比例增加明显,年龄最小的还不满十岁。 针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严峻现实,我国从八十年代初就开始注意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研究和治理。二十多年来,不仅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而且探讨了不少途径和方法,到1999年11月1日终于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在这部法律中明确规定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途径和方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实行综合治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条) 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综合治理不是一个新概念,早在1979年8月,中共中央58号文件中就比较完整地提出了对青少年犯罪综合治理的思想,尽管当时还没有提“综合治理”四个字,但作为对青少年犯罪综合治理标志的主要思想已经在该文件中形成并具体化和系统化了。表现在:(1)要求各级党委把培养、教育青少年和预防、治理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提到自己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上来,而且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2)青少年犯罪问题是从整个青少年工作全局考虑的,作为一个社会问题,不仅仅只是政法机关的业务问题。(3)青少年犯罪产生的因素是复杂的,涉及整个社会的各个方面,其中包括社会风气、社会环境以及某些实际工作中的问题等等。各行业要分工负责,加强教育、管理,做好有关工作。(4)除对极少数犯有严重罪行的分子必须依法惩办外,对一般违法犯罪的青少年要执行教育、挽救、改造的方针。1980年5月,中央书记处对北京工作提出的意见中,第一条就指出:“要从根本上解决治安问题,需要全党和社会各方面共同努力,综合治理,才能搞好”。这标志着青少年犯罪综合治理的战略方针正式确立。 对未成年人犯罪综合治理的战略方针已提出20年,为什么未成年人犯罪的数量和比例仍居高不下,使我们不得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再次强调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要综合治理呢?笔者认为,这不是因为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综合治理的策略方针有什么不妥,而是因为过来的20年,我国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综合治理的策略方针没有真正贯彻落实。 第一,我国至今没有形成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综合治理的网络。 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综合治理,旨在建立一个科学、有效、严密的未成年人犯罪的综合治理体系。这一任务的完成,绝不是提出一个综合治理的口号或者为综合治理作出一个全面的概念解释就能完成的。它要求必须在全国范围内组织一个条、块、点相结合的未成年人犯罪综合治理网络。这个网络中的“条”即条条管理,是指各行各业,各个系统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自具有明确的职能,在综合治理中承担一定的责任,并注意相互协调、配合、衔接。其中要解决一般系统在管理、教育、培养未成年人,预防、减少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感化、帮教,挽救失足未成年人等方面的职责、具体任务和要求,工作的重点、措施、制度、方法等问题。也要解决与治理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直接有关的职能系统,如文教、宣传、政法等职能系统的职责、重点、要求等问题。“块”是指综合治理的区域管理,就是要把综合治理的责任,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内落实下来,统一包起来,机关、企业、学校、乡村、街道都要掌握管辖区范围内的有关情况、资料。有明确的工作对象和要求,有确定的人员分工,有经常性的工作计划、工作制度、检查制度等等。“点”是指家庭,要确定家长在教育管理未成年人方面的责任。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整个社会综合治理的一个点,未成年人的不良品德、恶习、违法犯罪活动,最初常常是在家庭中萌发的,大量事实证明,问题解决在发现之初,效力最高,效果最好。因此,提高家长的道德、法制和思想修养,提高家长的文化教育水平,在综合治理中是一项战略性的措施。 过来的20年,我国的实际情况与综合治理的要求相差甚远,除个别经济发达地区外,大部分地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治理仍让政法部门唱独角戏,综合治理还只停留在一般号召或者是专家学者的研究中。具体表现为,各部门、各系统从未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作为强制性任务明确布置、深入检查,更没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力度作为衡量部门、系统工作好坏的重要尺度。 第二,没有建立一个有权威的、多功能的对未成年人犯罪综合治理的指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