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图书资料分类法分类号 D920.5/G212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的十五大提出的重要任务。伴随我国的法治化进程,大众传播媒介在热点引导和舆论监督方面正发挥愈来愈重要的作用。近年来,部分传播媒介对发生在现实生活中的犯罪案件,经常作一些写实性的报道,表明社会对犯罪问题的密切关注。同时,我国大众传播媒介对违背党的方针、损害群众利益、贪污腐败、违法乱纪等行为能及时地揭露和批评,发挥了针砭时弊、激浊扬清的作用。事实上,报纸、电视、广播等大众传播媒介关于案件事实的倾向性报导对人们有重要的影响,传播媒介具有一定权威性、广泛性、渗透性,及时报道犯罪案件的积极作用显而易见。特别是对当前现实生活中的犯罪案件,就其发生的原因、发展过程、侦破、适用刑罚和其它处理结果进入深入报道,一方面,侦破犯罪案件并对犯罪分子进行刑事审判的消息可以震慑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安抚被害人,教育其他守法者,从而防止犯罪的发生;另一方面,通过相关的适度宣传报导,也可以形象、生动、具体地宣传刑法、有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制度,使广大公民通过具体案件了解法律制度,并使那些有类似的情况的人,知道自己问题的性质和解决途径,从而增强法律的社会调节功能,它可以起到统一和培养整个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正确的刑罚观的作用,从而引导人们遵守法律、抵制犯罪的诱惑。同时也使广大公民明确自己的行为会产生的法律后果,从而起到警戒、教育作用,使人们能恰当处理自己的问题,预防违法犯罪行为和其他法律纠纷的产生。但事物往往十分复杂,罪案报道也具有双重影响,大众传播媒介关于犯罪案件的写实报道也会对人们产生不良的心理影响,尤其当报道方式不当时,对处于成长阶段的青少年的不良心理影响更甚,主要表现有六。 一、习得犯罪行为 研究表明,犯罪行为具有习得性,形成于一定的社会环境之下,犯罪行为实施之前皆有学习的过程。根据巴甫洛夫的经典条件反射原理,个体可以区别各种刺激,经过对区别出的刺激的多次尝试后,此刺激便会与有机体的某种反应建立联想,形成分化性反应。所以,犯罪行为的学习过程就是个体对某种刺激建立特定反应的过程,犯罪行为的学习仅仅依赖于刺激和反应在时间和空间的接近性。有些犯罪案件的报道,报道人出于对经济和商业效益的追求,较为详尽地描述犯罪行为过程,可能使部分人通过模仿而形成某种犯罪行为。这是在没有外界强迫的条件下,受到他人态度及行为表现人的刺激和影响,自觉不自觉地仿照他人态度和行为的结果。于此,模仿主要是使个人学到前所未有的新行为——犯罪行为。司法实践亦表明,犯罪分子实施某种犯罪行为正是对现实生活中的一些犯罪“榜样”的模仿。 二、诱发犯罪案件 模仿不但能使人形成新的行为,也可使原有的但潜伏的行为得以表现,或使已有的行为得以加强或改变。一些有违法行为倾向的人,从犯罪报道中可能学到某些犯罪的方法和手段,从而诱发产生与报道案件类似的犯罪行为。法律心理学的“感染性暴力”概念就是对此现象的概括。实施犯罪行为特别是一些复杂的犯罪行为,通常需要一定的作案技术或专门手段,由于对犯罪案件及时、详细的报道,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新的作案手法或技术,社会上某些不稳定分子可能从中受到启发,学会并运用这些手法或技术。对犯罪手段和方法的学习,最明显的反应就是许多犯罪人在作案方式、犯罪攻击的目标上具有明显的相似性。 三、激发犯罪动机或助长犯罪倾向 当传播媒介用大量篇幅或时间报道犯罪消息,特别是暴力犯罪和性犯罪时,往往会激起人们的冒险心和好奇心,促使人们进行类似的违法犯罪行为。同时,如果反复报道这些案件,也会给人们以司空见惯的感觉,因而进一步助长犯罪的倾向。犯罪信息常常产生“条件性”或“适应性”的作用,使人们错误地认为暴力犯罪普遍存在,从而使人们对暴力犯罪采取容忍的态度,一定程度上会诱发暴力犯罪。有的大众传播媒介为了吸引受众(听众或观众),渲染性地描述犯罪人的行为过程及被害人的受害过程,突出报道犯罪分子的疯狂、残忍、犯罪时的病态心理体验,特别是有关性犯罪的报道,会对人们产生刺激、诱发的作用。 四、刺激侥幸心理 有的大众传播媒介为了及时报道犯罪案件,往往在案件发生时就进行报道,没有对犯罪分子进行审判甚至抓捕归案的进一步消息,或对犯罪分子审判、处以刑罚的消息报道严重滞后。特别是对一些长期未能侦破的疑难案件的报道,会给人们以容易钻法律空子的印象,使部分人产生侥幸心理。当人们看到犯罪没有受到刑罚的制裁时,犯罪人便视刑法为儿戏,肆无忌惮地实施犯罪;想要犯罪的人会抱着侥幸心理实施犯罪行为,他们错误地相信犯罪后不会被逮捕,或者可以利用法律的漏洞而逃避惩罚。侥幸心理极其有害,一些人虽然明知行为违法,但抱着不一定失败或不一定被发现的态度,冒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如果冒险成功,其侥幸心理就会受到强化,犯罪人就会继续违法犯罪。在审讯和审判阶段,犯罪人不想坦白交待违法犯罪活动,企图凭运气蒙混过关,逃避处罚;或者避重就轻,企图减轻处罚,千方百计地狡辩、抵赖,不彻底交待罪行。在服刑过程中,犯罪人则可能不认罪服法,接受改造,把自己的处境归因于犯罪活动的失败,因而总结“教训”,练习“本领”,企图出狱后继续作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