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学学科的层次结构及按其对社会学定义的区分 随着社会学对象问题和社会学基本问题讨论(注:在这方面,谭明方的《社会学基本理论研究》(该文为张琢主编《当代中国社会学》的第一章,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3月第1版,第23—46页),较为集中地表达了他的观点。此前,他还有《社会学范畴论》一书,光明日报出版社1996年8月第1版;《论社会学的“基本问题”》一文,刊登于《社会学研究》1996年第六期上。这些论著提出的有关观点,正如本文的讨论所表明的,给人以正反两方面的启发。)的深入,社会学学科的层次结构问题也被提上了日程。现在看来,如果把不同层次的问题混在一起,社会学对象问题是讨论不清楚的。 我认为,社会学学科的层次结构大体由下述三个层次组成:第一、社会学基本问题层次,即学科的“元问题”层次,也即作为社会学与哲学连结点的社会哲学层次;第二、社会学对象问题层次,即学科的“本问题”中的总问题层次,也即作为综合性具体科学的社会学层次;第三、社会学范畴问题层次,即学科的“本问题”中的分问题层次,也即作为社会学历史地形成的概念内容的层次。这三个层次的关系,事实上是一般、特殊和个别的关系,或者说,一般性、特殊性和个别性的关系。 对以往、特别是近20年来出现的社会学定义,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分类。例如,笔者从个人与社会关系的角度把社会学定义分为三类:或侧重社会,或侧重个人,归不到这两类的纳入其他类(注:参见《中国大百科全书社会学卷》卷首文章,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81年版第2页; 或参见郑杭生主编:《社会学概论新修》,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1月第1版第12页。);近来,谭明方以时间先后分为:产生于80年代初期、以“社会整体系统”或“社会整体”为对象的第一种观点,产生于80年代中期、以“社会关系”为社会学对象的第二种观点,产生于80年代末、90年代初、以“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为对象的第三种观点(注:谭明方:《社会学基本理论研究》,参见第24—29页。对这种分类,笔者将另文评述。)。 现在,我们可以而且也应当从社会学层次结构的角度,将现有的社会学定义分为相应的三类来加以审视:从第一层次给社会学下的定义,典型的如杨心恒、刘豪兴的观点:“社会学是研究个人与社会的关系的”(注:杨心恒、刘豪兴:《对我们以往关于社会学基本问题的反思》,载《社会学研究》,1993年第6期,第41页。 );从第二层次给社会学下的定义,典型的如笔者的定义:“社会学是关于社会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的条件和机制的综合性具体科学”(注:郑杭生:《论马克思主义社会学的两种形态》,《光明日报》,1985,7,29。); 从第三层次给社会学下的定义,这方面的定义最多,如过去孙本文列举的9 种定义:社会现象、社会形式、社会组织、人类成绩、社会进步、社会关系、社会过程、社会现象间的关系,以及他自己主张的社会行为(注:参见孙本文:《社会学原理》上册,商务印书馆1935年版,第17—21页。),基本上属于这一类。最近的,如谭明方的观点:“社会学的研究对象是‘社会行为与制度文化的相互关系’”(注:谭明方:《对20年来我国社会学“对象”问题研究状况的思考——兼论“社会行为”与“制度文化”范畴》,纪念中国社会学恢复重建20周年大会暨1999年年会论文,1999年6月,武汉,第8页。),也属于此类。 按照上述三个层次,就可以进一步讨论在给社会学下定义时所涉及的一些重要的方法论问题了。 二、社会学基本问题(元问题)的性质;能否在第一层次给社会学下定义? 把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作为社会学的基本问题,我和杨心恒是一致的。早在90年代初,作为《中国大百科全书社会学卷》卷首文章三作者,我执笔的是理论部分、杨心恒和苏国勋分别为方法部分和社会学史部分。我们事实上就是从个人与社会的关系这一社会学基本问题的角度,来说明社会学并对它进行分类的。1990—91年,在国家教委的领导下,由我牵头,有吴铎、韩明谟、杨心恒等人参加的编写小组,起草了《社会学概论若干重要问题》的送审稿。其中杨心恒是“个人与社会辩证统一”的执笔者。在当时的多次讨论中,我们已有了这样的想法:应明确地提出“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是社会学的基本问题”。此后,笔者和杨心恒分别在各自的论著中以不尽相同的方式加以表述和论证。(注:参见《社会学概论教学大纲》,其中郑杭生执笔的第一章有专门一小节论述“个人与社会关系的重要性,高教出版社1993年第6—7页;另见郑杭生主编:《社会学概论新修》,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1月版,第 15页。杨心恒,见他和刘豪兴写的文章:《对我们以往关于社会学基本问题的反思》,载《社会学研究》,1993年第6期,第41—43页。 )谭明方在《社会学基本理论研究》一文中,认为“个人与社会的关系”问题是一个“高度概括的社会哲学层面”问题,这是对的。确实,“个人与社会关系”问题,本身是一个社会哲学层次的问题。正如我们将要看到的,它给社会学提供了由以出发的理论前提,一根在更高层次上贯穿社会学全部内容的红线。否则基本问题的“基本”体现在哪里呢?高度概括、处在一般的抽象层次,不是它的缺点,而正是它的特点。但是我不同意谭明方把社会学基本问题说成是“行动者个体之间的相互作用与社会共同体的存在与作用的关系”(注:谭明方:《社会学基本理论研究》,参见第37页。对这一点,笔者将另文评述。),并用它来代替“个人与社会的关系”。 我与杨心恒和刘豪兴不一致的地方在于:他们认为“社会学是研究个人与社会的关系的”;这样直接用社会学基本问题给社会学下定义,是我所不能苟同的。因为这混淆了社会学学科不同层次,即第一层次与第二层次的问题。社会学基本问题不同于社会学对象问题;研究对象的理论前提与研究对象本身不能混淆。将它们合二为一是将社会学学科的“元问题”混同于它的“本问题”中的总问题、将一般性混同于它的特殊性。本来,元问题、一般性要由本问题、特殊性来进一步说明;而本问题、特殊性则是对元问题、一般性的具体化。象上述定义那样,直接用社会学基本问题给社会学下定义,就把关系颠倒过来了:一般性、元问题被不适当地用来说明特殊性、本问题。这是不合逻辑的。说“社会学是研究个人与社会的关系的”,这在社会哲学层次上是对的;但它却没有在社会学作为综合性具体科学的层次上具体回答社会学的对象问题。因此,在这一点上,谭明方指出杨罗的社会学有弱点、有问题(至于弱点和问题究竟是什么,我与他的看法是不尽相同的),是对的,但是,他把这一类定义说成是“我国社会学理论界逐渐走向成熟的过程”(注:参见谭明方:《社会学范畴论》,光明日报出版社1996年8月第1版,第13页)中似乎最成熟的定义,在我看来则是没有什么根据的,也是言过其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