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伦理学史上,德性很早已为哲学家们所关注。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曾以德性(arete)为核心,建构了一个被称为德性伦理的体系。 先秦的哲学家尽管没有提出现代意义上的“德性”概念,但其中的不少人物同样以独特的方式对德性作了考察。近代以后,随着义务论、目的论等伦理学说的各领风骚,德性伦理在西方曾逐步走向了边缘,并渐有被遗忘之势;不过,至当代,情况似乎又开始有所改观。在反思、批判近代的伦理传统之时,当代的不少伦理学家表现出了某种向德性伦理回归的趋向,麦金泰尔的《德性之后》便可视为这方面的代表之作。然而,从理论的层面看,德性的内涵、德性在道德系统中的意义、德性与人的存在的关系等等,并不是已经完全解决了的问题;伦理学的沉思,依然需要不断地指向这些对象。 一、德性与存在 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德性(arete)的涵义较广, 往往泛指使事物成为完美事物的特性或规定:“一切德性,只要某物以它为德性,它就不但要使该物状况良好,并且要给予该物以优秀的功能。例如眼睛的德性,就不但要使双目明亮,还要让它功能良好(眼睛的德性,就意味着视力敏锐)。马的德性也是这样,它要使马成为一匹良马。”(注:《尼各马科伦理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32页。)按照这种理解,德性显然并不限于道德的领域。当然,就狭义而言,德性与道德品格又有较为切近的联系,所谓正义、友爱、节制等等,便被理解为道德意义上的品格。 作为一个哲学范畴,德性在中国哲学史上首先以“德”这一概念形式来表示。在道家那里,“德”意味着由道而获得的具体规定,它构成了事物发展的现实根据,《庄子·天地》所谓“物得以生谓之德”,便表明了此点。“德”的另一重涵义则涉及道德领域,从《尚书》的“敬德”观念,到孔子的“为政以德”主张,“德”表现为一种道德的规定。 不难看到,无论是在古希腊,抑或是中国的先秦,德性或“德”都既有本体论的内涵,又具有伦理学的意义。德性的这种原始涵义,从一个方面折射了德性与广义存在之间的联系。然而,近代以来,德性的内涵似乎有所变化,英语中的virtue,便首先被赋予道德品格的意义。人们在谈到德性时,常常习惯于列举各种德目,诸如仁爱、正义、诚实、节制、宽容等等。随着德性内涵的逐渐伦理化和德目的多元化,德性与人自身存在的关系开始呈现出不同于其原始形态的特点。作为品格,德性往往展开为多样的、特殊的规定,所谓仁爱、正义、诚实等等,展示的都是人的不同的道德特征。 人作为道德主体,固然有多方面的规定,但这些规定并非彼此分离;在现实的形态下,它们往往以不同的方式,呈现为统一的结构。从人的存在这一维度看,德性同样并不仅仅表现为互不相关的品格或德目,它所表征的,同时是整个的人。德性的具体表现形式可以是多样的,但作为存在的具体形态,德性又展现为同一道德主体的相关规定。德性的这种统一性往往以人格为其存在形态。相对于内涵各异的德目,人格更多地从整体上表现了人的存在特征。就个体而言,人格的高尚或卑劣通常是衡量其道德境界的综合尺度。此所谓人格,不同于某一方面的品格,而是人的整个存在的精神体现;以人格为形式,德性统摄、制约着人的日常存在。而从本源上看,德性的整体性又以人在生活世界中存在的整体性为其本体论根据。麦金泰尔已注意到这一点:“内在于人生的德性具有统一性,理解这一点的前提在于:肯定德性的统一性体现了生活的统一特征,并把生活本身视为并评价为一个整体。”(注: A.Maclntyre,After Virtue:a Study in Moral theory,Duckworth,1981,p.191.)这一看法在肯定德性的整体特征的同时, 又强调了德性的整体性与人生的整体性之间的联系。综合起来看,德性的整体性与人生的整体性相辅相成、彼此互动,二者统一于生活世界中的历史实践。 人的整个存在决定了德性总是具有稳定的特点。和先天的秉赋有所不同,德性本质上并非与生俱来,而是获得性的品格,但德性一旦形成,便逐渐凝化为较为稳定的精神定势。这种定势在某种意义上成为人的第二天性,并相应地具有恒常的性质。人的具体境遇可以变化,但德性却往往并不随境遇的变迁而变迁;境遇的可变性与德性的相对不变性,从一个方面表现了德性的稳定趋向。变或不变同时涉及时间之维,作为具体的个体,人的存在总是展开为一个历时性的过程,但不管时间如何流逝,主体总是同一个“我”。此所谓“我”,既是现实的生命存在,也兼及内在的人格。 康德曾认为,人的真正的完美性,“并非仿佛是人拥有德性,毋宁说,它所表明的是德性拥有人”(注:Kant,The Doctrine of Virtue,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1964,p.67.)。所谓德性拥有人,其前提是把德性视为自我同一的形态,而非相互分离的规定。康德的这一看法,似乎亦有见于德性的统一性。然而,在德性拥有人的形式下,德性本身似乎同时呈现为一种超验的力量:它不再作为内在的人格表征人的整个存在,而是作为某种异己的规定与人相对。康德对德性的这种理解,表现了对普遍性原则的注重;在伦理学上,康德一再强调道德律令的普遍有效性,德性对人的超越,可以看做是道德律令超然于个体的逻辑引申。德性的这种超验化,在逻辑上蕴含着将德性与人的存在分离开来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