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企业伦理与社会文化背景

——关于建设有中国特色企业伦理的一种思路

作 者:

作者简介:
朱贻庭 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哲学系教授 200262

原文出处:
江苏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0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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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企业在从事经济活动的时候,并不像新古典经济学所说的那样,唯一的目的和动力就是以理性为基础来追求最大的利润。其实,更深层的推动力和影响力来自支撑自己社会生活的包括传统在内的社会文化结构和文化信念,正如著名学者弗兰西斯·福山所说:“经济无法脱离文化的背景”(《信任——社会道德与繁荣的创造》第20页);而正是社会文化的背景在很大程度上规定了这个社会的企业伦理,或企业经营管理的道德价值观。两位英藉美国学者查尔斯·汉普登—特纳和阿尔方斯·特龙佩纳,通过对美国、英国、意大利、瑞典、德国、日本、新加坡等12个国家15000名企业经理人的调查, 发现各国企业经营管理即创造财富的价值体系深受其母国文化的影响。他们明确指出,各国的企业在其财富的创造过程中都各有“独特的价值观”,“然而在人们背后推动财富创造的道德价值观又从何而来呢?来自那个社会的文化。”(《国家竞争力——创造财富的价值体系》,第6 页)这是一个被许多“企业伦理”或“经济伦理”(Business ethics )研究者所忽略的一个十分重要的观点,正如该书作者所说:“由于任何社会的文化信念都非常根深蒂固,因此人们一向忽略它们存在。”而事实上,一个国家的文化结构和文化信念,“是规范一个社会经济活动的根本力量”。(同上书,第6、7页)西方资本主义的第一批资本家,即“新教商人”,推动他们勤奋、节俭去从事追逐利润的动力,是为了增进上帝荣耀的“天职观”,也就是“新教伦理”。日本在明治维新之后,弃武从商的武士在生意往来之间,并没有忘掉他们的“武士道精神”,恰恰相反,而是把武士道精神用于商战之中。中国明清时期出现的“弃儒就贾”或“商而学儒”的“儒贾”,即所谓“儒商”,他们经商的根本动力是为了“创业垂统”,光宗耀祖;他们兼士商于一身,在经济活动中并没有抛弃当时作为主流文化的儒家文化及其道德信念,认为“士商异术而同心”,“故善商者处财货之场而修高明之行”,求利而不忘义,“是故虽利而不汗”,以“利以义制”为经营理念,奉行诚信、节俭的商业道德。且不去说“儒商”是否反映了资本主义因素的萌芽,而其经营动力和经营理念的来源,显然是历二千年之久的“宗族主义”文化结构和由孔子提倡的“见利思义”这一传统的道德价值信念。

      自然,市场经济有其普遍的运行规律,尤其是在信息时代、全球经济一体化、人们生活质量提高,以及生态危机、人口爆炸、资源短缺、竞争加剧等新的情况下,对经济伦理或企业伦理提出了新的严峻的挑战,呼唤各国、各地区的企业经济活动确立和遵守共同的伦理原则和道德规范。但是,由于各国、各地区的社会文化结构的民族特殊性,受其影响,各国、各地区的企业伦理(经济伦理)又必然会带有其母国的文化特色而具有个性。共性寓于个性,并通过个性而显现,因此,我曾撰文指出:研究企业伦理,还必须与企业所在国家、民族的社会性质、经济体制以及传统文化等联系起来,不能否定企业伦理的国别性和民族性的差异。

      二

      从社会伦理建构的角度,如果对“群己关系”作一跨文化的比较考察,当今世界,除了社会主义集体主义文化结构之外,至少还有三种比较典型的社会文化结构。这就是,家族主义导向的文化结构,群体主义导向的文化结构和个人主义导向的文化结构。正是在这些不同的社会文化结构的影响下,造成了企业伦理的种种差异。

      由家族主义文化支配下的企业,其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必然是辐辏式的,老板(家长)掌握着企业的一切大权,他所信任的只是直系亲属和有亲缘关系的家族成员,从而形成了权力集中又任人唯亲的家族主义的企业伦理模式。在这种企业伦理支配下,企业的管理风格很难制度化。一方面,阻碍了企业超越家族关系向现代企业制度和集团公司的转型;另一方面,创业者一旦退休,整个企业的管理系统就会失灵。因此,由家族主义文化支配下的家族企业,少则二代,多则三代,就会由盛而衰。

      一般说来,日本文化属于东亚儒家文化圈。其实,它与华人区的文化有很大区别,从而造成了在企业组织结构,管理制度及企业伦理文化上的差异。

      日本人的家庭文化在许多方面与华人相似,如崇尚孝德、重男轻女等,但相对而言,日本人的家庭亲属关系比较淡薄,如家庭盛行养子制度和招赘风俗,养子和女婿与亲子一样待遇,甚至当亲生儿子好吃懒做、昏庸无能时,一般家庭常常选择把继承权过继给全然陌生的人,而不交给这个亲生儿子。由于家庭观念淡薄,因而就容易超越家族血缘关系而发展出自发社交性,形成普遍的社会联属关系。由此产生了不以血缘为纽带的非正式的社会组织,福山称之为“家元团体”(“仿佛家庭一般的团体”),他们是由非亲非故的人组成,但关系又好似亲人一般,却又具有父系家长制的结构,上下等级森严。同时,一旦加入了团体,就必须履行以“忠”为核心的道德义务,但其成员身份并非世袭,不能代代相传。正是这种家庭衍生出来的“家元团体”及其伦理文化,一方面促使了网络型结构企业集团的产生,同时又成了日本企业内部结构的文化背景。由此就造成了日本企业所特有的企业伦理文化,这就是以群体为导向的“团队精神”,而所谓“精简化生产”、“终身雇佣制”、“合理化建议”等,也都是这种文化结构的产物。

      再来看一下“群己关系”的第三种文化结构,即“个人主义”导向的文化结构对企业伦理的影响。

      “个人主义”是“西方的第一语言”,美国尤为典型。可以说,美国的自由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发展,就是以“个人主义”为文化根基的,因而“个人主义”的文化结构也就不能不支配着美国的企业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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