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耶尔对价值断定的界定及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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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大学学报:综合版

内容提要:

艾耶尔作为伦理学的代表人物之一,他用逻辑实证主义的证实方式——可证实性原则,对价值断定进行分析、界定,从而独树一帜地进行伦理学的研究和发展开辟了一条新的途径。本文通过其对价值断定的界定基石及其内涵的分析,指出这种运用证实性原则把事实问题和价值问题区别开来的研究方法尽管有明显的弊端,但对解决伦理学的争论和如何促使伦理学家们对伦理学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0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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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逻辑实证论者”闻名于世的英国哲学家艾耶尔(A.J.AYER)在国际哲学界享有很高的声誉。他的一生对分析经验论这一哲学传统的发展作出了许多贡献,特别是他一生中始终贯串的“反偶像”精神激励着许许多多的人们,为人们所敬仰。

      知识问题是艾耶尔一生中研究的中心问题。1936年他出版的第一部著作《语言·真理与逻辑》,即是他成名的一本重要著作。这本书系统详细地阐述了维也纳学派的基本思想,被认为是一部阐述和解释逻辑实证主义的优秀教材。这本书也奠定了艾耶尔的整个哲学思想基础。最为可贵的是,这本书对以往的伦理学作了逻辑实证主义的批判。这对伦理学的变革、以及对元伦理学的发展产生了巨大而深远的影响,也使他成为元伦理学中一个具有代表性的人物。他用逻辑实证主义的方式——可证实性原则,对价值断定进行分析、界定,从而独树一帜进行伦理学研究,为伦理学的研究和发展开辟了一条新的途径。本文拟就艾耶尔价值断定的界定问题及其现实意义作一些分析。

      一、价值断定的界定基石——可证实性原则

      艾耶尔在对价值断定进行分析、界定时,从逻辑实证主义的观点出发。而价值断定的界定基石(也是其整个哲学的基石)就是:可证实性原则。什么是可证实性原则呢?在艾耶尔看来:

      首先,可证实性原则有别于逻辑实证主义关于意义和证实理论的传统观点。

      在艾耶尔的《语言·真理与逻辑》一书的第一版中,他对传统观点作了修改。按照传统的观点:如果他知道在某些条件下什么样的观察会引导他因其真而接受那个命题,或者因其假而拒绝那个命题,那么这个句子对于这个人来说就是事实上有意义的。换句话说:任何陈述实际上获得证实的唯一途径就是靠某人具有某种感觉经验。艾耶尔认为这种表述不精确,应当对“可证实性”这个概念作出一些区分:

      (1)他把“可证实性”分为实践的可证实性和原则的可证实性。 所谓实践的可证实性,他指的是人们通过经验观察可以在事实上加以证实的情况。例如:对于“月亮的另一面有山脉”这个命题,在人类还没有借助宇宙火箭对月亮的背面进行观察的情况下,就不具有实践的可证实性,只有具有原则的可证实性才是有意义的。

      (2)艾耶尔还把“可证实性”分为“强”意义的可证实性和“弱”意义的可证实性。他说,如果一个命题的真实性是可以在经验中得到确实的证实,那么这个命题就被认为在可证实性这个词的强意义上是可证实的,而如果经验可能使这个命题成为或然的,那么这个命题就被认为在这个词的弱意义上是可证实的。艾耶尔作出这种区分,是为了“修正”石里克等人把确实的可证实性,即强意义的可证实性作为判断命题是否有意义的标准,他认为这种观点太过头了,因为有许多关于规律的普通命题,如“砒霜是有毒的”、“一切人都会死的”等等,是不能确实地加以证实的。

      其次,艾耶尔也不赞同波普尔的“证伪原则”。波普尔认为,只有当一个句子所表述的是某种可以被经验确定地证伪的东西时,才能认为这个句子是有意义的。艾耶尔认为这个观点是错误的,因为一个假设不能被确定地证伪,正如它不能被确定地证实一样。当我们把某些观察的出现作为一个证据,以证明一个特定的假设是错了时,我们就预定了某些条件的存在。如果实际情况并不是任何一个假设都可能被确定地证伪,我们就不能认为一个命题的意义取决于它是否可能被确定地证伪。

      既然对任何一个命题不能确定地加以证实,也不能确定地加以证伪,就不能把确定的可证实性,即强意义的可证实性作为判断命题是否有意义的标准,而只能把弱意义的可证实性作为意义的标准。根据这一标准,有意义的经验命题表述为:“让我们记录一个现实的或可能的观察的命题称为经验命题。那么我们可以说:一个真正的事实命题的特征不是它应当等值于一个经验命题,或者等值于任何有限数目的经验命题,而只是一些经验命题可能从这个事实命题与某些其他前提之合取中被演绎出来而不会单独从那些其他的前提中演绎出来。”(注:(英)A·J艾耶尔:《语言、逻辑与真理》,上海译文出版社,1981年版,第38页。)

      四十年代中叶,艾耶尔发现这个表述过分简单,他将语句、陈述、命题这三个基本概念作了一些区分:他把任何一个在语法上有意义的词的组合形式称为语句:而把任何一个直陈述看作陈述,不论这个陈述在字面上有意义与否,任何两个互译的语句,都表达同一个陈述;命题则指的是一个字面上有意义的语句所表达的内容。根据这种区分就可把可证实性原则即“只有当一个语句所表达的命题或者是分析的,或者是经验上可以证实的这个语句才是字面上有意义的”(原来的表述)重新表述为:“只有当一个陈述或者是分析的,或者是经验上可以证实的时候,这个陈述才被认为字面上有意义的。”

      再次,艾耶尔提出了直接证实和间接证实这两个概念,把可证实性原则重新表述为:“可证实性原则要求一个字面上有意义的陈述,如果它不是分析的陈述,则必须是在陈述的意义上,或者是直接可证实的,或者是间接可证实的”。(注:(英)A·J艾耶尔:《语言、逻辑与真理》,上海译文出版社,1981年版,第11页。)

      这就是艾耶尔在对其可证实性原则不断地进行分析、修正后所作的表述。他之所以如此费尽心机,千方百计地设法弥补这个原则理论的各种漏洞,其目的是为了对付人们对其证实理论的诘难,从而避免动摇其整个哲学的基石,艾耶尔也正是运用其可证实性理论来对价值断定进行界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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