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时代终于使人和机器从原来的对立中摆脱出来,人性化的界面,虚拟生活的出现,是人们不再感到机器冰冷。虚拟生活的产生及其与现实生活的互动,已经成为当今世界人们生活的一种制度环境。这种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是一个自发的过程,从目前的状态和走势看,已经形成了某种程度的路径依赖。作为一种生活方式、一种文化,互联网必然对现存社会的伦理精神和人文关怀作出反映和挑战。人类社会的伦理精神和人文关怀亦要求互联网在实现共享、平等、和谐共生,满足和实现人的正当需要的同时,能规范、遏止和纠正人的不正当欲望。然而当我们试着遵循网络游戏规则进行生活或工作时,当我们试着把传统的权利、义务、公正、互助等伦理道德规范放到“网络时代”的技术背景下权衡时,我们所看到的竟是在网络环境中人的生存的尴尬地位和矛盾心态。电脑网络正撞击着人类苦心营造的传统伦理壁垒。我们正处在网络革命的旋涡中心,要么让文明脱胎换骨走向新生,要么自吞苦果走向毁灭,希望与绝望同在。互联网终究是一个技术平台,以技术求人性伦理和精神关怀需要中介力量,这中介力量就是网络伦理或网络道德。网络应该担负起传递真挚情感的责任,应该体现人间真善美。我国的“网络”除了在技术上与国外同行有差距外,在网络伦理或网络道德的建设和重视程度上同样差距较大。对于我国国民来说,网络伦理甚至还是一个全新的概念。然而网络中的伦理道德问题不会因为中国国民还没有意识到而暂且躲避起来,诚如马克思所说的:“问题就是公开的、无畏的、左右一切人的时代声音。问题就是时代的口号,是它表现自己精神状态的最实际的呼声”。〔1 〕人类社会在发展过程中处于不同的时代就面临着不同的问题,而不同的问题也就表现着不同时代的特征和精神。时代发展的关键就在于准确地把握时代提出的最深层的前沿问题;时代的发展的关键就在于准确地把握时代提出的最深层的前沿问题;时代的发展需要我们对这些问题包括伦理问题作出新的思考、新的阐释和新的界定。正如19世纪德国的伟大诗人和思想家海涅指出的,每一个时代都有它的重大课题,解决了它就把人类社会向前推进一步。(《从慕尼黑到热那亚旅行记》,1828年)。在跨世纪的钟声敲响之际,我们社会科学工作者的一项重要历史任务,就是以敏锐的职业触角去捕捉网络化时代面临的重大问题和研究课题,从而不断增强我们对时代的风、技术的浪、信息的流的感染力和判断力。 1 网络隐私——抑或需要一种新的界定 互联网是人类迄今最高明的发明,它不冒黑烟,不占地皮,也不造成水土流失——网络,是绿色的。但互联网技术作为“信息高速公路”把人的头脑变成了跑马场:它奉行系统的开放与符号的通用,强调言论自由与人际的虚拟沟通,鼓励对“真实”与“个性”的追求和张扬。这种网络文化造成的后果有可能是个人隐私的被剥夺,私人生活的价值流失。对隐私的可能侵害是互联网经常受到批评的一个重要伦理问题。 合理的个人隐私权,或称“私人生活的权利”,在传统上被理解为“独自享有权”,即不受干涉的权利或“私事不被擅自公开的权利”。当今在世界各国隐私权已得到公认。一方面,个人隐私权受法律保护;更为基础的另一方面,隐私权是一种天赋权利,尊重他人的隐私是自明的义务。保护隐私是对人性自由和尊严的尊重,是一项基本的社会伦理要求,也是人类文明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有位喜剧导演曾把“本因属于私生活的东西拿到公众面前”看作是造成自己婚姻失败的重要原因之一。可见,尊重隐私也是维系家庭生活幸福美满的需要。然而“网络时代”,即“电子文化”时代出现的最具爆炸性的伦理问题之一便是个人隐私危机。超级模特儿辛迪·克劳馥曾举例子说,假如有陌生人敲门,我是不会开门的,但如果有人拥有了你E—mail 地址——不管通过什么方式获得——他们就能不经许可而易举地闯入你的卧室。确实,在电子信息网络发达的国家,个人隐私权能否得到有效保护已成为社会性的忧虑。所谓“个人生活无密可保”、“个人隐私无所循行”,便是民众网络隐私危机意识和不安心态的宣泄。 当我们考虑隐私权的法律和道德基础时,有一点很明确,即隐私权道德的关键问题是主体控制有关自己信息的权利。然而正是这种权利日益受到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威胁。假如你在计算机或网络上连接有麦克风或摄像机,那就更危险了。任何人只要从互联网上下载一些并不复杂的黑客工具,就能攻击网络并打开连接在网络上的任何麦克风或摄像机。他们可以很方便地在网络内搜寻连接在网络上的麦克风和摄像机,并把它们打开,从而窃听谈话并将谈话内容存入自己的计算机,他们还可以打开摄像机将摄取的图像传回自己的机器。在这里,人类的生活隐私将荡然无存,人的言行举止,甚至日常生活的琐碎事物,都有可能被人编列记录。对于任何对你的隐私感兴趣的人来说,你的生活也就是一本打开的书。总之,网络技术的发展大大增强了信息系统的采集、检索、重组和传播所有种类信息的能力。那么,这种获取和使用能不能不加限制?从传统的伦理规范出发,所有未经主观披露的信息应该完全保密。但在新技术背景下,我们不可忽视的另一个问题是:人们有使用和需要各类信息的权利和欲望。在“网络时代”,信息是社会机构、企业组织的生命线,“信息采集和交换的基础是它们能优化决策”。所以,过分限制信息的存取又会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这种矛盾就必然引出一个难以对付的问题:在“网络时代”,保密的、专有信息的确切构成究竟是什么?社会关于信息专有性质的假定正在经历微妙的变化。现实已触发我们去思考,什么是专有信息以及信息在什么时候还应处于保密状态?当事人为网络主体提供了某方面的信息,是否有权支配该信息在未来的使用方式?披露给一个目的信息在没有得到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是否可以用在第二个目的上?如果已经这么用了,当事人如何才能保有此类信息的控制权?所有这些问题都将趋向唯一,即关于网上隐私,是否要作出传统概念基础上的新界定?或者说,在网络时代是否侵犯隐私权的合理界限是什么?对此,虽然世界各国在制定“电子文化”下隐私权保护的条例中,作出了许多积极的探索。例如,他们不是消极地把私生活的概念内容只作为传统的“独自享有权”来认识,而是积极地作为“对自己信息流的控制权”来认识。但是这种研究成果还远不足于规范人们的网络行为。另外,从全球未来的发展趋势看,已经出现了政治控制力下降的情况,立法、行政、司法的权威和作用也在削弱,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切实保护个人的隐私权问题,确实成了21世纪必须要解决的重大伦理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