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个人生活的充实固然需要起码的不饥不寒,但人之所以为人的规定性使人内在地具有超乎生物要求之上的精神需求。道德需要就是这种需求之一。所谓道德需要是人们基于对道德所具有的满足自我与社会的价值、意义的认识和把握而产生的遵守一定道德原则和规范的心理倾向,它是个体道德活动的内驱力和道德积极性的源泉。 个体之所以会产生对道德的需要,原因无外乎三个方面:第一,道德需要是人作为一种有理性的社会动物的精神规定,也是人的行为的规定。因为任何一个成熟的人,都是通过其行为目的,把自身体现于行为之中,但同时人的行为又必然同他人发生各种各样的联系,包含着某种社会关系、社会意义,这就是说,人在自己的行为中又把他作为一个社会成员的存在体现于其中。所以,人作为社会的产物,作为有一定需要而推动起来从事一定社会实践的人,他必须把道德的需要纳入他的本质的规定之中。第二,回归到直观的生活现实中来看,道德也是使个人在社会中得以生存的必要条件。道德运用社会舆论借助人们的内心信念协调人际关系,润滑社会刚性管理的机制。社会成员对道德的普遍遵守是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基础,是社会有序运行的保障,没有哪个社会可以容忍任意践踏道德原则与规范的行为。不讲道德的人,在人际关系方面将会遇到意想不到的障碍,因为他不愿意履行“应当的”道德义务,他也自然难以享有“当然的”道德权利。他可能会因此没有同事合作,没有朋友帮忙,没有亲人关心等等。在现代社会,缺少了这些,个人的发展是很易步入穷途的。同时,道德也是个人取得身心平衡的方式之一。个人在处理个人与群体关系时,总会有得有失,一般地说,类的发展总是或多或少地以个体牺牲为前提,即便到了未来最理想的社会也依然存在。这就需要道德来解释。道德解释系统会使道德高尚的人在牺牲个人利益、为他人为社会奉献时,觉得这种牺牲是应该的、崇高的、光荣的,从而心情愉快。第三,道德也是道德主体自我完善的需要。所谓自我完善,是指个人为实现自身全面发展所采取的自我教育和自我修养的步骤、方式、方法和过程。从这一角度讲,自我完善的中心问题是实现个人的全面发展。这绝不是一个纯粹的心理学的问题。因此,个人内在的统一和个人与社会的统一,既是个人自我完善的基本内容,又是个人自我完善的基本前提。道德作为人的一种本质的需要,其意义就在于要调整人的二重存在及其决定其需要和利益的个体性与整体性之间的关系。这就不难看出,道德是实现人的内在统一,完善他自身社会规定性的一种重要机制。同时,个人的内在统一是通过外在的个人同社会的统一而实现的,就个人而言,个人同社会的统一就是个人不断社会化的过程。从根本上讲,就是要实现人的社会化,不断丰富人的社会性。这个过程也是个人对社会道德调控的认同,不断提高自身的自我约束、自我控制能力的过程。因此,道德既是个人社会化的重要内容,又是个人社会化的力量和方式,离开了道德调控,离开了人的社会化,就根本谈不上个人的自我完善问题。可见,道德从内在和外在两个方面,都提供了个人自我完善的前提和基础。 二 道德需要作为人的一种特殊的、高级的社会需要,既非神启,也非“吾心中之所固有也”,而是经后天培养而将社会道德内化的结果。什么是道德内化呢?为阐明这一概念的含义,有必要先简要地说明一下什么是内化。所谓内化,是指主体把现实的或想象中的他与其所处环境间有规则的相互联系,以及现实或想象的环境特性转化为内在的规则和特性的过程。换言之,内化就是使某外部世界的样式,如外部文化结构、社会需要、道德意识、交往形式、实践价值等转化为个体内在的精神生活,并使关于外部世界的内在表象对个体的思想和行为产生影响的过程。所谓道德内化,就是指道德社会化的主体——人经过一定方式的社会学习,接受社会的道德教化,将社会道德目标、价值观、道德规范和行为方式等转化为自身内在的道德需要,形成其自身稳定的道德人格特质和道德行为反应模式的过程。这个过程是一个由低级到高级、由简单到复杂的过程,表现出发展性的特点。 由于道德内化具有发展性的特点,这就决定了个体道德需要的形成和发展也必然由低级阶段向高级阶段运行,并呈现出层次性的特点。个体道德需要的形成和发展是一个十分复杂的过程,它大致经历了外在要求——理性内化——情感意志需要由低级到高级的过程,从而形成道德需要发展的三个阶段。据此我们可以将个体道德需要划分为他律的道德需要、自律的道德需要、自由的道德需要三个层次。 他律的道德需要是低级的道德需要层次。“义务”是这一层次道德需要的主要表现。在这一层次上,人们的行为标准取决于外部的规定和期望,人们把规则看成是神圣的和不可改变的,对法律、权威、权力等有着朴素的单方面的尊重,还处于通过服从既成的规范而履行道德义务的水平线上。它常以“必须”履行的形式来实现,对个人具有外在的客观性质和强制性质。在这一个阶段,人们虽然具有承担道德义务的需要,但由于未能真正理解所给定的道德规范,未能从心灵上、情感上真诚地认同道德规范,因而道德所产生的力量还不是来自道德主体本身,仅仅是对社会舆论和传统习俗的粗浅呼应,表现出强烈的道德实在论的特征。所谓道德实在论,就是指个人不得不把道德责任及与之相适应的道德价值看成是自在的、不受内在支配的外在实体。这主要表现在二个方面:第一,在个体看来,道德责任本身是受外在支配的。第二,个体遵循的仅仅是规范的词句,而不是它的实质内容和精神,缺乏在不同情境下自由的选择性。个体履行道德责任,主要依靠舆论的监督、评价或奖惩。在这一层次上,社会道德需要与个体的道德需要尚处于游离状态,个体道德需要表现为对社会道德要求的服从,真正自由内在的道德需要尚未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