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人”面临的几个伦理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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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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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0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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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人”不讲道德能走多远

      “经济人”包括社会生活中有健全理智的所有社会成员和社会组织,个人、企业、社会团体,都要经常以“经济人”的身份出现在市场上。我们常说: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法制当中已经蕴含了相当一部分伦理道德的成分和要素,所以,市场经济也是道德经济。

      问题在于,理论与逻辑上的推论并不能解决现实生活中令人困惑的问题:很多不讲道德的市场主体在竞争当中常常春风得意,而恪守信用者往往成为被欺诈的对象;假冒伪劣产品在市场上一方面受到老百姓的痛恨和指责,另一方面却存在着巨大的市场需求;一些经济学家公然声称经济学“不讲道德”,然而他们照样可以成为著名经济学家而高谈阔论;按照某些经济学家“骗出一个新体制”的逻辑甚至可以推出这样的结论:当社会上绝大多数人都遵守仁爱、诚实、守信、慷慨、宽容的时候,欺诈就是一种稀缺的资源,照经济学的规律,越是稀缺的东西越值钱,讲道德是社会上欺诈行为横行的真正原因!

      “经济人”真的可以不讲道德吗?否!我们要讨论的侧重点在于“经济人”不讲道德到底能走多远?

      第一,不讲道德者并非真的可以远离道德,就象经济学家“不讲道德”并不意味着经济学真的可以摆脱道德干系一样。欺诈成功的根本秘诀在于不讲道德者在市场上以讲道德的面目出现,比如商品市场上表面上是等价交换,其实也隐含着坑蒙拐骗,如果没有讲道德的面纱做遮掩,交换何以成功?然而玩火者必自焚,等到被识别出来的时候,也就是不讲道德者寿终正寝之时。无数昙花一现的失败案例足以警示人们:恰如市场经济一刻也离不开法制一样,离开道德的市场主体绝对没有长远利益可言;离开道德核心的半径越远,摔的也就越惨。

      第二,维持和调节市场经济秩序有效运行的手段主要包括:市场制度和法则本身,法制,政府部门的宏观调控,道德。前三种调节当中内蕴着道德调节的含义,但又不能全部涵盖道德调节的全部内容。如果把市场运行比喻成一部高速运行的汽车的话,那么上述四种调节就是四个缺一不可的轮子。市场主体就是驾驶员,你离开了道德规范,可能跑出一段距离,但是你为此付出的风险成本也将是非常大的。最重要的是,如果其他市场主体奉行同样的缺少道德的经营准则的话,那么危险的系数将成倍增加;恪守伦理道德的市场主体也会失去安全保障。缺少伦理道德的支撑,对于全社会而言,市场经济就意味着一场悲剧。

      第三,道德是一个历史范畴,也是一种具有历史继承性的社会意识形态。它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上、在不同的制度背景下,有不同的含义。但历经千百年社会历史锤炼和筛选而具有永恒魅力的道德范畴也不乏见。不能设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仍然要奉行计划经济时期的道德准则和规范,也不能设想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道德建设可以全盘抛弃传统伦理道德而另起炉灶。在强调物质利益关系、重视商品货币关系、以经济建设为核心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道德建设中的多层次性乃至多元化现象都是正常的。但是无论什么样的社会历史阶段都存在着一个“底线伦理”,“底线”就是最后的防线,就是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要恪守的伦理准则和道德规范。社会经济的发展与“底线伦理”须臾不可分离。我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立时期的“底线伦理”主要包括这样几个方面:利己而不损人的谋利原则;诚实守信、履行合同的经营哲学;遵纪守法、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处世准则;既满足当代人的各种利益需求、又不对后人构成威胁的可持续发展的生态伦理准则;竞争当中谋求合作,在竞争与合作当中实现自身利益的互利准则等等。“底线伦理”,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共同要求,如果有所偏离,就必然要导致市场秩序的紊乱,从而也就会失去效率和公平,远离我们共同富裕的根本目标。

      第四,讲道德可以为人们带来更多更大的物质利益和金钱。不讲道德可能得到一点蝇头小利,但往往南辕北辙乃至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切经济活动都是交换,交换建立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之上,既可以赚钱,又是一种道德行为。如果所有的市场主体都讲道德,交易的成本会降到最低点。虽然这只是一种理论假定,但却具有相当重要的启迪意义。

      “一般性伦理道德”与“经济制度伦理”能否兼容

      一般性伦理道德指的是社会生活中具有广泛性、普适性的道德规范体系,比如诚实、不欺诈、正直等。作为“经济制度伦理”指的是特定经济制度下派生出来的经济伦理,你要认识和解释一种经济伦理,只能到确定的经济制度当中寻求答案,离开特定的经济制度而空泛议论,就失去了立论的基础。同样,你要否定一种经济伦理,就等于否定这种经济伦理赖以存在的经济制度。人们经常把市场经济运作的规则比作交通规则,交通规则对所有的人都是同等对待,不以任何开车人的走向和意图为转移,无论是对去医院探望有病的父亲的人,还是对去抢劫银行的强盗,交通规则都一视同仁。经济制度伦理最典型的特征就是这种伦理上的中性色彩。经济制度伦理与一般性伦理道德本质上应当是一致的,但是“经济人”常常顾此失彼,陷入一种自相矛盾的困境。

      第一,一般性伦理道德服从并服务于经济制度伦理。把某种经济现象或者社会现象抽取出来,脱离特定的经济制度孤零零地加以考察会导致用双重道德标准判断问题的结果。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后,亚洲地区的许多政府官员、专家学者、平民百姓,都对索罗斯一类的投机家进行了猛烈的伦理道德上的抨击,认为索罗斯等人对亚洲人民犯下了滔天罪行,甚至马来西亚总统拒绝在香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年会期间会见索罗斯,拒绝听这位千夫所指的投机家当面“解释”。然而总统先生曾否记得就在80年代后期90年代的初期,马来西亚中央银行利用掌握巨额外汇储备的条件,在国际外汇市场上大兴风浪、肆意炒作,进行了大量投机性买卖,大把赚取金钱,当时的央行行长不是被冠以“民族英雄”的称号吗?当亚洲金融危机爆发以后,马来西亚央行损失惨重,这位行长不得不灰溜溜地下台以谢罪于天下。在自己大发横财的时候,把投机理解为制度伦理默许的,根本不存在“不道德”嫌疑;对于别人的投机行为则用超越制度伦理的一般性伦理道德标准去评判,显然不足以服人。我以为,东亚金融危机首先是一种经济危机,虽然与亚洲价值观和伦理道德有一定的联系,但根本原因并不在作为上层建筑的价值观念和伦理道德,只能到经济本身中去寻找原因,否则就是倒置了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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