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伦理评价系统的原则与建构

作 者:

作者简介:
周燕军 浙江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原文出处:
理论与现代化

内容提要:

制度伦理评价系统的建立要遵循历史性原则,随着社会的发展评价标准的变化应不断调整;要遵循普遍性原则,从大多数人的利益出发;要遵循层次性原则,评价标准要根据社会制度的宏观、中观、微观三个方面而设定。在抽象层次上应坚持正义性标准。在具体层次宏观方面要实行社会发展最大化标准;在中观层次上要依体制制度而设。具体体现在经济领域要实行“利益最大化”、“减少最少受惠者原则”,在管理领域实行民主原则,在法律制度领域坚持非效益的伦理标准,在教育领域实行个别性与普遍性相结合原则。微观层次依群体、部门、行业而定。邓小平“三个有利于”标准,分别属于社会发展最大化范畴、抽象伦理制度范畴,即终极价值归宿。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0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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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学术界兴起了对制度伦理的研究,但对制度伦理的评价标准问题则几乎没有涉及。而制度伦理的评价标准又是学者研究时不可回避的一个问题。而且,建构一个制度伦理的评价标准体系对我们现在的体制改革、制度创新有很大的现实意义。本人拟就制度伦理的评价标准体系的建构谈点个人观点。

      一、建构制度伦理评价系统的原则

      不同历史时期、不同领域、不同层次的制度有不同的评价标准,同一种制度对不同的评价主体也会有不同的评价标准。因此,建构制度伦理的评价系统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历史性原则、普遍性原则、层次性原则。

      1.历史性原则

      指的是要客观地评价某一具体的社会制度,必须把其放在某一历史时期或某个阶段进行评价。因为社会制度、规范准则及法律等都随着社会的发展在不断演化,所以对制度进行评判,必须动态地、历时地考察制度的现时合道德性程度。事实上,每一次制度更迭或制度创新都能带来生产力的巨大进步。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制度会慢慢变得不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而过时,那时,制度的刚性就会起阻碍社会发展的作用。因此,用一种更加民主自由文明的社会制度来取代它,就成为必然的了。制度伦理要持久地发挥作用,无论其内容还是形式,都必须是历史地发展着的东西,成功的制度伦理应是不断创新的,它的伦理标准应是随之变化的。

      2.普遍性原则

      评价某一制度的优劣要从大多数人的利益出发,而不应仅仅从某个阶层的角度来考虑。在制度伦理面前人人平等。由于评价主体不同,对同一时空的同一种制度也会有不同的评价。所以,在确定制度伦理的评价标准时要坚持普遍性原则,而且制度伦理作为一种社会制度的道德秩序,其价值标准应具有制度所规定的对每个人都有效的客观性。它不能像建立在人身依附关系和血缘宗法关系基础上的个体伦理一样“君子有君子的道德标准”、“小人有小人的道德标准”,更不能容忍“爱有差等”、“礼有三分”,或在伦理准则上“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

      3.层次性原则

      由于制度有着层次和领域的差异,因此制度伦理的评价系统也有一定的层次性。从纵向看,制度存在着宏观、中观和微观三大层次。一个国家的根本的社会制度属于宏观层次,在根本制度下的各种社会体制属于中观层次,而任意一种体制下的具体制度就属于微观层次。而且每一个层次内部又可分为若干更细微的层次。制度伦理赋予各个层次的制度以不同的道德要求。从横向看,制度又可划分为经济、政治、法律、文化教育等不同的领域,对不同领域的制度同样也会有不同的道德要求和伦理标准。

      二、制度伦理的评价系统

      在坚持以上原则的基础上,我们试着建构一个制度伦理的评价系统。

      1.抽象的制度伦理标准——公正(正义)

      正如个人的最高道德准则是仁爱一样,制度的最高道德尺度是公正(西方国家称为正义)。英国著名的哲学家、伦理学家罗尔斯称“作为公平的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1页,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从历史发展来看,随着一种较为稳定的社会共同体的形成,公平正义问题也就相应地产生了,即任何一个社会都面临着如何在社会成员之间合理分配各种社会效用价值的问题,每一个社会都有人探寻一种理想制度来解决这个问题。从古希腊的柏拉图设计的“理想国”,到近代莫尔设想的“乌托邦”、三大空想家构想的理想制度,直至马克思设想的共产主义,无一不是以公平正义为目标。公平正义被认为是评价一切制度的最高标准和惟一标准。事实上,由于每个人对正义的理解不同,这个正义标准也就有很大的差异。如柏拉图认为正义就是“能够使节制、勇敢、智慧在这个城邦产生之后一直保护着它们的这个品质”,也就是“每个人必须在国家里执行一种最适合他天性的职务”。“正义就是有自己的东西干自己的事情”(柏拉图:《理想国》,154、155页,商务印书馆,1996)。因此,当统治者、辅助者和其他劳动者在国家里各做各的事而不相互干扰时,便有了“正义”,从而也使国家成为“正义”的国家了。可见,柏拉图强调社会各阶级各阶层各安本分、各司其职乃是“正义”的本质,并把“正义”作为国家的根本原则和衡量社会制度性质的标准。但他的正义标准是建立在不平等的等级观念上的一种正义。他的正义观念,成为西方社会政治的一种理想模式。奴隶制社会、封建制社会,还有资本主义社会都曾追求自身的“正义”状态——即各阶级的安分守己和国家的秩序,只是阶级内容和实质不同罢了。

      2.具体的制度标准

      一种理想的社会制度应该能够体现公正的原则;但是,任何现实制度都不可能完全符合道德理想。因为现实的制度不是按照公正的道德理想人为地设计出来的,而是各种力量交互影响、各种利益相对平衡的结果。它受制于人性(尤其是人的理性和德性)的发展水平,也受制于各种具体的社会历史条件。因此,在抽象的正义或公平原则的指引下,现实中具体的制度又有其具体的伦理标准。对于任何一个时代来说,公平总是或多或少但不可避免地伴随着不公平,或者说,现实中所存在并能在理论上加以讨论的,只能是相对的特定历史条件下的社会公平。社会政治、经济、文化道德等活动中的各种公平,都是由一系列相应的制度性规则所决定并以此为基础而形成的。正是由于这些相互联系、彼此协调的制度性规则对于社会关系以及主体行为所起的规范或调节作用,人们所向往的社会公平才有了某些必要的保障并在一定程度上得以实现,社会不公现象才相应地受到了某些必要的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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