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既是法制经济,又是伦理经济。这就意味着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发展要靠两大手段——一个是制度,一个是道德。当前,市场经济运行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秩序化程度较低,社会道德严重失范,现实迫切需要完善道德的约束机制,实现自律与他律、自觉与强制的高度结合。于是,道德与制度相结合的问题就产生了,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出的现实要求。 首先,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深入进行,在社会结构和社会现实发生深刻变化的同时,人们的思想观念、价值观念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传统的道德观受到冲击,一时间,一些活动领域呈现出无范或失范状态。生活不可没有道德,旧道德体系塌陷形成的空场必须由新道德填补。但是,由于市场经济所造就的不同利益主体远多于计划经济时期,竞争机制很容易引发利益矛盾,加之现代开放社会的文化多元化、价值多元化的影响,致使人们很难自发地在各活动领域达成道德共识。 其次,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为人们开拓出许多新的自由和新的活动空间。无论是新的自由空间还是新的活动领域,都需要规范以建立秩序。建立秩序的规范既包括制度也包括道德,需权威机构拿出可供公众接受和遵守的制度性的道德规范来。 再者,市场机制对劳动力资源的配置作用,必然造成人口大量流动和大范围迁移的局面,这就决定了我们是“生人社会”命运。所谓“生人社会”是与“熟人社会”相对而言的。自然经济时期,个人交往范围极其狭窄,流动性也不大,每个人一生的绝大多数时间都只是和同宗、同族、同村的人交往。在市场经济这一“生人社会”里,要想让已被提出的道德规范真正在大众行为层面得以践履,惟有加用一些比社会舆论更为有力的约束措施和导向措施。 最后,我们是在现代社会的环境中、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搞道德建设,我们需要的是与现代社会和现代经济相适应的规范化、制度化的科学型工作方式,要建立完善合理的价值规范、行为规范、工作运行规范,要使道德建设活动更加“实体化”、“可操作化”和“专业职能化”。这也要求我们把道德与制度结合起来。本文主要探讨道德与制度相结合的内在基础问题。 一、道德与制度具有内在同质性 道德与制度具有内在同质性,这就决定了制度有可能介入道德领域,并对人们的道德行为加以强制性规范,使社会结构日趋稳定。这种同质性具体表现为: 第一,道德和制度有其发生、发展的共同基础。马克思经常从认识论的角度表述制度的本质,认为制度只不过是服从人类理性的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是人的行为本身必备的规律,制度不应是主观观念和权力意志的任意构造,而是客观事实的综合表现。制度的本质及其内在的生命力,就在于它是以制度形式确认和反映社会物质生活的真实内容和发展规律。马克思说,制度不过是经济的反映而已,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道德也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首先是经济条件决定的。具体地说,人对自身和他人行为进行道德评价,目的在于判别行为的善恶。在现实社会中,善恶并非抽象的原则,而是依据人们的利益来确定的。道德的基本问题就是利益问题。“‘思想’一旦离开‘利益’,就一定会使自己出丑。”(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10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而利益取决于人们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首先是人们在一定生产体系中的地位,即人们生存的经济关系和经济条件。因此,道德虽然是和利益直接发生联系,利益的能否实现制约着人的道德情感,但是从根本上说,道德和制度一样,它的存在和发展状况只能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真实内容和发展规律的反映。 第二,道德与制度的本质作用相同。道德和制度作为同一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采取何种手段或表现形式,归根到底,二者共同发挥着调整人们行为、规范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的作用。这一相同的本质作用决定了二者在具体内容上的一致性。道德所反对或许可的,制度往往亦相应地禁止或许可。譬如:杀人抢劫、盗窃欺诈、贪污受贿等实属道德败坏之行为,法律制度也予以严格禁止和惩治;扶老育幼、诚实守信等良好风俗和优良的商业行为,既为道德所褒扬,也被制度所许可或规定为人之应尽义务。 从形式上看,制度规范是一种强制性的规范,道德规范则是非强制性、非制度化的,但就实质内容而言,二者都是社会规范文化的主体,都是适应人类社会生活而产生的,对维系人类社会的存在和发展具有特殊的价值。通过二者的设定,社会关系和社会活动会朝着人类所需要的价值方向发展。可以说,一切社会价值观念都需要借助制度规范和道德规范引申为人们“应如何行为”的行为指向,起到具体指导的作用,从而实现社会所需要的价值目标。 第三,制度精神和道德精神具有内在的同构性。制度的精神,实质上是一种社会公正。无论是中国还是西方,制度总是同公正、正义密切相关联,含有去除邪恶之意。公正是人们对合乎制度精神的理性认识,是人们对制度所寄予的美好理想和愿望。“正义注意的则是法律规范和制度安排的内容,它们对人们的影响,以及对人类幸福的贡献和在文明建设中的价值。”(注:〔美〕埃德加·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和方法》,228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 )道德所体现的内在精神是对人生价值和社会理想的崇高追求。理想性是道德的灵魂。道德总是以“应然”的价值指令把社会生活引向理想的层次,具体包括生活的幸福、人际关系的和谐、社会秩序的稳定等,同时也包括人类追求崇高精神价值的超越性。尽管在不同的历史时代有着不同的道德规范,但是道德发展的历史继承性和人类社会共同利益的需求决定了共同的原则性规范的存在,如仁爱、正义、勿偷盗、不奸淫等。这些原则性规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类对理想的社会与人伦关系的共同认识,这种共同认识是道德精神的最直接的常识化体现。一旦丧失了理想性和精神崇高性,道德也就失却了它应有的价值。因此,道德的理想是伴随着道德发展的历史轨迹而始终存在的。道德的这种内在精神,不仅使道德伴随人类社会发展的始终而起作用,并且成为各种制度规范与实施的价值参考。制度精神是道德精神的一个部分、一个基本层次,道德精神中包含了正义的精神。当然,道德上的正义较之制度上的公正,其涵义要宽泛得多。公正之所以从一种道德原则直接演化为制度精神,是因为它在实践中是诸多道德中的最基本却又最现实的道德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