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伦理与道德建设

作 者:

作者简介:
梁禹祥,南开大学马列学院,天津 300071

原文出处:
道德与文明

内容提要:

本文通过对制度、制度化道德、道德三者关系的分析,认为制度伦理是一个客观存在,有其相对独立的价值。制度伦理建设包括对制度的道德合理性问题的解决,以及道德的制度化、法律化两个方面,都对道德建设起着重要作用,也是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因此,应加强对制度伦理的研究,并在实践中切实加强制度伦理方面的建设。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0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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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制度伦理,理论界的解说颇有歧异。大致说来,包括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指的是体现在社会基本制度,如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法律制度、行政管理制度中的道德精神和道德理念,强调的是社会基本制度的道德合理性;第二层含义指的是制度化、法律化的道德规范,强调的是依靠制度力量来规范人们的道德行为。制度伦理的第一个方面构成了制度(包括其法律形式,下同)的伦理基础亦即道义基础,第二个方面直接构成了制度的组成部分。同时,制度伦理的第一个方面还是道德观念体系中最重要、最基本的内容,第二个方面则直接是道德规范体系的一部分。制度伦理的这种双重身份,使它成为贯通和联系制度与道德这两种主要社会规范形式的结合部,无论对社会法制建设,还是对社会道德建设,都有着特殊的重要意义。

      制度伦理何以能够存在并发挥重要作用?这要从制度、制度化道德、道德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说起。

      制度与道德原本就有着亲缘关系,起源上同根同源,内容上相互渗透,功能上相互支撑,特点相异而又义理相通。正由于此,才使得基本道德观念得以充当制度的道德基础,也才使得一部分道德规范得以纳入制度体系。虽然一定社会的制度和道德都建立在同一经济基础之上,并且都为同一经济基础服务,但制度属于政治上层建筑,道德属于意识上层建筑,二者在性质和功能上是有差别的。按照历史唯物主义原理,政治上层建筑对意识上层建筑也有重要的决定和影响作用,反过来,意识上层建筑也服务于政治上层建筑。因此,制度和道德既是内在统一的,又是有区别的。

      制度与制度化道德也是既相统一又相区别的。制度化道德是制度体系中相对独立的一部分,但显然不是其主体部分。任何制度体系的主体部分必定是直接规定和调节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中基本利益关系的那些部分。这些部分当然必须奠定在道德合理性基础上,但它们首先服从的还是经济和政治利益的需要,在阶级社会首先是统治阶级的需要。而制度化道德则不但要服从于经济、政治发展的需要,而且要服从于千百年来形成的、为世人普遍认同的一般道德原则。具体而言,制度与制度化道德的差异主要有以下几点:其一,在规范范围和规范对象方面,制度主要的、大量的是直接规定和调节经济、政治及社会行为中基本利益关系的。而制度化道德的规范对象则是上述行为中那些关系自由、平等、公正、诚实、守信等道德问题的行为层面,以及构成经济、政治等活动外部环境的一般人际关系,如不文明、见危不助、见死不救等行为。其二,在价值方向上,制度化道德与直接针对经济、政治活动的那些制度,既相一致,也可能存在某些差异和冲突。例如道德意义上的平等与经济和政治意义上的平等,显然是有差异的。再如市场上的投机行为,并不违反市场交易规则,但在道德评价上则很难说是道德的。其三,在作用方式上,单纯经济制度与法律重在禁约惩罚,而制度化道德则不但有制裁,而且有褒奖;不光有禁约,而且有示范,既体现出制度的特点,也体现出道德的特点。

      制度化道德与道德,从总体上来看,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但制度化道德是带有新质的、相对独立的一部分,在性质、特征、功能上都有自己的特殊性。

      首先,在作用方式上,道德是一种软约束,真正发挥作用依靠个人的内在自觉,而制度化道德则是硬约束与软约束的结合,从硬约束入手,逐步过渡到软约束,使他律与自律,外在约束与内在约束有机统一。其次,制度化道德以现实利益为中介,利用人的怀赏畏罚心理,直接作用于人的行为层面,因此它的作用具有直接性和快捷性,正好弥补了单纯道德教育作用比较软和慢的缺欠。再次,制度化道德所规定的主要是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道德、环境道德等方面的具体行为,昭示人们社会提倡什么或反对什么,何种行为会受到何种奖惩,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然而,道德所体现的是社会对道德主体的共同的和基本的道德要求,不应该也不可能对每一主体的每一场合的每一具体行为都作出详尽的规定,所以道德又是以道德精神、道德理念、道德原则等比较抽象、比较原则的形态而存在的。惟其抽象和原则,才具有最大的涵盖性。

      通过以上对制度、制度化道德、道德三者相互关系的具体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其一,制度伦理是一个客观的存在,而非虚构的概念。其二,制度伦理的第一个方面,即制度伦理的道德基础,没有独立的存在形式,是隐含在制度之中的。制度伦理的第二个方面,即制度化的道德,是有其相对独立的存在形式的。其三,制度伦理不因其与制度和道德的重叠或交叉而丧失其相对独立的价值。肯定制度伦理的客观存在及其价值,弄清它的存在形式,对我们研究制度伦理在道德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提供了必要的理论前提。

      以往我们在讨论道德建设问题时,往往就道德建设谈道德建设,着眼点多放在搞好道德教育上,对制度建设之于道德建设的作用很少论及。这是有偏颇的。道德教育的作用建立在个人内在自觉的基础上,并借助于社会舆论的影响。个人内在自觉性亦即伦理学术语中的“良心”,固然对发动道德行为起着重要的作用,社会舆论也对指导和矫正道德行为发生影响,然而理论研究和实际生活经验都昭示,决定个体行为选择的最重要因素是个体对其行为后果的酬赏——代价的分析和预期,其中最主要的是对经济利益(当然不仅是个人利益)的算计和期盼。道德良心和社会舆论也是建立在一定的利益基础之上的。那么利益又是由什么决定的呢?直接是由社会制度决定的,特别是由社会制度中的基本制度如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度、财产分配制度、经济运行制度等决定的。既然我们承认社会经济关系决定社会道德,那么也就是承认社会利益关系决定社会道德,进而又可以引申出社会制度决定社会道德的观点。所谓社会制度决定社会道德,不但指社会制度决定着社会道德的基本原则、规范应该是什么,而且决定着这些原则、规范的实现程度。社会制度构成分配社会权利和义务的基本框架,也就是提出了对社会成员的基本道德要求,并借助一整套制度手段和人们怀赏畏罚的心理,力求把人们的行为限定在道德范围内。制度对利益关系的调节,与道德对利益关系的调节,在基本方向上是一致的。无论制度对道德的干预是自觉的还是不自觉的,它的作用都是显而易见的和强有力的。在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人在一般情况下总是自觉不自觉地按照社会制度所设定的道德范围来实践自己的道德行为,公然违背道德原则的,不但会受到制度的制裁,而且会受到舆论的谴责。但是必须注意到,社会制度本身也有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它既是确定的,又总是有缺陷的,并且,有时还可能遭到破坏。社会制度的不完善,法律的不健全,往往成为引发道德失范和道德混乱的直接根源。因此,我们可以说,制度建设对道德建设起着基础性和根本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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