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伦理与东亚经济中的“软契约”现象

作 者:

作者简介:
孔笑微 南开大学经济系

原文出处:
理论与现代化

内容提要:

亚洲金融危机之后,许多学者对所谓“东亚发展模式”提出了质疑。我们可从亚洲特有的价值观入手,将契约分为包括法律制度和以法律制度为标准的“硬契约”,以社会习惯,道德伦理,文化传统为参照的“软契约”。而在东亚渡过金融危机的过程中,“软契约”的作用功不可没。我们有必要从经济和社会角度分析“软契约”现象的存在原因,揭示了它之所以富有生命力的深层文化理由,进而尝试构建儒家伦理与东亚经济发展模式之间的一些对应关系,最终对“软契约”现象的作用和发展趋势作出预测。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0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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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东亚经济连续多年的、惊人的高速增长,以及同样惊人的、深刻的金融危机,给经济理论界带来一个困难的悖论,无论是“制度论”还是“文化论”想要自圆其说都必须面对这个挑战,尤其是一度极为流行的“儒家经济文化圈”和“儒家资本主义”,是否仍具有生命力?笔者并不认为东亚经济得失的根本原因在于儒家文化,但是不容否认的是一种上千年居于主流意识地位的文化思想,必然对社会现实留下深刻的印痕,而经济的发展和发展所采用的形式是决不能孤立于具体的社会现实的。本文重点分析了儒家伦理背景下东亚独特的“软契约”(SOFT CONTRACT)现象,试图从这个崭新的角度,去理解东亚信用关系的特点和特有的心理─社会─经济结构。

      契约(CONTRACT)是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一种固定形态的反映,它是经济和社会的基本元素间发生关系的最一般形式。现实交易中,契约的形式是极为多样的,抛开它们各自发生效用的基本领域,就约束力而言,现代契约可以分为“硬契约”和“软契约”两个基本类型:

      硬契约,指被全社会共识,以国家权力固定下来的法律制度,以及依照法律为标准制订的契约。

      软契约,以道德伦理、社会习俗、文化传统为参照制定的契约。它可能是书面或口头的,也可能是心照不宣的“默合契约”;可能是全社会公认的,也可以只在少数共同遵守某种准则的阶层和团体内部有效。

      软契约作为一种经济现象,在东亚的经济发展模式中极富特色,构成东亚模式的几种特征:政府主导,集团经营,行业垄断和劳资合作现象,在一定程度上都可视为某种软契约在发挥作用。为了分析软契约现象在东亚富于生命力的原因,首先需要了解西方与亚洲不同的历史传统对契约形式的影响。

      在欧洲传统中,希腊城邦时代起就确立了鲜明的法治原则,只有硬契约才能获得承认。梭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即是树立法治精神,城邦公民平等地受法律约束,即使是执政官甚至僭主,也必须依照法律统治。希腊诸城邦间通商、航海、战争、媾和等公约,已奠定了现代商法、民法和国际法的雏形。近代资产阶级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强化了硬契约的作用、地位。西方的传统从本质上说是硬契约的传统,仅依靠习俗的道德的软契约无法得到足够的保障。欧洲传统里也有软契约,但往往是在一项制度创新的时候,如果它被大多数人接受,就会迅速“硬化”为法律制度,否则会迅速被抛弃。

      亚洲的传统却迥然不同。前工业社会的亚洲基本是人治社会。值得重视的是“以经代法”的现象,儒家的经典和伦理道德具有法律的约束力,甚至高于法律,这种力量是通过君权与族权发生效力的。儒家的“天理”,像忠、孝、三纲五常,即最高法律,可以直接用于判案,中国古代的诉讼判词多援引儒家经典。因此,亚洲传统是软契约和硬契约合而为一的。

      然而,进入近代社会,西方文化的传入与传统文化发生了巨大撞击。亚洲新兴国家的法律制度大多是效仿西方近代资产阶级法律精神和条文而创制的,而社会伦理依然保存儒家文化的影响,因此产生了软契约与硬契约的分离和对立。

      现代东亚社会中,法律制度的硬契约与以道德伦理为依据的软契约虽然在许多部分有同一的一面,但总体来看,硬契约并非原先软契约的硬化,而是在新的文化冲击下建立和确认的。原先的一套软契约也并未失去影响,依然在社会生活中活跃而广泛地发挥作用。以儒家文化为背景的东亚经济文化圈里形成了两套契约关系并行的独特的二元系统。

      东亚软契约现象不仅有其产生的历史源流,在现代社会中也有其富于生命力的原因。

      首先,这是制定软契约和硬契约的不同交易成本决定的。软契约显然大幅度地节约了订约费用。契约的订立成本包括约前费用和约后费用,另外还要考虑订约的时间成本,时间越短,越容易捕捉稍纵即逝的市场机遇,避免损失,赢得利益。软契约较之硬契约,不仅约前、约后费用都较小,而且方式更加灵活便捷,时间成本低。

      其次,也是东亚社会中硬契约体系和功能的不完备造成的。法制不健全,执法不力,以权压法是这里常见的弊病。这种状况抬高了硬契约的交易成本。一旦牵扯到诉讼,就会耗费大量的时间、金钱和精力,这无疑抑制了人们采用硬契约解决问题的积极性。

      上面两个经济和社会原因,从根本上说,都可以归结于东亚社会中的伦理背景,如果不是社会存在着普遍共识的伦理基础,使违约即“失信”带来的人际关系和道德评价的损失超过违约利益,那么订立软契约的风险会大大超过现有程度,订约费用的节约也就成了空谈。人们通过家族、乡党结成紧密的联系链条,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是单纯经济的而是全方位的,不是短暂的而是长期固定的,无形中会受到舆论监督和传统伦理道德的约束,这就减轻了信息不对称的严重性,降低了欺诈的可能性。如果一方在执行软契约时欺诈,虽然不会受到硬契约中明文规定的处罚,但极有可能由于违反了伦理道德而被永远排斥出对他来说更为有价值的人际圈子,机会成本是巨大的,因此多数人会选择执行契约。在这种安全保证之下,交易费用(订约成本)的比较才是真正有意义的。

      同样,法制的不健全根源于儒家伦理道德中法治精神的缺失、等级制度和群体本位观众。东亚社会缺乏真正法制意义上的、平等的人权主体,所谓“君臣无狱”,“民不告官”。传统文化中“和为贵”的思想演变为息事宁人的“不讼论”,要用硬契约解决问题不仅要承担巨大的成本,还会因为打破软契约的惯例而使周围其他人产生异己和不信任感。在日本,有95%的经济争议是法庭外解决的,剩下的5%中还有相当一部分接受了法庭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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