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先秦儒家的国家关系伦理思想

作 者:
王易 

作者简介:
王易 中国人民大学哲学系博士生 邮编:100872

原文出处:
河北学刊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0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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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国家关系伦理思想是伦理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伦理学是人类最古老的学问之一。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伦理学的理论研究不断深入,涵盖范围不断扩展,学科分支不断细化,尤其是研究的视角不断开阔,逐步突破了以往的时空局限,将整个世界乃至地球都纳入了自己的研究领域,其中,国家关系伦理学就是一门日益引起人们关注的新兴学科。

      进入90年代以来,一个“走向全球伦理”的普遍伦理运动方兴未艾。1993年世界宗教会议通过和发表了《走向全球化伦理宣言》这一重要文件;1995年,前联合国秘书长德奎利亚尔领导的“世界文化与发展委员会”发表了《我们创造的差异性》报告,呼吁建立一种“全球伦理”;1996年,由30位前任政府首脑组成的“互动委员会”也呼吁制定一套“全球伦理标准”来应对全球问题的挑战。在此基础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97年提出“世界伦理计划”,并于同年分别在巴黎和拿波里举行了两次会议,1998年6月在北京召开了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主持的区域会议。这说明,普遍伦理的建立已经是大势所趋。普遍伦理与以往所有伦理学最大的不同,就在于它真正地把国际社会纳入了伦理学的研究范围,第一次把国际社会中的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地区与地区之间存在的关系,视为人与人之间伦理关系的特殊形式来进行考察,在承认国家利益对于国与国之间关系具有直接的决定性作用的基础上,肯定了伦理道德在国际关系中的重要性,并试图通过道德的手段来进行调节。所以,普遍伦理的核心其实就是国家关系伦理。

      应当说,每一个文明、每一个民族都可对普遍伦理或者说国家关系伦理做出自己的贡献,正如世界宗教会议所提出的《走向全球伦理宣言》中所阐述的,很多基本原则规范是“早已存在于人类各个伟大而古老的宗教与伦理传统之中的”。这里并不需要根本性的创造发明,关键是要在新的时代条件下,从自身、从自己最深厚的传统中汲取资源,努力发掘和弘扬各民族文化传统中所蕴含的和平主义和宽容精神,对人类一些古老和基本的道德常识和直觉重新予以明确的阐述、概括和强调。

      二、先秦儒学中蕴含着国家关系伦理思想的萌芽

      儒学是世界上最古老、最伟大的文化遗产之一。在儒学的早期发展阶段—先秦时期,孔子、孟子、荀子就针对当时的社会现实,提出了诸侯国之间的国家关系伦理思想。

      按照人们的习惯思维,自西周以至东周的整个先秦时期,只有一个国家周,各诸侯国都由周天子来分封,统统臣属于周室,不能算作独立的国家。但历史事实却是,到了大约公元前八世纪以后,这种周天子统一号令天下的局面就已成昨日黄花了。公元前770年周平王迁都洛邑,社会发生巨大变革,周天子的共主地位开始动摇;到春秋时期(公元前770年—公元前476年),周天子的共主地位逐渐丧失;时至战国时代(公元前475年─公元前221年),周则已经完全没落。诸侯国纷纷各自为政,互相兼并、争霸,大国凭借实力争夺盟主地位,“挟天子以令诸侯”,周王朝已经名存实亡。

      先秦时期的诸侯国,虽不同于现代意义上的独立国家,但它们已初步具有现代国家的一般特征:首先,它们都有独立于周王室的相当庞大的行政机构,可以有效地行使管理自己内政外交的职权。其次,诸侯国本身已成为国际行为主体,有权对本国进行重大的改革。例如,晋国“作六军”、“作爰田”,鲁国实施“初税亩”、“作三军”,郑国、晋国相继铸“刑书”、“刑鼎”,这些有违周制的重大改革,事前既未请示周王,事后也未闻周王过问,其他国家亦无异议。这说明在诸侯国之上已没有更高的立法、司法权威,诸侯国本身就已经可以独立自主地行使自己的国家主权。第三,各诸侯国都奉行本国主权至上的原则,内政不容他国干涉。公元前523年,郑国大夫子游病故,因其子年幼便欲立其弟世袭爵位,从而发生立祀宗主的争端,晋国派使者出面干预。当时,郑国执政子产召见来人,指出本国大夫死后的继承问题,如果由“晋大夫而专制其位,(见郑)是晋之县鄙也,何国之为?”(《左传·昭公十九年》)毋庸置疑,子产在这里并非否定父死子继的宗法旧制,而是为了捍卫内政不容他国干涉的国家主权。第四,各诸侯国有自颁历法的权力。我国历史上的统一王朝,都实行了统一的纪年,唯有春秋例外。当时各国都有自己的纪年,并未统一采用周纪。

      此外,先秦各诸侯国都有自己明确的疆界,都在为捍卫领土的完整而斗争。各诸侯国交界处“树之官,举之表旗”(《左传·昭公元年》),这无异于当代国际边界的界碑。各诸侯国的领土不可侵犯,即使是周室也不得不尊重诸侯国的领土主权。

      可见,先秦诸侯国已经初步具备了现代意义上国家的基本特征,它们均以主权国家的身份处理自己的内政与外交,并与其它独立国家产生各种各样的国际关系。西周初年,著名的史官史佚就已具体指出,当时的国际关系包括“救乏、贺善、吊灾、祭敬、丧哀”(《左传·文公十五年》)等方面,它要求“为四邻之援,结诸侯之信,重之以婚姻,申之以明誓,固国之艰急是为”(《国语·鲁语上》)。在频繁的国际交往中,各诸侯国还逐渐形成了一些公认的外交礼仪与制度,如盟会、聘问、质等。盟会是春秋战国时期最通行的最隆重的国际外交活动,《春秋》记盟105起,《左传》则多达160多起。

      面对当时国与国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在“天人合一”的普遍和谐观念指导下的先秦儒家,从现实中既有的最简单、最基本的家庭伦理出发,以“仁”为核心,“亲亲—仁民─爱物”,推己及人,层层扩展,演绎出一套天、地、人和谐统一的人伦观与国家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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