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与不道德之间

——从道德解约机制看人类道德行为悖论

作 者:

作者简介:
高申春(1966—),男,安徽庐江人,吉林大学哲学社会学院心理学系副教授、博士研究生。 吉林大学哲学社会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

原文出处: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内容提要:

心理学内,不同的理论传统对人类道德行为的心理机制提出了不同的阐释。不同理论之间相互争论的焦点,在于对道德原则如何并以什么形式在个体身上实现,从而构成其道德主体性,以及这种主体性如何实现对个体道德行为的自我约束等问题的不同理解。社会学习理论将道德主体性理解为道德行为的认知自我调节系统,并通过对这个系统的分析,一方面揭示了道德解约机制的伦理含义,另一方面陷入道德相对论。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0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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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文化的一般意义看,道德与不道德是相互对立的两个行为范畴,二者似乎界线分明。其实远非如此简单。一个行为表现之道德与

      否,其定性判断不是绝对的,而受到许多因素的制约。社会学习理论对道德行为心理机制的分析表明,在现实生活的许多伦理情境中,个体将如何行动,往往取决于一念之差。

      一、道德行为的心理学研究与争论

      无论对个体或对社会,道德都是人类生活的重大论题之一。从前者说,一系列道德标准的建立,是保证个体生命连续性并使个体获得生命意义的基础;从后者说,一个为全体社会成员共同接受并遵守的道德体系的存在,是各项社会功能正常运作的前提。而且,许多行为方式的执行,虽然对行为主体有利,但却危害他人的利益或权利,甚至危及社会的稳定和存在。所以,人类道德生活和道德行为向来深受心理学的关注。

      在心理学内,不同思想流派的心理学家,从他们各自关于人类行为的一般原理出发,对人类道德行为作出了不同的心理学阐释。虽然,关于道德原则的形而上学含义,不同的理论传统有不同的理解,但它们的一个共同特征是认为在现实性上,道德原则是体现在道德主体身上的行为规范。心理学要阐明的,是道德原则如何实现从道德主体向非道德主体的社会传递,亦即儿童如何接受道德原型的影响而被道德社会化的过程。对此,不同理论作出了各具特色的具体说明:精神分析强调主观认同或自居作用,皮亚杰学派考察主客体相互作用过程中的同化和顺应及其平衡,社会学习理论则将这一社会传递过程理解为示范作用。

      不同理论之间的差异或争论,更主要地表现在对以下两个相互关联的问题的不同理解:其一,道德原则以什么形式在个体身上得到实现,从而构成其道德主体性;其二,这种主体性如何实现对个体道德行为的自我约束。在此,精神分析理论和皮亚杰学派虽然具体表现形式不同,但在理论性质上具有某种类似性,即均持某种内化说。其中,前者认为,通过自居作用,在个体人格内部分化出一个新的独立结构即超我;后者认为,通过主客体间同化和顺应的相互作用,在主体内部形成相对稳定的阶段性道德认知图式。不管是超我或道德认知图式,对个体道德行为的约束力都具有某种普遍有效性。

      正是在这个问题上,社会学习理论表现出与上述理论的巨大差异,并由此揭示了人类道德生活领域内的种种悖论现象。在班杜拉看来,道德原则与道德行为之间的关系是通过道德主体力量实现的。所谓道德主体,是在道德生活领域,个体在认知能力基础上形成的行为自我调节系统。这个系统与道德行为及其环境具有密切的关联性,三者处于持续不断的交互决定关系中。正因如此,道德行为自我调节能力的发展,并不保证个体建立起一个绝对的内部控制机制,从而使人永恒地趋向善性。事实上,自我调节系统是通过预期中的社会处罚和自我谴责而获得对道德行为的制约力量的,因此,如果个体能够通过某种道德解约机制规避其道德后果,那么各种不道德的行为就可以问心无愧地加以表现。这里所谓道德解约机制,是各种能够瓦解或削弱道德原则对不道德行为的约束力的认知心理机制。无论历史上或现实中,人们经常在自卫、正义等美名下从事着不同规模和程度的罪恶行径,就是通过各种道德解约机制进行自我辩解、自我解脱的。

      二、道德解约机制及其伦理意义

      任何一个不道德的行为,都可以看成是由若干道德分析点所构成的行为系列。在不同的道德分析点上,可以产生不同的道德解约机制。所有这些道德解约机制的激活,都有可能促使个体在道德的名义下执行这一不道德行为。其中,行为主体可以从不道德的行为表现本身、该行为所导致的结果、行为所针对的对象等各个环节,寻找到不同的理由为自己的行为辩护,以免受道德自我谴责的痛苦。

      1.道德合理化。就其本身性质而言,一个犯过行为是应该受到谴责的,并因而在通常情况下受到个体道德标准的自我阻抑。但这同一个行为,若在个体认知结构中被重新组织而发生性质的转变,从而在个体看来是服务于一定道德目标的,并因而是高尚的、符合道义的,那么,个体便能够自然而从容地、甚至充满豪情地去执行这一行为。这就是行为的道德合理化过程。军事训练最典型地揭示了合理化过程的道德实质。

      任何一个社会个体在成为军人之前,都已经被道德社会化而认为杀人是所有不道德行为之最。但任何军事行为的最终目标都是残杀人类。这一道德冲突正是通过军事训练被克服的。军事行为总是服务于某一更高形态的社会目标,如政治、宗教等,一旦军事行为背后的精神支柱被军人掌握,那么军人的日常道德就被军事道德所取代。对军人而言,军事训练是一个道德再社会化的过程,是对军人道德生活的精神洗礼,是对军人杀人行为的道德合理化。经过这一过程,任何教养背景的人都有可能转变成一个杀人能手或杀人狂魔。例如,纳粹军人发动世界大战是为了所谓“净化人类”,而对于一个反法西斯战士来说,参与战争是为了维护和平、保卫家园。关于历史上的十字军东侵,“基督教及其传统的普救说,改变异教徒信仰的热情……是向海外扩张的一个重要原因。”[1](P470)所有这些听起来冠冕堂皇的战争理由,都使人类禁止相互残杀的道德律令相形见绌,并在与一个宏大目标的对峙中土崩瓦解。

      2.婉辞标定。语言作为人类表达世界和事物的工具,具有极大的灵活性。这种灵活性为人类罪恶行为的道德解约留有广阔余地。同一个行为可以用不同的语言来表达或标定,从而向人们传达不同的道德意味。战场上同样的作战行为,若被描述为“英勇杀敌”,则会引起人们积极的道德情感反应;若被描述为“刽子手的残忍”,则引起人们消极的道德情感反应。所以,委婉的言辞修饰为人们提供了一个便捷的手段,使不道德的行为披上一层道德的伪装:“通过转弯抹角的措辞,邪恶的行为转而成为仁慈的,从事这一行为的主体也因此从道义的罪疚感中解脱出来。”[2](P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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