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无主义与伦理多元化

作 者:

作者简介:
慈继伟 香港大学哲学系

原文出处:
哲学研究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0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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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虚无主义和伦理多元化都是我们所处时代的重要现象。尽管这两个现象之间有密切的内在联系,人们往往分而论之。我想在此把这两个现象放在一起考虑,以期提供一些新思路。

      一、“无实化”与“入世化”:虚无主义的两层含义

      对虚无主义,以及现代社会的虚无主义特征,尼采在抽象的哲学层次上做了至今仍耐人寻味的论述,这一论述的最富戏剧性的概括,可说是尼采借疯人之口所做的宣告:“上帝死了”(《快乐的知识》第126节)。虚无主义有哪些主要特征呢?换言之,在尼采“上帝死了”一语中,“上帝”代表什么呢?一旦“上帝死了”,有什么不复存在或不再可能了呢?为了理清头绪,我们不妨把“上帝”分成几层含义来谈。

      首先,“上帝”代表终极真实,一种使(包括人在内的)其他真实成其为真实的真实。用尼采的话说,这种真实是“一个整体,一个系统化,或者说任何一种寓于所有现象之中,隐于所有现象之后的结构”,或曰“某种整合,某种‘一元体系’:此一信念给人一种强烈的感觉,仿佛置身或依附于一个比自我无比完好的整体,以至于将自己视为神的摹本”。(《强力意志》第12节。作者译自The Will to Power,trans.Walter Kaufmann and R.J.Hollingdale,ed.Walter Kaufmann,New York:Random House,1967。以下简称Kaufmann版)这里,尼采表述了两种不同的存在之间的质的区分。用海德格尔的形而上学语汇说,这一区分可称为超验与经验之别。用质的语言来说,一为神圣,一为世俗。用时空概念来说,区别在于来世和现世,神的世界和人的世界。不论其表述形式如何,这一区分的关键在于,惟有前者拥有自足的真实,而后者的真实只存在于它与前者的联系之中。

      以上所及的是真实问题即本体论问题,但这本身又包含价值问题或生存意义问题,即是说,超验域的首要地位不仅是本体论意义上的,也是价值论意义上的。这两方面是相辅相成的,因为既然超验域是终极真实所在之地,它理应也是终极价值所在之地,此为终极真实和终极价值的同一性。一旦视超验域和来世为终极价值的所在之地,经验域和现世便失去了独立价值,只能通过以前者为目的而获得价值。对于人生来说,区分超验域和经验域、来世和现世、神圣和世俗,意味着把人生区分为灵与肉、精神与感官。既然经验域和现世自身没有价值,那么感官欲望的满足亦无价值,加之对这种满足的企求会成为精神追求的障碍,感官欲望就成为须加克制甚至灭绝的东西。这就是尼采所说的带有强烈禁欲性质的“出世理想”(见《道德的谱系》第3篇)。我们可视此为“上帝死了”这一命题中“上帝”的第二层含义。

      根据“上帝”的这两层含义,“上帝死了”一方面意味着终极真实的消亡,或曰超验域、神圣、来世作为终极真实所在之地的消亡,另一方面意味着终极价值的消亡,或曰超验域、神圣、来世作为终极价值所在之地的消亡,意即“出世理想”的消亡。为了称呼方便起见,我们可以把“上帝死了”的第一层含义称为“无实化”(其中“实”代表超验的终极真实),把“上帝死了”的第二层含义称为“入世化”。

      二、“弱道德化”:虚无主义的第三层含义

      “上帝”的第三层含义,我们不妨称为“强伦理”。强伦理并不是尼采的说法,但它可说是尼采所言“上帝”的应有之义,指的是以“上帝”为基础的道德,意即派生于终极真实和出世理想(“上帝”的前两层含义)的道德。强伦理的特征可以概括为三点:

      第一,“上帝”作为超验的终极真实的化身,赋予以之为基础的道德一种特殊的认知属性。在认知意义上,以真理为基础的道德属于“本质性的”而不是“建构性的”,其权威性及合理性来自于独立于人的真实,而不是来自于人们在不同意志之间达成的共识。加之这种真实是永恒不变的超验真实,以此为基础的道德便具有一种形而上的属性,并因此而(对相信这种真实的人来说)具有不容质疑的权威性。这是强伦理的第一层含义。

      第二,“上帝”还是出世理想的象征,因此除了赋予道德一种认知属性,还赋予道德某些内容特征。这些特征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其中第一个涉及自我约束,即一个人应该如何对待自己的欲望或利益。出世理想摒弃现世生活,视来世为价值的唯一所在,很显然,这种对现世生活的否定态度要求人们对自己的感官欲望严加克制。我们可以把这种克己要求称为“严伦理”,以别于下面将要论及的“松伦理”。这是强伦理的第二层含义。

      第三,与这种严格的自我关系相应的是某种同样严格的,即建立在善或利他观念之上的人我关系。从伦理心理学的角度讲,这种人我关系依赖于禁欲式的自我约束,原因是,爱人之心是很有限的,不足以作为利他主义的心理基础,因而只有自我禁欲(即破除自爱)有可能作为利他主义的先决心理条件,尽管并非充分条件。与此同理,当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是相互关心而不仅仅是相互制约,是追求共同目标而不仅仅是遵守共同规则时,严格的自我禁欲也是个人与社会认同的先决心理条件。这种利他主义和利群主义是强伦理的第三层含义。

      在这三层含义中,第一层涉及道德的认知属性,后两层则涉及道德的具体要求。须强调的是,强伦理的认知属性和它的具体要求之间有某种一致性。既然终极真实和出世理想是密不可分的,那么由此而生的强伦理的三个特征也应如此,即是说,具有形而上认知基础的伦理观往往以禁欲主义和利他主义为其要求,反之亦然。我们把兼有这三个特征的伦理观称为“强伦理”,是因为它一方面依赖于很“强”的(即“本质性的”、形而上的)认知基础,另一方面又提出很“强”的(即禁欲的、利他的)要求。与此相区别的“弱伦理”,顾名思义,在三方面都带有“弱”的特征,即依赖于“弱”的(即“建构性的”)认知基础,并且只包含“弱”的要求,在自我关系上不要求禁欲,在人我关系上只要求起码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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