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伦理?什么是伦理关系?这类问题人们往往以为是常识,不以为然。可是有些习以为常的说法并不确切,如说“伦理就是道德”,“伦理就是调节人的行为的道德观念”,“伦理就是道德规范”,甚至说伦理是不值得尊重的“诱人策略”等等。这些说法似是而非,因此有必要进行讨论。 一 生活经验告诉我们,人与人之间相处,总有一种特殊的关系,这种关系既不是自然的、盲目的关系,也不是由权威、律令强行规定的关系,而是一种由关系双方作为自觉主体本着“应当如此”的精神相互对待的关系。这种关系就体现着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关系。凡是经历过社会生活的人,都不能否认这种社会关系的存在及其重要意义。动物之间也有一定的关系,如母虎与虎子的关系。我们可以用拟人的说法,描述它们之间的“亲情关系”。但是,实际上它们之间只是自然生命的关系,并不是人类之间的亲子关系。因为它们之间没有相互以亲子关系对待的自觉意识和意志,也没有在它们之间形成伦理关系的社会基础。支配它们的行为和相互关系的只是第一信号系统的低级意识,其行为是自然的、本能的,可以说它们不是以关系存在的。即使“虎毒不食子”,也并不是母虎有自觉意识和亲情,而是由低级意识和本能形成的习性,习性一过就互不相干,真的“不识子”了。从这个意义上说,动物是以自然个体方式存在的,而不是作为社会主体自为存在的。 人类则不同。人类的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子关系,不但是自然的由生育而产生的血缘关系,而且是有自觉意识和自主意志的社会关系。人类在男女关系基础上形成的最初的伦理关系就是原始家庭伦理关系,即亲子、长幼关系。这种关系是不可逆转的。在这里,伦理关系是按辈分确定的。辈分关系的产生和确定是不依个人意志为转移的,就其产生的客观过程和生存方式来说,是必然的、不可逆转的。正是这种必然的、不可逆的关系,决定了亲子之间有必要规定出某种辈分关系,而且群体和社会也有权利要求个人应当遵循一定的辈分关系,约束自己的行为。这个辈分关系在父子之伦的范围内,是不可逾越的“天伦”,有它应当遵循的人伦之道。这就是由必然性关系决定的必要性和应然性的关系。按照这种关系的规定,亲子要有亲,长幼要有序,长应有所尊,幼应有所敬。这亲、序、尊、敬,就是人伦之道,长幼之理。中国古代《尚书》记载最早的伦理关系有父母兄弟子,其道就是:父义、母慈、兄友、弟恭、子孝。这种渗透着义、慈、友、恭、孝观念的亲子长幼之间的关系,就是以血缘为基础的家庭伦理关系。这义、慈、友、恭、孝就是调节伦理关系的道德规范,它体现在个人身上就是伦理的造诣,即个人之德。原始伦理关系在每一个发展阶段上,都是应该如此、必须如此的。它之所以必须,是因为那是必然的、不以个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它之所以是应该的,是因为那不但是必然的而且是必要的,非如此就不能使家庭关系和顺。讲必然是指客体本身的存在和变化规律,讲必要则包含主体与主体的意志关系调节,关系到主体本身的直接利害与选择。这也就是古代家庭伦理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这些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总和就构成家庭伦理关系的实质和核心内容。道德伴随伦理关系而产生,又维系和调节着伦理关系的发展。它一方面塑造个体的德性,另一方面又形成社会群体的道德风尚。那些被社会所确定并推广的道德观念、规范、原则的总和,就构成所谓社会意识形态的道德。由此可见,伦理意味着客观的关系,也意味着这关系之“理”。这关系之“理”,作为社会意识就是道德,体现为个人品行就是德。 考察伦理关系的形成,首先意味着历史的考察。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当然是有一定肉体组织的、有生命的、有男女两性的个体的存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活动,就是生产出吃、喝、住所需要的物质资料的生产劳动。正是从这里分界,使人与动物分离,开始了人类的社会生活史。与此同时,人类作为类存在还有人口的生产和增殖。这种关系也是客观的物质性关系。从历史过程来看,由男女关系发展而形成的家庭关系,是初始社会的主要社会关系,甚至是惟一的社会关系。后来随着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发展,社会关系便取代了家庭关系的地位。《易经·序卦传》说,“有天地而有万物,有万物而有男女,有男女而有夫妇,有夫妇而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这种直观的、朴素的推论,虽然没有看到生产活动对人类历史开端的意义,也没有阐明从男女到君臣关系形成的过程,但它却说明了家庭关系和社会关系的先后历史顺序。 人类在物质资料生产中所发生的关系,是“不通过人们的意识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注:列宁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8.)。所谓“不通过人们的意识”,并不是说人在进行生产活动时没有意识,而是说人类的生产活动是由吃、穿、用等物质需要决定的,人们进行生产和交换甚至没有意识到他们的社会生产关系。物质的需要和活动是第一性的,意识、思想是被物质需要决定的,是第二性的。人类的物质资料生产方式形成后,人的需要的内容、满足需要的方式和途径,都要受制于一定的生产方式,人只能在一定的生产方式决定的条件下表现其本性。这就是人与动物本性不同的根据。正如马克思、恩格斯所说,“一当人们自己开始生产他们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时候(这一步是由他们的肉体组织所决定的),他们就开始把自己和动物区别开来”(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24.)。人在作用于自然界时就改变了自己本身的天性。人性是被生产方式决定的,而不是相反。从脱离生产方式的抽象的人性或绝对精神中,不能找到人类伦理关系的科学解释,也不能直接引申出人类的伦理关系。人类的伦理关系,一开始就有客观的、物质性的关系方面,而不是纯粹精神性的、自然的关系。 人类初始关系的形成,当然离不开精神条件。这里有两个方面值得注意:一方面是意识和语言的伴随。如果没有意识、观念、思想的发生并渗透于人类的活动和关系之中,人类初始的关系就只能是动物的、自然的关系,而不可能是人类的社会关系。人类脱离动物性关系的关键是劳动。人类在劳动中形成了意识和语言,同时也就具备了形成伦理关系的精神条件。马克思也说,语言是一种实践的、既为别人存在并仅仅因此也为自我存在的、现实的意识。语言和意识同时既在人类的实践中产生,又在人与人的交往关系中产生。动物不从事生产,也不以相互交往关系而存在,因此动物的意识不可能发展为人的意识和语言,动物的自然关系也不可能发展为人类的伦理关系。另一方面,要有对自然、对他人、对自我的意识。人的初始关系是与人的原始意识相联系的。人的意识起初只是对可感知的环境的意识,包括对自然和对他人的关系的意识。这种意识是开始意识到自身与其以外的其他人和物的狭隘联系的一种意识。这就是说,人意识到必须和周围环境打交道,必须和其他人来往,这就有了自我与环境、自我与他人的区别意识,也就开始意识到自己作为人是生活在他人和社会之中的。这就为形成有一定社会意识渗透其中的社会伦理关系创造了思想条件。伦理关系就是由客观关系和主体意识统一形成的特殊的社会关系。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黑格尔认为,“伦理性的东西不像善那样是抽象的,而是强烈地现实的”(注: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173.)。“无论是法的东西和道德的东西都不能自为地实存,而必须以伦理的东西为其承担者和基础”(注: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161.)。因为法和道德都缺乏实体性,它们只能像藤一样攀缘在现实的伦理之树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