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何谓价值?马克思说:“‘价值’这个普遍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的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406页。 )因此价值作为一个具有普遍意义的关系范畴,从哲学上讲,它表示的是人们在实践活动中作为主体的人和作为客体的外界物之间的一种对立统一的关系状态,是以主体内在尺度为特征,客体能否满足主体的需要以及满足的程度的主客体之间的关系。在这一关系中,客体是否按照主体的尺度满足主体的需要,是否对主体的生存、发展和完善具有肯定作用,对价值的产生及其价值的大小起着关键作用。从这种意义上讲,价值就是客体对主体需要的肯定或否定,是客体属性价值化的过程及其结果。因此,价值的本质在于主体性和客体性的统一,主体需要和客体属性的统一。 何谓人的价值?人的价值是价值关系中的一种特殊形式。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人是价值关系的主体,自然是价值关系的客体,这是确定无疑的。但是在社会领域,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中,具体的人在价值关系中的主客体位置就比较复杂。因为在社会领域,人不光是价值的主体,同时又是价值的客体,它既可以为价值的主体,又可以为价值的客体,既是主体又是客体。这种人的同时具有价值主体和价值客体双重品格的现象,不仅是人的价值的最显著特征,也是人的价值得以产生和存在的现实基础。简单地说,所谓人的价值就是作为客体的人的认识和实践活动对作为主体的人的各种需要的满足。就一个人和社会及他人的关系来说,一方面,他是需要的主体,有其自身的需要,并在与他人和社会的交往中,从他人和社会那里获得需要的满足;另一方面,它又是需要的客体,又以其自身的存在和活动来满足他人和社会的需要;另外,就一个人自身来说,他又要作为客体通过自身的各种认识和实践活动来满足作为主体的自身那些社会和他人无法给予满足的需要。人们以各自的方式对上述几个人的关系不同方面和环节的独特处理和实践衍生出人的价值的三个不同方面:人的社会价值、人的个人价值和人的自我价值。 人的社会价值就是指人们在处理和实践人的关系时,以社会和他人为价值主体,以个人自身为价值客体,通过个人自身的认识和实践活动,创造物质和精神财富去满足社会和他人的需要,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个人对社会的“奉献”;人的个人价值,也就是人们在处理和实践人的关系中,以个人自身为价值主体,以社会和他人为价值客体,个人从他人和社会那里获得物质和精神需求上的满足,以保证人们在处理和实践人的关系中,既以个人自身为价值主体,又以个人自身为价值客体,个人通过自身的主体性自我认识、自我反省、自我调节、自我实践活动,自己满足自己那些社会和他人无法给以满足的物质和精神上的需要,它的特点是“自我索取”、“自我奉献”以及“自我满足”。 二 从人的价值的三个方面来说,只有社会价值由于它的主体是社会而客体是个人,它讲的是个人向社会和他人奉献的问题。而人的个人价值和自我价值,由于其主体都是个人,因而讲的都是个人需要的索取以及需要的索取能否得到满足的问题,只不过人的个人价值是讲个人向社会和他人索取,而人的自我价值则是个人向自身即自己向自己索取。这也就是说,对于社会中的每个人来说,社会价值涉及的是“奉献”的问题,而个人价值和自我价值涉及的是个人需要的“索取”以及能否满足的问题。 谈到人的需要,作为个体的人来说,其需要是多方面和多层次的。马斯洛曾把人的需要分为高低不同的五个层次,这就是马斯洛的人的需求层次理论。按照马斯洛的人的需求层次理论,人的需求可分为:第一层次,生理需求:如衣、食、住、行等;第二层次,安全需求:如人生安全、职业安全等;第三层次,感情和归宿需求:如友谊、情感归属等;第四层次,社会需求:如尊重、权威、地位等;第五层次,自我实现需求:如胜任感、成就感等。马斯洛认为:人们一般按照以上所述从第一层次到第五层次这个需求“阶梯”,从低级到高级追求各项需求的满足。 从马斯洛由低到高的五个需求层次理论来看,本人认为:人们对这五个层次需求的追求和实现的问题,也就是人的价值的实现的问题。只不过人的社会价值在于个人给社会和他人以这些需求的奉献和满足(第五层次除外,个人只是为他人实现此种需求创造条件)。而个人对社会和他人这五个层次需求的需要、索取和满足的问题,就个人来说,也就是人的个人价值和自我价值的实现问题。一般来说,低层次的需求如生理和安全需求的满足基本上属于人的个人价值的实现范围,而第三、第四层次的感情归宿需求及社会需求,则某些方面是社会和他人可以给予的,属人的个人价值范围,而某些方面则又是社会和他人不能给予的,它需要个人实施和发挥自我价值来实现。而第五层次,也就是马斯洛认为的人的最高层次的需求,则主要属于个人的自我价值实现的范围。 (1)人的需求的第一层次和第二层次:生理需求和安全需求。 众所周知,现代社会每个人的衣、食、住、行等生理需求所需所用的任何产品都是社会化的劳动产品,都凝聚着社会和他人的劳动和心血,安全需求如人身安全、职业安全等,在现代社会中同样也需要社会和他人给予保障和满足。人身安全如人的生命安全、财产安全等,生命安全首先要由社会用道德和法律的原则约束、规范人们的行为,使个人正当的生存权(也包括隐私权等)和财产权不受侵犯,另外,社会还要用医疗、卫生、保健等保护个人的生命健康和延年益寿;再如职业安全,社会要以各种方式满足个人正当的就业权利,并保护他的从业安全,还要妥善处理个别职工的下岗和失业的问题等等。以上所述说明人的第一层次和第二层次需求即人的生理需求和安全需求主要是通过社会和他人给予个人以满足的,也即社会和他人作为客体通过认识和实践活动给作为主体的个人以满足,因而它属于人的个人价值。当然,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当个人从社会和他人那里获得生理需求所需的衣、食、住、行等生活资料后,个人对它的具体能动的运用,以及社会和他人给予个人生命和职业等安全需求,个人自身为此如何能动地合作和配合等等,这些,则是属于个人自身既为主体又为客体,通过自我认识调节和实践达到“自我满足”来实现的,因而这属于人的自我价值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