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9世纪的早期,黑格尔全面、深刻地批判了自由主义。他把种种型态的自由主义都指陈为“抽象观念”,自然意味着他提出了一种作为规范和标准的“真正的自由”概念。这一“真正的自由”,黑格尔把它与伦理实体联系起来。伦理实体的自由概念之提出,表明黑格尔通过对自由主义的批判,重建了自由理论,而成为近代自由理论的集大成者。自由主义的种种观念,成为“真正的自由”概念的要素和环节,以新的形式组合于黑格尔的体系之中。 一、道德与伦理 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说:“在谈到自由时,不应从单一性、单一的自我意识出发,而必须单从自我意识的本质出发。”(注: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258页。据Knox英译本,有的译文有改动。 )在他看来,近代的自由概念,无论是洛克式的“否定自由观”,还是卢梭“只服从自己”的自由观,康德、费希特式的道德自律观,由于都坚持自由即自我依赖的理解,都从单一的自我意识出发,因而只能是空洞的、抽象的。而他自己,则通过引入“他人”概念——另一个自我意识,从自我与他人、自我意识与它的对方的统一中,来揭示自我意识的本质,从而使自由概念确立在互主体性哲学模式而不是(单)主体性哲学模式之上。他是这样说的: “这里的问题是一个自我意识对一个自我意识。这样一来,它才是真实的自我意识;因为在这里自我意识才第一次成为它自己和它的对方的统一;那本来是它的概念的对象的自我,现在事实上不是对象了[即不是与它相对立的现象了];但是欲望的对象之所以是独立的,只是因为这对象是普遍的不可磨灭的东西。既然一个自我意识是对象,所以它既是一个自我,也是一个对象。——说到这里,精神这一概念已经出现在我们前面了。意识所须进一步掌握的,关于精神究竟是什么的经验,——精神是这样的绝对的伦理实体,它在它的对立面之充分的自由和独立中,亦即在互相差异、各个独立存在的自我意识中,作为它们的统一而存在:我就是我们,而我们就是我。意识在自我意识里,亦即在精神的概念里,才第一次找到它的转折点,到了这个阶段,它才从感性的此岸世界之五色缤纷的假象里并且从超感官的彼岸世界之空洞的黑夜里走出来,进入到现在世界的精神的光天化日。”(注: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上卷第122页。商务印书馆,1983。据Miller英译本, 有的译文有改动。) 黑格尔的这段话意味深长。联系本文题旨,我们可以看到,通过人的存在的互主体性结构,黑格尔确认人是社会性的人,个人只能在他们的相互关系中生存和发展,个人的自由离不开相互间必然结成的关系。“伦理秩序就是自由,或自在自为地存在的意志,并且表现为圆圈的各个环节就是调整个人生活的那些伦理力量。个人对这些力量的关系乃是偶性对实体的关系,正是在个人中,这些力量才被观念着,而具有显现的形态和现实性。”(注:黑格尔:《法哲学原理》, 第165 页。 据Knox英译本,有的译文有改动。)黑格尔把个人与伦理秩序的关系理解为偶性与实体的关系,以“伦理性的规定构成自由的概念”(注: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165页。据Knox英译本,有的译文有改动。 ),确实给了自由以非常具体的内容,使之能够免于他对康德式道德自律观所作出的“空洞性”指责。 在指出黑格尔伦理实体的自由的具体内容之前,我们先来考察一下黑格尔对“道德”与“伦理”之间所作的区分。 黑格尔赋予“伦理”(Sittlichkeit)人类群体生活中的规范、价值观念和制度的意义,从而与作为以人的内心、意向和良心为出发点的行为标准的“道德”(Moralit
t)相区分。从词源上看,“伦理”(Sittlichkeit)来自“习俗惯例”(Sitten)这个词语,而“道德”(Moralit
t)的词源“mores”是拉丁语,对德语读者比较不明显。在《自然法》中,黑格尔特别提到了“伦理”一词的语言学隐喻,即“伦理”以某社群或共同体(community)之中实际存在的、具体的、 享有生命力的习俗、价值观念和制度为基础,以此来批评“新近的一些伦理体系,由于把一种自为的存在和个体性当成原则,因此它们可以指责这些字(指希腊语中表示伦理的ethos和德语的这个字Sitte——引者注)不能显示它们的关系;而且,这种内在的提示如此有力,以致于那些伦理体系为了表示它们的实质,不能滥用这些字,而是采用‘道德’这个字,这个字就其根源来说与‘伦理’所指的确相同,只是因为它是一个刚造出来的字,因此不能那么直接地防止其坏的意义”(注:Hegel,Natural Law,p.112.Philadelphia: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Press,1975。)。在《法哲学原理》中,黑格尔同样提醒读者注意,“道德”与“伦理”具有本质上的不同的意义。他认为在康德哲学中,“各项实践原则完全限于道德这一概念,致使伦理的观点完全不能成立,并且甚至把它公然取消,加以凌辱”。因此,“尽管从语学上看来道德和伦理是同义词,仍然不妨把既经成为不同的用语对不同的概念来加以使用”(注: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42页。据Knox英译本,有的译文有改动。)。 对于黑格尔的这一区分,该作怎样的理解?一种流行的看法认为,“道德”对黑格尔来说意味着康德的道德哲学,即一种反思的、批判的、个人主义的道德哲学,黑格尔批判“道德的”观点,意味着他试图回归古希腊的伦理世界,固守一个民族的传统法则与习俗。黑格尔坚持认为伦理高于道德,表明他是个人主义和批判的道德思想的敌人。受上述看法的影响所及,哈贝马斯在建立商谈伦理学(Discussethics)时, 把商谈伦理学宣布为康德传统的继续,而不是黑格尔传统的继续(注:事实上,哈贝马斯的商谈伦理学沿互主体性作哲学思考,就必然是黑格尔传统的继续。参看薛华:《哈贝马斯的商谈伦理学》第六节“哈贝马斯与黑格尔”。辽宁教育出版社,19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