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环境道德的基础 道德是一种调节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伦理规范(注:“道德”(morality)源自拉丁文的“mores”,“伦理”(ethics )源自希腊文的“ethos”,两词的词义都是习惯或风俗,常用作同义词。 )。生态环境问题表面上是人与自然之间的矛盾,实质上这个已危及人的安全生存和自由发展的危机,仍是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问题,生态环境只不过是人与人(社会)之间利益关系所涉及的一个方面。 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的道德,以规范人的行为来协调人与人(社会)之间的交往和协作,道德是由各种各样的规则所构成的规范体系。在康德看来,道德是规范人们实际行为的意志法则。道德又是人存在的一种方式,它以应当怎样生活、怎样为人处世,引导人们达到某一特定境界,形成某种秩序。个人或群体的道德是行为方式和生活方式。总之,道德既是人的一种思想方式,又是一种实践方式。 道德的存在方式是历史的,一定的生产力和生产方式形成了一定的道德。在人类社会的早期,图腾、风俗、礼仪、禁忌、巫术起到了原始道德的作用。那么,当时是否存在着环境道德?据人类学研究,某些原始道德有意无意地保护了自然。在长期与自然打交道的过程中,人类出于生存的需要,逐渐摸索出一些保护自然的经验,形成了某种习俗,直接或间接地保护了自然环境。当时人口数量很少,劳动工具简单,人们靠狩猎和采集为生,生活居无定所。因此,当时的人类对自然的破坏力极小,不存在如今所见的生态环境问题。当时即使出现某地生态环境的恶化,在地广人稀的条件下,人类可以通过迁徙另谋生路。何况当时的人们对自然的认识很有限,对自然敬畏有加,感恩于天地赐予万物的哺育。“人们对生存环境的取舍,基本不受人口分布压力的限制,人地关系中顺乎自然的惰性,远胜于主观改造自然的紧迫性。”(注:宋镇豪:《夏商社会生活史》第13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 当进入农业社会时期,生产力的发展和人口蕃衍增殖,变森林为农田。这一时期人类对自然的开放大增,开发和破坏成了同一过程,主要表现在对地表植被的破坏,导致水土流失、洪水泛滥,如中国黄河流域的历史变迁。虽然唐代人们已认识到森林可“兴云致雨,有利于人者,皆禁其樵采”,然而对黄土高原无节制的采伐森林,导致土瘠民贫、后患无穷。某些古代文明的衰落据说也与人类对当地的生态环境的破坏有关,如玛雅文明和美索不达米亚文明可能是日积月累的环境压力的牺牲品,这些环境压力最终减少了粮食供应并破坏了整个经济(注:[美]L.R.布朗:《建设一个可持续发展的社会》第1页, 科技文献出版社,1984年。)。总之,在前工业社会并未形成普遍的环境道德,如果说已出现了某些保护环境的观点,也只能算是一种朴素的、建立在感性认识上的观点,其影响范围也是小规模的。 最早的道德规范主要是处理个人之间的关系,随后才扩展至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道德本身是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不断进化的,道德素质也是在不断提高的。从前工业社会到工业社会的早期,自然对于人类来说还不是那样稀缺。因此,当时的道德并未危害人类对自然的规范,或者说并未将破坏环境提升到道德的高度。一旦人口膨胀和工业化的步伐加快,生态环境问题凸现:人类掠夺性的开发使自然不堪重负。这时,一部分人的滥用资源和污染环境就会侵犯他人的利益和自由,损害公共福利,甚至威胁他人的生存。生态环境问题必然地成为一个道德问题,世界已发展到需要构建一种环境道德的时候了。“假使没有一个环境伦理来保护社会的生物基础及农业基础,那么,文明就会崩溃。”(注:[美]L.R.布朗:《建设一个可持续发展的社会》第281页, 科技文献出版社,1984年。)由此可知,道德既是历史的,也是不断发展和丰富的;既是抽象的心中理念,又是具体的行为规则。 生态环境问题是人与自然的矛盾掩盖下人与人之间、人群与人群之间、甚至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这个利益之争是经济利益之争,其实质直指生存权和发展权。利益是分层次的,当人们为了个人利益和局部利益,破坏环境的负效应超出自然的承受力,便危及人类共同利益、损害当代乃至后代之间的利益关系。这就是环境道德的形而下起源。 众所周知,利益是道德的基础,道德与利益是统一的。道德通过规范人的行为进行利益分配——第三次分配(注:厉以宁:《超越市场与超越政府——论道德力量在经济中的作用》第167~186页,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环境道德将我们置于一种挑战性的困境之中,“它们可能会要求我们抛弃那些我们所长期珍视的一些理想,即我们的生活应达到一定的水准以及为了维持这种水准应该进行各种各样的经济活动”(注:R.T.诺兰:《伦理学与现实生活》第436页,华夏出版社, 1988年。)。尽管如此,培育环境道德并非可有可无的精神游戏。一方面,人类有必要重新认识生态环境资源,重建新的生存范式,重新规范人与自然的关系和利益分配,以生态优先的原则重新定位一些产业。这也是道德自身进化的过程,环境道德是道德进化的高级阶段,它标志着较高的道德认识水平,即对保护自然和生命具有道德感情和道德习惯。从这个意义上说,环境道德就不仅仅是对人与人之间就自然环境的利益分配,而且是人自身的完善,即高尚人格的培育。如麦金太尔所言,一种完整的道德体系应包含三个因素:未经教化的人性、认识到自身真实目的后可能成为的人和能够使人从前者向后者转化的道德戒律。(注:[美]A.麦金太尔:《德性之后》第68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新构建的环境道德正是有助于人的发展和完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