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市场经济与道德对立统一的条件性

作 者:

作者简介:
王淑芹,首都师范大学法政系,北京 100037

原文出处:
道德与文明

内容提要:

本文对市场经济与道德的对立和统一两种情况及其条件进行了分析,指出二者的对立和统一是有条件的。我们既不能因二者的矛盾性而完全否认道德在经济活动中的积极作用,也不能因二者的统一性而抹杀经济活动自身的特点和规律。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0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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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经济讲究效益和利益,它要求市场主体在商场上要锱铢必争,斤斤计较,而道德则要求人们在利益冲突时要替别人着想,节制自己,先人后己。诸如此类的矛盾现象,就使一些人觉得市场经济与道德是相互排斥的,二者应该“划界”。其实,无论主张市场经济与道德是矛盾的,还是主张市场经济与道德是统一的,我们在理论和实际生活中都能找到佐证和根据。因此,问题不是二者是矛盾的还是统一的,而是要具体弄清二者在什么情况下是矛盾的,在什么情况下又是统一的。

      一

      在市场经济与道德的关系中,需要回答的首要问题是,市场经济究竟有没有道德?

      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来看,任何经济基础都有与之相适应的社会意识形态,市场经济作为人类发展的一种重要的经济形式,必然会产生包括道德在内的社会意识;从道德的本源来看,道德是人类维持生产、分配、交换等活动的秩序以协调人们之间利益关系客观需要的产物,这就从根本上决定了任何社会的经济活动都要有道德的调节,道德是所有社会经济活动秩序不可或缺的条件之一;从道德调节利益关系的重要功能来看,在市场经济中,人们的利益关系非但没有消除,反而更加复杂和明显,人们之间的利益矛盾和冲突更加频繁和突出,因此,作为调节人们之间利益关系的道德,仍是市场经济社会必不可少的调节力量。由此可见,市场经济活动领域不可能是道德调节的空场。

      市场经济活动中的道德即市场道德,不仅是经济基础决定社会意识的一般规定,而且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秩序的内在要求。市场主体的独立人格是市场经济的本质属性,它预制市场主体具有生产和经营的自主权、自愿交易的自由和互不辖属的平等地位;市场经济规律要求市场主体交易时要遵守等价交换原则,而等价交换原则的核心就是货真价实,公平买卖;商品生产的交换性所导致的“为他性”,就决定了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不是孤立的单个活动,而是一种广泛合作的社会性活动。经济活动的合作性质就要求市场主体讲究信用,认真履行诺言和契约。这一切无不表明,以自由、平等、诚实、信用、公平为主要内容的市场道德,是市场经济关系秩序客观要求的“凝结物”,而不是人类的某种“善良意志”的规定。

      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唯有遵循起码的道德,才能获利生存。因为企业的利益与消费者的利益不是你有我无的绝对排斥,在一定的基础上可以共存。商品经济生活的交换性,决定了企业只有面向市场,服务其用户,才能实现收益回报。因此,离开了顾客的需要和利益满足,企业在市场中也就失去了发展的机会;相反,只有着眼于顾客的需要,为顾客提供满意的产品和服务才会得到消费者的青睐,企业的产品受消费者的欢迎,产品有了销路,企业才能发展。不难看出,企业是在较好地满足消费者需要的过程中实现自身利益的。这表明,企业的经济活动不是一个单向的利益索取过程,而是一个双向的利益实现过程。尤其是当今买方市场的激烈竞争环境,更加剧了企业对消费者的依赖。企业要想占领市场,不仅要凭借优质的产品和热情的服务,激发消费者的购买欲,满足其基本利益,而且还必须重视企业的良好形象,有好的口碑,才能赢得消费者的信赖。用真诚赢得信誉,信誉就会赢得效益。正如一位学者指出的:“当社会上普遍地流行欺诈行为时,信誉成为了稀缺的东西。根据经济学的一般规律,越是稀缺的东西越值钱,所以讲究商业信誉的商号此时反而能赚更多的钱。”(茅于轼:《中国人的道德前景》,第131~132页,暨南大学出版社,1997年)日本企业家拉链大王吉田忠雄也说,“不为别人得益着想,就不会有自己的繁荣。”说到底,企业为消费者着想,也就是在为自己着想,企业为消费者服务就是在为自己服务,企业不顾消费者只想着自己,最终只能是空想。这无不说明,市场经济虽是利益经济,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本质在于追求金钱、效益、功利,但它不是让人们见“利”就“抢”,它的运行规则要求企业在满足消费者利益的基础上得利,企业的经济活动应该是一种利人利己的双利行为。

      市场经济运行一旦缺乏市场道德的文化环境,往往会导致市场秩序的混乱,并阻碍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企业间“三角债”的恶性怪圈,就是一个最好的明证。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初始时期,由于一些企业不讲究信用,故意或被迫拖欠其合作厂家或商家的货款,不按时、按质交货,不遵守合同要求,他们的违约行为直接导致了一个庞大、复杂的“三角债”网络,相互背信弃“约”和欺骗的结果,是互相牵制发展,最后形成了害人害己的恶性循环。这无不说明,商人遵守市场道德,是他们生意兴旺和社会经济效益提高的重要保证。

      由此可见,市场道德与市场经济非但不矛盾,反而是适应、促进的。因为市场道德是市场经济关系的反映,是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客观规定,所以我们说,在市场道德的意义上,市场经济与道德是不矛盾的,更不可能“划界”。

      二

      在市场经济与道德的关系中,需要辨清的另一个问题是,市场道德是一种什么样的道德?它与一般的社会道德有哪些区别?

      市场道德虽说是社会道德的组成部分,但二者是有差异的,有时是相互矛盾的。市场道德是一种功利道德,它是基于公平的原则而产生的。凡是符合“公平”的利益所得,都是道德的。如,在谈判桌上,商人们的讨价还价,寸利不让,不是道德堕落的表现,而恰是使利益所得更加合理、更加公平所必需的环节。因为经济领域的任何商品或劳务都凝结着一定的劳动,这种劳动不同于纯粹的公益活动,它是一种需要报偿的经济活动。更为重要的是,人们付出体力和智力得到相应的报酬,这是社会正义原则的要求,否则,社会就可能被“不劳而获”的寄生虫吞噬。所以,人们付出的劳动得到回报是正当的、合理的。究竟报偿是多少,就需要买卖双方根据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及其供求关系的变化进行协商,在商议中人们不可避免地会讨价还价。讨价还价不是背离经济规律的漫天要价或无限砍价,而恰是为了更好地保证双方的基本利益所进行的利益均衡。从自由的角度看,讨价还价正是人们自愿、互惠、互利交易的表现。如果人们在商业活动中不适当地争利,反而都发扬无私利他的精神,拱手让利,这看似高尚无比,孰不知,这恰是对社会正义的破坏,不符合利益的公平分配原则,而且生意也很难成交;如果一方拱手让利,另一方寸利必争,虽会成交,但这种交易是以损害对方利益为代价的,这无疑也是对社会正义的践踏。所以,市场道德讲究的是公平合理的利益所得,而不是以一方的节制或牺牲为前提。总之,市场道德与较高的社会道德在价值原则、价值追求和价值层次上有着明显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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