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伦理人格走向法制人格

作 者:
徐强 

作者简介:
徐强(1965—),男,南京大学哲学系博士生,南京师范大学经济法政学院讲师。南京 210093

原文出处:
东岳论丛

内容提要:

在一个伦理的社会中造就的是伦理化的个人,而一个法制社会造就的则是法制化的个人。与个人的存在状态相应,个人人格也表现为伦理人格和法制人格。社会从伦理化走向法制化的过程,同时也是伦理化的个人向法制化的个人、伦理人格向法制人格转变的过程。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0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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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一般而言,在一个伦理的社会中造就的是伦理化的个人,而一个法制社会造就的则是法制化的个人。与个人的存在状态相应,个人人格也表现为伦理人格和法制人格两种。社会从伦理化走向法制化的过程,同时也是伦理化的个人向法制化的个人、伦理人格向法制人格转变的过程。

      一、从伦理社会到法制社会

      自人类社会形成以来,个人就一直生活在社会之中,并且受社会的制约和支配。这是因为人类为了生存就必须进行生产,而生产又总是社会生产。因此,建立在社会性生产基础上的个人生活就不可避免地会打上社会的烙印。一个社会中个人的生存样态,绝不是个人自由选择的结果,相反,个人的命运总是与社会的命运息息相关。我们要想了解个人,首先就要了解社会,了解社会生产的物质条件。

      在人类业已经历的社会历史上,人类生产的物质条件发生的最为重大的转变,是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向商品交换的市场经济的转变。这两种不同的物质生产条件形成了不同的社会面貌,造就了不同的个人。在封建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条件下,由于市场交换的范围极其狭小,人们的人际交往环境十分有限,因而人们彼此之间所结成的社会关系就显得朴素和简单,并且往往带有邻里间的较为浓烈的伦理道德色彩。这就使得人们之间的关系大多只是一种模糊的、不确定的感性关系,而较少具有理性的明晰性和确定性。人们在生产和生活中普遍表现为人身的依附或依赖关系,因而个人尚没有成为完全独立的个体,不需要也不可能形成广泛的独立个体间的责任关系,相反,更多的则是一种人身的连带关系。因此,既可能“一人得道,鸡犬升天”,也可能“一人犯法,全家获罪”。

      在这样一种封闭和固定的社会环境中,个人获得了一种安全感和依赖感,并确立了一种以人伦化的个人为中心的个体存在。一旦个人脱离了这种社会关系,个人则会感到孤独和失落。这样,在整个社会层面呈现出的就是一种伦理化的样态,个人身上也表现出明显的伦理化的特征。在一个伦理化的社会中,一方面具有伦理道德意味的权力系统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另一方面个人也把伦理道德上的修养作为人生追求的目标。例如,在我国长期的封建社会中,君权、神权、族权和夫权等带有伦理道德特征的世俗权力成了调节社会生活的主要杠杆。而在封建的儒家思想中,既讲究“修身、养性、齐家、治国、平天下”,又把“仁义礼智信”作为做人的基本要求。在佛家思想中,也讲“静心、仁慈、断念、戒贪”等等。可见,伦理社会主要是通过伦理道德来维系的社会,它所需要和造就的也只能是相应的伦理化的个人。

      在西方资本主义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随着商品交换的市场经济逐渐取代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原本居于维系社会生活中心的伦理道德的感性调整就不得不屈从于法纪法规的理性规范。这是因为与自然经济不同,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之间的关系不是自然、朴素的关系,而是在市场中发生的自觉自为的关系。由于这种关系是因利益竞争所引起,不再受以往地域的局限,因此,一方面它因缺少了邻里之间的感情基础而显得更为松散,另一方面它比起人们彼此之间的感情关系也显然具有更强的对抗性。这样,人们在市场中就必须以独立个体的形式来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并加以理性规范,从而使得人们彼此之间的关系变得日益明晰和确定。

      与此同时,以人们内在自律为根据的伦理道德的柔性调整就不得不让位于外在强制的法纪法规的刚性制裁。否则就无法消解人们之间因利益而引起的相对紧张的对抗关系。所以,一个社会之所以会从伦理社会走上法制化的轨道,是由人们经济生产形式的改变所决定的。由于人们的生产形式不同,人们彼此之间结成的关系也不相同。在对人们之间不同的伦理关系和法制关系的调整中,便呈现出伦理社会和法制社会两种不同的社会样态。

      由此可见,在市场经济中,为了保证市场经济的有效运作,市场本身就需要具有规范性,即使人们心目中期望感情、感性力量的作用,保持着对伦理道德的良好愿望,但市场却绝不能以感情、感性或者伦理道德来操作。这倒不是说市场就不需要感情、感性,不需要伦理道德,而是说市场中的感情、感性必须以理智、理性为前提,伦理道德以法纪法规为基础。在市场中,我可以把货物低价卖给你,但不会白白送给你;我也可以把东西借给你,但必须履行必要的租赁手续。

      如果说在封建的伦理社会中,人们把伦理道德奉为最高准则的话,那么,在市场经济中,人们则是把法纪法规奉为最高准则。在伦理社会中,法纪法规只是起到了一种辅助作用;而在市场经济中,伦理道德也只能起一种辅助作用。倘若不顾伦理社会向法制社会转接的事实,脱离开具体的社会经济形式来谈论伦理道德和法纪法规作用的大小,那就不可避免地会造成理论和实践上的混乱,使市场经济难以得到有效的运行。

      二、从伦理人格到法制人格

      人格是个人存在价值的最为深刻的表现,是个人在社会环境中长期心理积淀的结果。个人的存在是和人格的存在密不可分的。我们知道,个人总是社会中的个人,个人的存在是社会中的存在。与之相应,个人人格也不是与生俱来的自然属性,而是个人在社会生活中长期积淀的结果。一个人在社会中怎样表现自己,他也就以同样的方式展示自己的人格。因此,个人离不开社会,个人人格也离不开社会。社会不仅规定了个人的存在,而且规定了个人人格的存在。当社会相对稳定时,个人人格也相对稳定;而当社会发生转变时,个人人格也会发生相应的转变。个人人格的转变同时实现着个人的根本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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