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重视“道德风险”研究

作 者:

作者简介:
高兆明,男,1954年生,哲学博士,东南大学哲学与科学系教授。南京 210096

原文出处:
浙江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存在着道德风险,这种道德风险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其一是社会公共生活选择结果对社会道德风尚与道德意识影响的不确定性;其二是作为公共职责履行者的社会成员个人道德行为的不确定性对社会公共生活可能带来的影响。道德风险问题的存在提醒人们应当注意公共生活中的任何一个重大决策对社会道德可能造成的影响,注意广义伦理环境的存在,注意在社会公共生活管理中将立足点放在加强制度体制建设而不是放在选拔贤者仁人上。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0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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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德风险问题已在经济学领域为人们所注意,但那仅局限于个体道德品质的不确定性对经济交往活动的可能影响意义上被关注,因而,它缺乏普遍性。哲学、伦理学、社会学应当从反思的立场,研究道德风险这一普遍存在于我们现实生活中的重要社会现象。本文从哲学、伦理学与社会学相结合的角度,在社会公共生活层面提出“道德风险”问题。

      一、“道德风险”释义

      1.风险是一种特殊的不确定性,它是造成危险、损失的潜在因素(注:乔·萨托利:《民主新论》,北京,东方出版社1997年版,第 218~219页。)。所谓道德风险(moral hazard), 是指可能道德行为的不确定性,这种道德行为的不确定性既可以指作为行为主体本身的可能道德行为的不确定性,也可以指一种社会措施所可能引起的社会可能道德后果的不确定性,且这种不确定性主要又是立足于其可能的结果及其潜在的危险性质而言的。

      社会公共生活中的道德风险,就其可能来源而言,大致有二:其一,社会公共生活中所采取的行为措施,尤其是具体的制度体制安排、重大行为措施选择,对社会道德状况、价值取向、社会成员精神面貌、行为风尚的重大消极影响可能。其二,是指在社会公共生活过程中,由于依赖个体的道德状况从事管理,由于个体道德行为本身的表达在某种意义上具有相当的不确定性,因而,可能使社会公共生活及其管理蒙受巨大的风险性。

      2.道德风险植根于人类的存在特性及其能动实践。

      人是可能的存在物。虽然对人的行为及其发展方向,在总体上可以作出一种趋势判断,并找出其中的某种规律性,但这仅是一种宏观概率性的,除了极其简单的联系、极其简单的行为之外,很难事先作出与后来事实相比较毫无遗漏、绝无二样的判断。这不仅是因为人类社会是一个极为复杂的系统,其联系的多样性与复杂性难以想象,更因为人的存在是一个能动的活动过程,人总是根据不断变化了的存在环境,不断修正、改变自己的既有选择。正是这种存在的可能性,使得人类社会成为一个开放的系统,并使得每一个人有着极大的可塑性。人(mankind, person)是可能的存在物,人究竟会成为什么,究竟会以什么面貌出现在世界上,取决于人自己在特定场景中的现实活动。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萨特“存在先于本质”的思想充满睿智。

      实践是人的存在由可能变为现实的途径。实践是人与其存在环境的交互作用过程。虽然实践具有其内在目的性,但是这内在目的性如果是作为一般、原则的目的性,则其本身就是有待于在具体活动过程中因时因地而具体展开的,如果这内在目的性是作为某一具体活动过程的具体目的性,那么,这种具体目的性及其实现手段则由于主客观原因而不断得到修正。就人的认识、实践能力来说,人作出选择时的主观偏好性,据以作出选择的信息不完全性或模糊性,以及认识能力的相对有限性,事物本身存在与发展的过程性,使人的选择及其实现活动总是处于可能性之中。正是这种可能性,孕含着风险性。风险存在于可能之中。

      3.人们所具有的道德价值指导并制约着人们对实践目的性及其手段的选择,影响着人们从事现实实践活动的精神状态,而人的任何一种重大实践活动反过来对其道德生活世界亦会产生重大影响。

      在与道德相关联的角度上说,人的选择实质上是对不同道德价值及其实现手段的选择。道德价值选择大致可以分为两类:排他性的价值选择,与非排他性的价值选择。排他性的价值选择,是两种对立的价值体系之间的选择。通常以为这种类型的价值选择,只要选择了正确的一方即可。然而,事情并非如此简单。问题的关键在于,在通常情况下,任何一种价值体系的持有者都自认为自己所持有的价值体系是合理的,都会毫不犹豫地选择自己所持有的价值体系。这时,就会出现如西方哲人所说的“剧场假象”,并在一种情感狂热中拒斥其他价值体系、表现为不宽容。这就如欧洲中世纪曾出现过的十字军运动一样。在一个民主社会中,恰如罗尔斯在《政治自由主义》中对其《正义论》所作的某种修正所揭示的那样,首要的是政治的平等,一种社会秩序所要追求的是行为的合法性而不是思想的合法性。因而,这种排他性的价值选择所面临的道德风险就是政治的不宽容,是对平等的自由的伤害。

      在公共生活中的许多选择属于非排他性的选择,尽管我们常常将这些非排他性选择误当作是排他性选择。诸如,在社会公共生活的制度性安排中,是选择自由优先还是选择平等优先,是选择公平优先还是选择效率优先,就属于这种非排他性选择。这种非排他性选择所要求的是价值目标的兼顾、共在,而不是或此或彼的二者择一。然而,在特定时期,由于社会发展自身的不平衡性,所要解决问题的侧重点有所不同,在一个时期内会对某一方面有所偏重。这时人们会面临并感觉到价值冲突,可能会在价值冲突中选择某些价值而暂时缓置或放弃另一些价值,尽管这些被暂时缓置或放弃的价值本身也是有价值的。在这种道德行为选择中亦潜藏着由于暂时缓置或放弃而导致的道德风险。另外,在所选择的价值行为结果中,既有希求性的,也可能有非希求性的。这些非希求性的结果也是一种道德行为选择的代价(注:马克斯·韦伯曾从目的——手段——后果的联结角度讨论并揭示了价值选择的代价问题,他所揭示的主要就是非希求性结果这一选择代价。——见其所著:《社会科学方法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页。)。诸如, 当我们在批判极“左”思潮、选择为正当获利正名的价值取向时,既能为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开辟道路,塑造一种积极的民族精神,但同时亦可能为我们所不愿看到的唯利是图的逐利主义打开了缝隙。这亦是一种现实的道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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