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人类文明进步的成果,道德规范总是以它特有的理性关怀回应着社会普遍的秩序结构和理想憧憬,成为人们精神攀沿的依托。而一旦体现人类共同的生活规律,意味着这种特有的理性关怀内容之中又深刻地包含了服从的要求。道德服从是指活动主体基于道德规范的外在压力,从而达到对道德要求的自觉接受并产生相应道德行为的心理过程。与其它形式的社会服从相比较,道德服从具有如下显著特性: 一、规范的压力性 在道德服从过程中,道德规范的压力是客观存在、普遍渗透和持久有效的。 规范压力的客观存在取决于道德规范自身的必然性底蕴。道德是社会关系的产物,是社会经济内容的反映。尽管它必须依赖人的理性沉思,凝炼成以观念形态表现出来的行为准则、生活模式和道德理想人格,逐步实现道德认识成果的沉淀、析取、传递以及行为外化,具有极其浓厚的主观活动色彩,但是由于道德“相对地摆脱了单纯偶然性和单纯任意性的形式”(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894页。), 始终牢固建立在一定历史条件下的社会利益和社会需要的基础之上,形成了社会对人们共同遵守的生活秩序的必然性规定,因而深刻地折射出社会规律的力量。规律地位的确认意味着道德规范一旦固定下来,无论是“应该怎样”的指导、激励型内容,还是“不应该怎样”的约束、禁止性方式,将首先从外部直接对行为主体发出命令,提出要求,遏制行为主体自发性活动的产生。这样一来,道德规范投射于人们心中的是一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精神力量。当这种客观精神力量以克服人的偏私与任性为己任,以劝善惩恶、扬善弃恶为目的而制约着个人实践和社会生活时,对于每一个行为主体而言,不仅接受这种力量是不可逃避和无法抗拒的,而且顺应这种力量更成为其生存和发展的基本前提。 规范压力的普遍渗透归因于道德规范的表现形式及其内容。产生于人类历史早期的图腾、禁忌、礼仪、风俗,虽远未成熟为现代意义上的道德规范,可在原始人眼里,却被视作外界所赋予的确定不移的法则,具有神圣不可侵犯的地位。他们的一切活动都以这些规范为依据,凡是符合规范要求的就是好的,就会得到社会的赞许,凡是违反规范要求的就是坏的,就会受到严厉的惩罚,于是单纯外在的祸福奖惩力量导致原始人敬畏、恐惧心理的产生,无条件服从成为原始人朴素道德活动阶段的显著特征。诚然,这时候的服从主要迫于规范的权威压力并未上升为人的自觉自愿而不能完全说是道德的,但是原始人表现于其中的严格与坚定以及由此带来的相当稳定的社会秩序一直为现代人感叹和折服。更为重要的是,禁忌、礼仪、风俗等道德规范的低级表现形式,伴随着人类道德智慧的世代沿袭,不断积累,吐故纳新,已经深入到现代人衣食住行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从社会心理的角度为民族整体的生活秩序提供了规范调节。虽然其中不乏有消极、落后的成分,但是根深蒂固的传统本性依旧导致了许多人的心理压力。尤其是道德文明进程中逐渐发展起来的准则、义务、责任等形式精致、内容系统的道德规范,从社会意识、民族感情到国家观念,从公共交往、家庭生活到职业场所,从个人品德、群体秩序到终极境界,都提出了种种标准和要求,严格规定着主体的价值取向和行为方式,更加具有实际可操作性。这样,责任、义务、准则和风俗礼仪、禁忌等多种道德规范表现形式的广泛并存,通过君临行为主体生活领域的方方面面,交织作用,形成了一张无形的、巨大的压力网。处于网中的主体既无法割舍他与道德之间那种“剪不断理还乱”的密切联系,也无法摆脱他在道德规范压力的重重包围下,慎重选择行为方式和生活目标的活动必然性。 规范压力的持久有效来源于道德调控手段的功能实现。与政治法律调控不同的是,道德调控不需要经济惩罚、刑事制裁、行政处分等强制性手段为自己开山辟路。这种主要以社会舆论和道德良心作为致善途径的“软调控”,通过外在道德氛围和内在道德法庭双重道德空间的设置,有较为充足的能量穿透每个人的生活,使他们每时每刻感受来自道德规范的巨大精神压力。其实,与其说是社会舆论和道德良心刺激了行为主体的压力感受,倒不如说社会舆论和道德良心本身作为一种外压力和内压力,强化了道德规范的压力存在。一般说来,出于合群的需要和对名誉的重视,主体对于外界的准则性命令和善恶裁决都不会漠然视之,总要有意识地考虑社会或他人给予自己的评价。社会舆论的作用就表现在凭借赞誉或谴责营造的扬善弃恶的道德氛围,向主体传递行为价值信息,让主体从中认识自己行为的善恶后果,或执着追求,或重新抉择。当然,调控的基础在于内心,如果说社会舆论往往使人产生一种畏惧感而使主体出现迫于规范压力不得不服从道德规范现象的话,那么,道德调控的另一个重要手段——良心,则着眼于主体内心深处趋善避恶本性的挖掘,以与规范压力遥相呼应。道德良心的觉醒,一方面有助于主体认真体味道德规范的外在压力,培养责任感、义务感、荣誉感和羞耻感,产生比较自觉的道德自我意识,另一方面有利于主体自愿遵循道德规范的要求,“负责把自然人的反社会倾向约束在社会福利所要求的限度之内”(注:(英)赫胥黎著:《进化论与伦理学》,科学出版社1971年版, 第21页。),从而实现规范压力向行为动力的转化。可见, 社会舆论、道德良心等调控手段的功能实现,形成了规范压力与个体服从行为之间的对应性机制,是道德规范深入人心的稳固保证。道德规范的压力如此重要,作用如此显著,难怪康德会一再感慨:“有两种事物,我们越是经常、持续地对它们反复思考,它们就总是以时时翻新、有加无已的惊叹和敬畏充满我们的心灵:这就是在我头上的星空,和在我心中的道德法则。”(注:(德)康德著,关文运译:《实践理性批判》,商务印书馆1960年版,第164页。) 二、活动的主体性 规范压力作用的发挥使行为主体与道德规范之间始终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排除了主体行为任意与偶然的可能,但这决不意味着仅仅依赖客观的精神力量就可以保证道德服从的顺利执行,人们对道德规范的遵循还必须以思想上的自觉认同和内化为契机,这就是道德服从活动的主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