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道德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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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应当”在人类生活和理学中具有重要意义。道德“应当”的根据在于矛盾自身包含的否定性,在于社会的发展和人的实践要求。“应当”是主体与客体、主观与客观、理想与现实的统一。“应当”在价值导向和个人行为选择中具有确定性和不确定性。“应当”的正当性要有逻辑的证明,但归根结底是实践的和历史的证明。对“应当”的思考,总体上是寻求必然与应然、现实与理想、个人与社会、权利与义务的统一。要正确地理解“应当”,不能因为历史上和现实生活中存在误导和欺骗现象,就贬低或否定“应当”的科学含义和实践意义。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0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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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当”这个词在学理上和日常生活中用得很普遍,可是它也是一个经常被人误解的词。在伦理学中,作为一个基本的概念和范畴,也有被误解甚至被否定的倾向。有种观点认为,“应当”是空的,伦理学要讲必然性。有种观点认为“应当”只是一种“诱骗”,是“没有根”的。有种观点主张“要跳出应当,回归实然”。还有人说,讲“应当”就是剥夺人的自由,要自由就不能要“应当”。这些观点从它们产生的背景和批判的态度上看,都有各自的理由,但是认真分析起来,都有对“应当”的误解。因此,对“应当”这个概念有必要加以研究和讨论。

      一 “应当”在生活和学理中的重要性

      “应当”一词,在中国古代常用“合”、“会”字表示。“会”与“当”通。“会当”有“应当”的意思。“应该”和“应当”是同义词,常用“该当”来表达。中国传统道德哲学偏重于经验和应用,对像“应当”、“应该”这样的概念、范畴,虽然缺乏理论的、系统的阐释,但是有相当深刻的理解和巧妙的应用,值得认真发掘。“应该”和“应当”在英文中的日常用语是Should。学术用语是ought。ought这个词特指道德上的义务、责任。这个词后面加上To be,就赋有未来的、 理想的意义。这些词义都应该体现在“应当”的内涵中。西方伦理学对“应当”范畴有较多的阐释,值得研究和借鉴。

      把道德的“应当”从认识中提炼出来,表明人类对伦理关系和道德生活的自觉。在人类初始的进化过程中,这种意识首先萌发于男女杂乱两性关系的危机感。在长期的原始生活中,由于血亲婚配给生命和氏族造成了严重危害,因而引起人类对两性关系“应怎样”的自觉,产生了男女杂乱性交关系的禁忌。最初的规定是在父母和子女之间,后来的规定是在兄弟和姊妹之间,再后来是在近亲之间。开始是偶然的、个别的禁例,后来逐渐成为氏族生活中普遍的禁忌和习俗,逐渐延续形成家庭和氏族伦理的规范。两性关系“应怎样”的观念,就产生于意识到两性关系血亲婚配禁忌的那一界限上,也可以说是产生于由动物向人转变的那一界限上。从这个意义上说,意识到血亲婚配禁忌对于从动物向人类的转变,是极其伟大的发现。当然,最终把人同动物界分开的是发现摩擦生火,制造生产工具。这就是另一方面的生产,即解决吃、穿、住、用的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与这种生产活动相联系的又有物质交换和社会交往的需要。人们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往行为用一些共同的规则概括起来,使个人服从于生产和交往的一般条件和生活常规,使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协调和交往和顺,于是逐渐形成了一些约定俗成的社会行为规范。这就是“应当”的道德意识产生和规范化的缩影。

      从上述意识发生过程来看,“应当”意识的产生使人类真正成为主体。人的意识是在与外部世界的对立中发展的。一是与外部自然环境的对立,使人意识到与自然界不同的“类”的存在;二是与个人之外的他人的对立,使人意识到“自我”与他人的区别。当人意识到自我是在与外部关系中的有限存在时,同时就发现自我与周围世界的无限联系,从而使自我意识带上“应怎样”的想象能力。这就是“在应有中开始了对有限性的超出,即开始了无限性”(列宁《哲学笔记》第113 页)“应有”就意味着超越有限性的无限性。这种“应有”的意识经过千百万次的重复,便形成较为稳定的、约定俗成的词,表达着“应当”的观念,并且在人们的意识中有了先入之见的巩固性和公理的性质。在这里,所谓主体性,就是在“应当”的意识中包含的主动性和理想性。

      从人的主体性进化过程可以看到,人的发展是“实存”和“应当”统一的过程。没有对“应当”的自觉,就没有人和人类生活。人类有了“应当”的自觉,就有了道德意识和伦理精神,就有了反映生活的伦理学。中国文化之源的《周易》,就是远古至三代道德意识的结晶。被称为六经之首的《易经》,以占卜的形式阐发了天地人生、行为取舍的道理和法则;指导人们分析条件,善断时机,解疑除惑,决定行为应当如何,以避凶趋吉;阐发了“自强不息”、“厚德载物”、“允执厥中”之“大应当”的伦理精神。这些思想一直贯穿中国几千年的伦理文化。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创立的第一部伦理学也讲人生之道,认为人生要达到至善和幸福的目的,就要发挥理性的功能,遵照中道原理,以“应当的目的”、“应当的手段”、“应当的方式”,以及“应当的时间”和“应当的地点”,作出合乎道德的行为选择。亚里士多德在《尼哥马克伦理学》中把“应当”这个概念提到了突出的地位。在他的伦理学中,“应当”就意味着至善的理想、人生的目的和行为选择的中道原则。

      此后,以“应当”为宗旨的伦理学始终是伦理学的主流。中世纪把“应当”的要求推向极端,作为上帝的神喻和君主的命令,推行权威主义伦理。文艺复兴的思想启蒙正是针对这种“应当”提出了以人为目的、树立人的权威的“应当”。可以说,“应当”成为欧洲17、18世纪直到19世纪道德哲学关注的焦点。休谟把“应当”作为道德哲学的基本范畴提了出来。康德继休谟之后对道德的“应当”作了系统的论证,建立了思辩的伦理学体系。他的道德学的集中点可以说就是论证“应当”,确立体现道德“应当”的普遍必然性的法则——“绝对命令”。但是康德道德学的“应当”只停留在主体的主观领域,因而受到黑格尔的批评。黑格尔重视客观伦理的发展,把道德只看作伦理发展的一个环节。他把“应当”看作精神对事物规定界限的否定关系。在家庭、社会、国家伦理关系中,“应当”就表现为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后来的伦理学虽然有的反对黑格尔的绝对主义,有的走出规范主义另辟溪径,有些哲学家反对讲道德的“应当”,如叔本华、施蒂纳、尼采、克尔凯戈尔等,但总的说来主流还是肯定“应当”在伦理学中的核心地位,把伦理学看作是研究个人、社会的善和正义的学问。元伦理学则把应当、善、正义这些概念作为主要研究对象。伦理思想发展史说明,“应当”是伦理学的一个基本的、核心的范畴。从这个意义上说,没有对“应当”的自觉和理论认识,就没有伦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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