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出“普遍伦理”的社会文化背景 90年代,国际上一个“走向普遍伦理”和促成“世界伦理宣言”的运动方兴未艾。为纪念“世界宗教议会”召开一百周年,1993年8 月28日——9月4日,来自世界各地的120 多个宗教团体的代表参加了在芝加哥召开的世界宗教议会大会。由于深感没有公认的全球伦理就没有公正的世界秩序,代表们在大会上讨论、通过并签署了经过反复修改的《世界宗教议会走向全球伦理宣言》,并界定了普遍伦理或全球伦理的内涵:“我们所说的全球伦理,并不是指一种全球的意识形态,也不是指超越一切现存宗教的一种单一的统一的宗教,更不是指用一种宗教来支配所有别的宗教。我们所说的全球伦理,指的是对一些有约束性的价值观、一些不可取消的标准和人格态度的一种基本共识。没有这样一种在伦理上的基本共识,社会或迟或早都会受到混乱或独裁的威胁,而个人或迟或早也会感到绝望。”(注:〔德〕孔汉思、库舍尔编《全球伦理——世界宗教议会宣言》,四川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2页。)按照当代普遍伦理的主要倡导者之一、德国著名神学家孔汉思的解释,这样一种全球伦理应当是“由所有宗教所肯定的、得到信徒和非信徒支持的、一种最低限度的共同的价值、标准和态度”(注:〔德〕孔汉思、库舍尔编《全球伦理——世界宗教议会宣言》,四川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71页。)。1995年,在德国前总理勃兰特的领导下, “全球政治管理委员会”发表了《全球是邻居》的报告,倡议以“全球性的公民伦理”作为不同国家和文化之间合作解决全球性问题的基础。同年,由联合国前秘书长德奎利亚尔领导的“世界文化与发展委员会”呼吁建立一种由共同的伦理价值和原则所组成的“全球伦理”。1996年,由30个前任政府首脑组成的“互动委员会”(Interaction Council )呼吁制定一套“全球伦理标准”,以应对在21世纪人类所面临的全球性问题。正是在上述诸多背景下,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也启动了探究“普遍伦理”的研究项目,于1997年建立了“普遍伦理计划”,并于同年3月和12 月分别在法国巴黎和意大利的那波里召开了国际会议,共同探讨建立全球性的“普遍伦理”的理论与实践问题。来自哲学、伦理学、人类学、政治学、社会学、生物学和法学等多学科的专家学者希望通过努力,提出一个明确表达能够使我们应对下一个世纪的问题的普遍伦理价值和原则的草案,先在区域性范围内,经由各文化和宗教组织考察,然后将补充和修订过的草案提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最后上交联合国(注:高扬先:《关于建立普遍伦理的思考》,《求索》1998年第5期。)。1998年6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又在北京召开了关于“从中国传统伦理看普遍伦理”的北京地区专家学术会议。由此可见,世界各国学者对全球性“普遍伦理”的关注日益加强,远远超出了宗教学的范围。 学者们认为,当代宗教学、伦理学、哲学学者和政治家们之所以不约而同地提出普遍伦理问题,有一个基本的事实判断作为他们共同的价值判断前提,这一基本的事实判断是:现代社会和现代人已经陷入了一场深刻的道德危机;这一危机既是整个人类现代性危机的集中反映,也极大地预制着人类未来的生活前景。其危机之深已使得普遍伦理成为人们必须重新思考的一个时代性课题,因为现实越来越清楚地表明,大量的社会问题和全球问题都在不同程度上、以不同的方式纠缠于现代人类的价值判断,而现有的各种伦理观念——无论是西方现代性的还是东方传统的,也无论是宗教的还是世俗的——都无法单独满足现时代的道德文化需要(注:万俊人:《普世伦理及其方法问题》, 《哲学研究》1998年第10期。)。 二、“普遍伦理”的几种不同表述 普遍伦理(the Universal Ethics),又译为“普世伦理”、“全球伦理”或“世界伦理”。 有的学者认为,普世伦理曾经是人类“道德乌托邦”的理论表达之一。希腊化罗马时期斯多亚派提出的“世界主义伦理”、基督教伦理的“千年理想世界”、近代空想社会主义者们设想的“道德乌托邦”,以及中国古代思想家的“大同”理想等等,都包含着一种普世伦理的热望。然而,真正谋划一种普世伦理并赋予其普世化的理性形式,则是由近代以来的西方伦理学家(如康德)以及现代理性主义的信奉者们(如当代的罗尔斯、哈贝马斯等人)所承诺的。康德和“启蒙运动”思想家所追求的普遍理性主义伦理,当然是一种西方式的现代性“普世主义”伦理价值观。它无疑是西方现代性社会价值取向和现代性道德的经典表达。西方社会的“现代性”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内涵,即个人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而从根本上说,隐含在这三个基本要素背后的核心理念则是自由主义,更具体地说,就是个人权利或个人主义的人权观念。这种个人主义的权利价值观念和取向,不仅导致了西方现代社会和现代文化的内在分化与冲突,埋下了社会价值关系分化冲突的祸根,而且更为深远的是,在此基础上逐渐形成和膨胀的“人类自我中心主义”,误导了现代人的基本行为方式和道德心态。按照罗尔斯和哈贝马斯等人的观点来看,克服现代性道德危机的基本方式就是重建一种新的普遍主义伦理或可普遍化的价值体系。在罗尔斯那里,这种“重建”先是一种社会正义论伦理的“道德建构主义”,尔后是一种社会政治哲学即“政治自由主义”的“政治建构主义”。而在哈贝马斯那里,这种“重建”则是基于社会批判理论或交往行动理论的哲学基础之上,并通过普遍语用学的方法所进行的一种可普遍化“商谈伦理”建构(注:万俊人:《普世伦理及其方法问题》,《哲学研究》1998年第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