矫正的正义是对分配的正义和交换的正义的一种补充。它以分配的正义和交换的正义为前提,反过来又对分配的正义和交换的正义起到保障的作用。因此,矫正的正义也是正义类型中的一个不可缺少的方面。 矫正正义的含义 人们的各种财富,包括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有形财富和无形财富,或者是从分配而来,或者是从交换而来。在符合分配正义和交换正义的前提下获得的财富自然是合乎正义的,个人有正当的权利拥有这些财富。但如果有人违反了分配的正义和交换的正义,不正当地获取了本来不应该获取的财富,就造成了对正义的损害和侵犯。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一定的途径来予以矫正。而矫正,本身也必须符合正义的要求。这些符合正义要求的矫正规则和原则,就是矫正的正义,它是一种补偿性正义,事后追加性正义原则。 矫正的正义这一概念,来自于亚里士多德。在亚里士多德的“矫正的正义”这一概念中,实际上包含着我们今天所说的交换的正义和矫正的正义两个方面的内容。在他那里,“矫正的正义”一方面是指人与人之间经济上的交往和制定契约所遵循的原则,这一意义上的“矫正的正义”相当于我们今天所说的交换的正义;但是同时,他所说的“矫正的正义”也包括民法上的损害的禁止和补偿的原则,这一意义上的“矫正的正义”,就相当于我们今天所说的矫正的正义。“矫正性的公正,生成在交往之中。交往或者是自愿的或者是非自愿的。它不按照几何比例,而是按照算术比例。这类不公正是不均等,裁判者用惩罚和其他剥夺其得利的办法,尽量加以矫正,使其均等。均等是利得和损失,即多和少的中道,即是公正。裁判者是公正的化身,是中间人。公正就是平分,人们称裁判者为平分人,仲裁人。”(注:[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第95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在这里,作为“算术比例”的“公正”,相当于上一节所讲的“交换正义”;而“裁判者用惩罚和其他剥夺其利得的办法”对“不均等”所作的“矫正”,则相当于本文所讲的“矫正正义”。 然而我们对于矫正的正义的思想的回顾,可以追溯得更远。在古代,人们把“以血还血,以牙还牙”这种同态复仇作为正义的一项基本原则。“若有伤害,就要以命偿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以烙还烙,以伤还伤,以打还打。”(注:《旧约全书·出埃及记》)这里面就已经包含着“损害的禁止和补偿的原则”,也即包含着矫正的正义的思想萌芽。这种“同等报复在人类头脑中撒下了正义思想的种子”。(注:[法]拉法格:《思想起源论》,第95页,北京,三联书店。)在古希腊人的原始正义观中,把正义理解成一种超人世的对超越自身规定地位的事物的惩罚,以恢复那种永恒的秩序。这里也明显地蕴涵着“损害的禁止和补偿的原则”,也即蕴涵着矫正的正义的思想。可见,矫正的正义的思想有着悠久的历史,它与正义思想本身同时产生。这说明它是正义思想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历史发展到了今天,矫正的正义的观念也由古代转向了现代。现代的矫正正义观念具有与古代的矫正正义观念明显不同的内容和特点。 第一,矫正内容的多样化。由于人们之间的交换行为日益频繁,并且深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而违反交换正义的现象不但发生的数量大大增加,而且涉及的内容更为多样。除了古代社会就已经存在的对他人财产和人身的侵犯之外,还包括对他人政治权利的侵犯、对他人名誉尊严的伤害、对他人知识产权的侵犯等等;除了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利益纠纷之外,还包括个人与法人、法人与法人之间的利益纠纷。所有这些都决定了不仅矫正的正义在社会生活中愈显重要,而且在对矫正正义的内容的规定上也要求更加丰富,更加细致,否则就不足以对复杂的社会生活进行有效的规范。 第二,矫正范围的扩大化。古代的交换关系一般只是在狭窄的地域范围内发生,而在现代,人们之间的交换关系则更加广泛,不仅达到了全国的范围,甚至还达到了全球的范围。特别是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跨国经济活动和信息往来层出不穷。于是,各种跨国经济纠纷日益增多,跨国犯罪、跨国诈骗、跨国贩毒、走私等案件不断出现。在这样的情况下,对正义的违背及其矫正、补偿过程就不再像过去那样仅仅表现为时间上的线性关系,而是表现为在时间——空间上的多维关系。因此,在对矫正的正义的理解和规定上,必须既考虑到时间因素,而且还要充分考虑到空间因素,规则将更加复杂。 第三,矫正行为的社会化。古代的复仇和补偿一般都是个人的行为或者家族的行为,其行为的社会影响不大。而在现代,人们之间的社会交往利益关系日益错综复杂。国家与国家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存在着密不可分的内在联系,因而一个事件可能会引发一系列后果。例如,一个国家的金融风波可能会引发全球性的金融危机;一个国家的环境污染往往会对邻近国家和地区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严重的危害。所以,对违背正义行为的矫正往往具有深远的社会影响。这就需要我们在对矫正正义的理解上着眼于它的社会内涵和社会意义,而不要仅仅局限于该行为所涉及到的某个具体的个人。 第四,矫正形式的法律化。社会的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由人治向法治的转变。由于社会法制化进程的加快,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纳入了法律所规范的范围,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大。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特别是依法治国的方略得以确立。在这种情况下,对人类社会中侵犯正义行为的补偿和矫正将不但不可能表现为由一种“超人世的力量”来完成,而且也不再表现为“以血还血,以牙还牙”的个人自发的复仇,而是表现为通过法律的手段来解决纠纷,制止侵犯,获得补偿。因此,现代意义上的矫正的正义必须同时是法律的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