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公平是一个貌似简单实则复杂的概念,可以从哲学、经济学、政治、历史、法律、道德伦理等各个层面去论述它。笔者以为:公平是一个社会中的人们均衡、合理地处理人与人及人与自然关系的一种态度和方式(人们对各社会处理人与人及人与自然关系是否均衡、合理的态度、方式历史性地认识和评价可称为公平观),它的核心意义是均衡和合理,即一个社会与其成员之间以及社会成员(包括个体、团体)之间还有人与自然之间按照某种所确认的标准(客观规律、社会政策、法律、习俗等)均衡协调相处的状态和方式。换言之,公平是以一种不偏不倚的原则,在处理人与人的关系中,在政治、法律、道德伦理等关系上社会与社会成员之间以及社会成员(包括个体、团体)之间追求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在经济物质利益关系上,给予一定范围内社会成员以均衡的条件和机会,如均衡地占有和使用生产资料,拥有平等的手段参与平等的竞争而后实现竞争结果——财富与收入分配上的均衡、公正和合理等。 人与人的关系是复杂的、多层面的,因而公平观念所涉及的范围也是全方位的,即包含着对人的经济、政治、法律、道德伦理等各个层面关系是否公平的评价和认识。可以说,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中都存在着是否公平的问题。然而,人与人的关系总是双方面的。一个人、一个团体、一个阶级的收入状况、交往、政治地位和权力、权利等本身并不存在是否公平的问题,只有当按照特定的标准与其他人、其他团体、其他阶级对这些状况进行比较、分析、衡量、评价时才会产生是否公平的问题。因此,所谓是否公平的问题是发生关系的利益主体双方相互比较和鉴别的结果。若失去双方利益主体中任何一方,也就无所谓他们之间是否存在着公平的问题。 公平的直接目的就是以人们之间关系某种程度的均衡合理来保持社会的稳定与秩序。《吕氏春秋·贵公》中言:“公则天下平矣,平得于公”。在西方,古希腊思想家们把公平规定为和谐与秩序,柏拉图理念论的核心即是公平,在他看来,公平就是各司其职、各守其序,各得其所。这是实行社会均衡和谐的首要条件。柏拉图把社会中的人分成三部分,即政治家、军人和劳动者,“当这三部分各自执行自己的职责,而不互相干扰和僭越时,便有了公正。”因此,公平以人际间的协调关系为目标,重视社会的均衡、稳定与有序的发展,注重社会的调控职能,表现为均衡合理之中的社会规范化、秩序化。 无论公平的均衡和合理的意义以哪一种方式被人所理解和运用,公平的出发点和终极目标都是人,这一点是毫无疑义的。无论是古代还是现代,公平所体现的内容具有“民主化”、“合理化”的倾向,因而公平观念自古以来容易为社会大众所接受,也最终使公平成为古往今来社会大多数人所追求的目标和梦想。公平观念作为一个不断发展的历史性范畴,它因时、因地、因人而有不同的诠释。马克思说:“希腊人和古罗马人的公平认为奴隶制是公平的, 1789 年资产者的公平则要求废除封建制度,因为据说它不公平……所以,关于永恒公平的观念不仅因时因地而变,甚至也因人而异。”(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 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12页。 )原始人把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和平均分配产品视为公平;我国封建社会农民起义则把“等贵贱,均贫富”、“无处不均匀、无人不饱暖”视作公平并为之而奋斗;西方早期资本主义启蒙思想家提出的“天赋人权”、“自由、平等、博爱”以及资本主义制度所崇尚的竞争和个性的自由,最大限度地追求个人利益,两极分化的合理性,乃至当代罗尔斯提出的“公平的正义”,则是从资本主义政治、经济、道德伦理、价值等的角度阐释公平的梦想;而我国则把“生产资料公有”、“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共同富裕”、“消除两极分化”、广泛而平等的政治、法律、道德权利和义务等作为共同信仰和普遍接受的公平理念。表面看来,尽管每个社会的人们对公平的理解和表达、实现的方式以及所追求的目标有所不同,但是他们都把均衡和合理视作公平的首要价值,并以此来协调人际间的关系以求社会稳定而有序的发展。 二 如前所述,公平的核心要义是人与人关系的均衡和合理,并以此来保持社会应有的规范和秩序状态,而任何一个社会倘若偏离均衡和合理的状态,就会陷入混乱和不协调之中。那么,如何实现人与人关系的均衡和“合理”呢? (一)人们在处理政治、法律和道德关系中要讲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权利和义务是法律上的一对对应范畴,但广义上也适用于人们的政治和道德关系。 1.在现代社会中,市场经济所造成的个人之间横向流动和交往的发展,个人之间纵向的身份、地位等级壁垒被逐渐打破,人员纵向的上下流动得以形成。此时每个人都是独立的行为主体,每个公民在政治上都有自身的权利,都可以以主体的身份参政议政,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管理不再是少数人的特权,任何有这方面才能的人都有经过竞争进入领导层、管理层的可能性,现代政治管理制度提倡注重知识、注重才能,人的出身、血统不再重要,能力成为人跻身于管理者、领导者地位的必备条件。因此,这说明现代社会中,单个行为主体的政治权利在起点上是基本均衡和“合理”的,也即是公平的。当然,每个行为主体在享有特定的政治权利的同时也必须承担与之相应的政治义务。另外,现代社会中,社会各阶级及政治团体的关系是否均衡和合理,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单就我国各阶级及团体的关系,如我国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的关系,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关系而言,是均衡而合理的。在此,尽管工人阶级和共产党是我国的领导阶级、执政党,但这是由历史形成的,是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而且,这也是与其历史、现实地位、贡献、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 2.在现代国家中,法律的作用日益增强,成为社会关系的巨大整合器、调节器,现代国家机构就是以法律的社会整合方式维系社会的均衡和合理建立社会政治秩序的,法律是规范化、制度化的国家政治原则,它具有外在的强制性和权威性。在现代社会和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的法律和法规对行为主体的约束,只是硬性规定了利益最大合理化的边界,而在这一界限范围内,主体对自身利益的追求就是正当的、自由的,在此,法律规定的自由平等和均衡合理的个人之间的利益原则,要求人们的求利行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独立自由地进行,即各行为主体在求利行为过程中享有特定的法律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只有这样它才能既有利于人的主体能动性的发挥和生产效率的提高,又肯定了人与人之间在政治法律上的公平合理。 3.道德也是协调人际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功能系统。人们的社会行为离不开道德,要求通过道德规范调节人们在利益上、意志上的矛盾和冲突,使人们的行为在道德规范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若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离开道德判断也不遵守道德规范,那么就无法达到人们道德权利和道德义务的统一,也无法使发生道德关系的行为主体之间在道德道义上的均衡和合理。譬如,伦理关系中的亲戚、朋友、同事甚至夫妻之间,平时的交往要讲究“礼尚往来”,这就意味着在人际交往中,各当事人双方的“来”与“往”,要讲究均衡与“合理”,即要讲道德权利和道德义务的统一。在双方的交往中,若一味地“往”而不“来”,则自己虽然承担了一定的道德“义务”,但却没有得到同样的道德“权利”,双方道德权利和道德义务之间未能合理地均衡,对己“不公平”。相反,若一味地“来”而不“往”,则对方虽然承担了应尽的道德义务,但自己却没有承担起相应的道德义务,从而使对方没有得到相应的道德“权利”,双方道德权利和道德义务之间同样失衡,这样,对他人“不公平”。当然,道德判断和道德规范是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社会关系的变化而变化、发展的,但无论如何,任何社会只有以均衡合理的形式,即公平的形式达到道德权利和道德义务统一前提下的人际关系以及利益追求才是正当的、道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