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宾塞论社会公正:对市场经济的一种道德辩护

作 者:

作者简介:
程立显,北京大学马列学院德育研究所,北京 100871

原文出处:
道德与文明

内容提要:

斯宾塞的“理性功利主义”是一种主张公正优先的道德哲学。在他看来,只有人们在其中享有平等的自由和权利的社会,即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社会,才能实现“按应得原则分配利益”的公正。他反对现实社会中凭借强制力而获取的“权利”,认为“按现存的权利制度分配”和“按需分配”都是违背社会公正的。斯宾塞一百多年前提出的社会公正观,包括他反对旨在扶助弱者的任何社会调节措施的“社会达尔文主义”谬误,对我们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正原则,无疑具有借鉴意义。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0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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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赫伯特·斯宾塞(Herbert Spencer,1820~1903)是英国19 世纪的著名哲学家、社会学家、伦理学家,自学成才的伟大学者。作为与达尔文齐名的进化论创立者,斯宾塞可谓学识广博、著作等身,因而被后人誉为“维多利亚时代的亚里士多德”(其生卒年也恰巧同于维多利亚女王),由此足以说明他在西方现代思想史上享有崇高声誉。然而,在我国,斯宾塞的多学科的学术贡献,特别是他首创的进化论伦理学,一度曾被简单化地贴上“庸俗进化论”的政治标签。而他的独具特色的社会公正思想,无论在我国还是在国外,更是长期地“受到不应有的忽视”,直至最近十多年来,才引起西方伦理学和公正理论研究者的关注。可以预期的是,在当前中外文化交流融合的大背景下,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公正问题的凸现,斯宾塞的以公正和慈善为基本范畴的伦理学,他在凸现公正原则、诉诸市场经济的社会公正观,他在一个多世纪前闪现的对待公正问题的思想火花,势必引起我国学者的研究兴趣。

      一、斯宾塞的“理性功利主义”

      斯宾塞认为,首先,正如人种的进化一样,人类社会也是进化的,而且人种的进化和社会的进化可以用具有连续性的尺度来衡量;其次,他认为,依据这一尺度,社会越高级,则社会道德越理想;第三,人的行为总是越来越服务于保存生命的目的,生活中——特别是当一个人向理想境界攀登时——总是快乐多于痛苦。斯宾塞的基于进化论的伦理学,旨在使人得到“更多的快乐、更少的痛苦”,因而持有某些同功利主义一致的观点,例如主张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为最高的道德目的。然而,斯宾塞又把自己同以边沁、密尔和西季威克为代表的功利主义主流派严格地区别开来。如他自己所说,区别主要有下述三点。

      第一,他声称,他的道德体系是所谓“理性功利主义”,不同于边沁等人大力宣扬的“经验功利主义”。显而易见,要使功利主义成为实践哲学,就必须弄清楚借以推进普遍幸福的途径和方法。斯宾塞认为,他的先辈们为此使用的是彻底的实用主义方法,在观察事件之间联系的基础上确立起普遍原则,再用以指导行为。换言之,他们的功利主义是使用社会科学的归纳法建立起来的;而斯宾塞的功利主义则是通过科学的演绎体系建立起来的,这种方法始于宇宙的基本律法,即适用于自然界和社会的一切事物的基本律法(其中最重要的是进化法则),而以获得普遍幸福的实践规则,被他断言为这些基本律法的必然推论。斯宾塞写道:

      我认为,道德科学的任务就是要从生命律法和生存条件中演绎出结论:什么样的行为必然有助于产生幸福,什么样的行为必然会带来不幸。由此演绎出的结论应当被公认为行为律法;而且,不论对行为后果将要产生的幸福或不幸的直接评估如何,这些行为律法都必须得到遵守(《伦理学原理》英文版,第1卷,第57页)。

      斯宾塞的理性功利主义由适用于理想社会的一套原则所组成。这些原则不是源于对人类行为的经验观察,而是源于自然法对人类行为的应然状态的指示。

      第二,斯宾塞指责其他功利主义者把普遍幸福作为直接的追求目标,要求人们在任何时候都依照完全的利他主义去行动。在他看来,普遍幸福只能主要通过受他的公正原则所控制的利己主义而间接地实现。然而,斯宾塞的这一指责是错误的,因为功利主义者既承认利己主义的有利后果(特别是在经济生活中),同时也承认,除功利原则之外,还需要确立辅助性原则(特别是公正原则)作为行为的指导。斯宾塞同密尔、西季维克等功利主义者的真正分歧在于,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置于首位的最高原则到底是什么?是功利,还是公正?大家知道,传统的功利主义是主张功利优先的。但斯宾塞认为,在道德两难境遇中诉诸功利原则,决不是恰当的做法。他认为功利主义所承认的公正原则在这些场合完全可以单独发挥作用。与此相反,密尔和西季威克则认为,确实常常需要考虑公正原则,但有时候公正原则含义不明,或者不起任何指导作用,在这种情况下,直接诉诸功利原则是恰当的。也许正是由于这一分歧,人们认为斯宾塞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功利主义者,然而可以把他看作他本人所主张的那种特殊类型的功利主义者。

      第三,斯宾塞认为传统功利主义有着明显的平均主义缺陷。他论证说,边沁和密尔为了使其普遍幸福原则切实可行,需要引入这样的理论假设:“每个人只能等于一个人,任何人都不能多于一个人”;或者说:“每个人对幸福都有平等的权利”。斯宾塞认为功利主义的这一附加的直觉原则,蕴涵了危险的平均主义。同传统的功利主义者不同,斯宾塞认为,在具体境遇中,不同的个人没有“对幸福的平等权利”,——人们有获得不等量幸福的不同权利。简言之,同直接诉诸功利原则相联系的关于“对幸福的平等权利”的论点,鼓励一种建构功利主义的特殊方式。这种特殊方式支持为了增加普遍幸福而干预社会的经济活动,——人们或许要称之为“管理功利主义”。然而,斯宾塞坚持认为,“无论对幸福或痛苦的直接评估如何”,都必须“遵照执行”由人类进化所决定的行为法则。

      综上可知,斯宾塞所倡导的“理性功利主义”,必然要维护一套刻板的行为规则、特别是自由放任主义的经济原则,因而实质上可以视为一种“规则功利主义”。有学者归纳斯宾塞的道德思想说:“一方面,适用于充分进化了的社会的道德原则,可能通过严谨的演绎推理而确定,并且是固定不变的;另一方面,在许多较不发达的社会形态里,展现了种类繁多的道德体系。我们必须理解它们的道德体系的多样性,不能归结为单一的功利主义道德标准。”(《社会公正》英文版,第19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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