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生态伦理思想述略

作 者:

作者简介:
何怀宏,(1954—),江西清江人,哲学博士,北京大学哲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伦理学及社会史等领域的研究。北京大学哲学系,北京 100871

原文出处: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内容提要:

对中国古代儒家的生态伦理思想有必要从“行为规范”、“支持精神”和“相关思想”三个方面来进一步分析和阐述这一思想资源。在“行为规范”方面,儒家所主张的规范可以简略地归纳为主要是一种“时禁”。支持儒家生态伦理的精神主要是一种“天人合一”、与自然和谐的精神。而两个对环境保护起了重要的积极作用的思想,则一是涉及对经济及物欲的看法,即限度和节欲的观念;一是涉及对人和事物的一种基本态度,即一种中和、宽容、不走极端,“不为己甚”的态度。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0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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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西方世界有数百年、在中国则大概只有数十年的经济迅猛发展的历史,固然带来了物质财富的巨大增长和人们的物质生活的改善,但也造成了生态环境的严重恶化,不仅给人类的后代、也给地球上所有生命的未来埋下了目前还难以逆料的隐患。这不能不使人多方反省和思考,寻求对策和出路,包括重温古人悠久的生存智慧。

      在古代中国人那里存在的生态伦理思想,已多有识者指陈和论列,本文的目的是试图从“行为规范”、“支持精神”和“相关思想”三个方面做进一步的区别、分析和比较。所据材料主要是来自儒家,包括由孔子整理过的既是古代原典、又成为儒家经典的典籍。在中国本土的道家、民间宗教以及后来传入中国并有自己新的独特发展的佛教那里,也有着丰富的生态伦理思想,并在历史上和儒家一直有一种互相影响与吸纳的关系,但本文主要评述儒家的思想。

      我想首先对我使用的这三个划分的范畴略作说明。这里所说的“行为规范”是指人们对自然界除人以外的其他生命及万事万物能做些什么和不能做些什么,指在人对待非人的生命和存在的行为上有没有、以及有哪些道德约束和限制,这些规范连同直接支持它们的思想和精神就构成了生态伦理的基本内容。“支持精神”则是指使人们遵守这些约束和限制的、属于终极信仰层面上的根本精神和信念,它或它们——因为这种精神可能是单纯和统一的,也可能是驳杂和复合的——构成人们如此行为的基本动机和内在基础。没有这种精神信仰支持的生态伦理很可能是不完整的,而另一方面,这种精神信仰又很可能不仅仅是支持人对自然的态度和行为的,同时也是支持人们对他人及社会的态度和行为的,即它可能同时也是一种全面的伦理学、人生哲学或者宗教信仰,是有关人的整个一生和所有生命的根本意义的精神信仰。“相关思想”则是指与上述两者,尤其是与行为规范有关的思想、理论和观念,我在这一范畴内不仅要考虑一些支持人们自觉遵守某些生态伦理规范的中介思想观念,或与之相容、互补的思想观念,也包括一些与其他文明相比显示出自己的特点,或从今天的观点来看显示出某种局限性的思想观念。

      一、行为规范

      古代儒家所主张的生态伦理行为规范可以简略地归纳为主要是一种“时禁”。作为一种关注人间社会的维持和人类的普遍生存、而不仅仅是个人修身养性的学说,古代儒家学说不是普遍地禁止或绝对地非议杀生——猎兽或伐树,而是认为人们有些时候可以做这些事,有些时候不可以做这些事。人的生存固然离不开自然物,人在自然界也居主动地位,但人并不是在任何时候都可以对它们做任何事情。在此的要义不是完全的禁欲,而是节制人类的欲望。《礼记·祭义》记载,曾子曰:“树木以时伐焉,禽兽以时杀焉。”夫子曰:“断一树,杀一兽不以其时,非孝也。”又《大戴礼记·卫将军文子》亦记载孔子说:“开蛰不杀当天道也,方长不折则恕也,恕当仁也。”我们可以注意这些话对时令的强调,以及将对待动植物的惜生,不随意杀生的“时禁”与儒家主要道德理念孝、恕、仁、天道紧密联系起来的趋向,这意味着对自然的态度与对人的态度不可分离,广泛地惜生与爱人悯人一样同为儒家思想题中应有之义。

      这种“时禁”的另一面自然是“时弛”,但我们注意到,它所直接根据之“时”与其说是以人为中心,按人的需求来安排的,而毋宁说是按照大自然的节奏、万物生命的节律来安排的,亦即按四季来安排的。人固然也在这大自然之中,服从这同样的生命的节律,但是,人又毕竟通过文明的各种创制有了一些超越自然制约的可能,人的需求与自然和其他生命的节律有了差距。古代中国人对这种自然和生命的节律十分敏感并有各种禁令,据《礼记·月令》篇记载:

      孟春之月:禁止伐木,毋履巢,毋杀孩虫胎夭飞鸟,毋麛,毋卵,毋聚大众,毋置城郭,掩骼埋胔。

      是月也,不可以称兵,称兵必天殃,兵戎不起,不可从我始。

      毋变天之道,毋绝地之理,毋乱人之纪。

      仲春之月:毋竭川泽,毋漉陂池,毋焚山林。

      季春之月:是月也,生气方盛,阳气发泄,句者毕出,萌者尽达,不可以内。

      田猎罝罘罗网毕翳餧兽之药,毋出九门。

      是月也,命野虞毋伐桑柘。

      孟夏之月:是月也,继长增高,毋有坏堕,毋起土功,毋发大众,毋伐大树。

      是月也,驱兽毋害五谷,毋大田猎。

      季夏之月:是月也,树木方盛,命虞人入山行木,毋有斩伐。

      而直到“仲秋之月”,“乃命有司趋民收敛,务畜菜,多积聚”。到“季秋之月”,则“命百官贵贱无不务内,以会天地之藏,无有宣出”。并且,“是月也,天子乃教于田猎”。总之,当春萌夏长之际,不仅特别不许破坏鸟兽之巢穴,不许杀取或伤害鸟卵、虫胎、雏鸟、幼兽,也一般地禁止人们各种有害于自然生长的行为。所禁的行为对象范围不仅包括动物、植物,也涉及山川土石。而其中的“毋变天之道,毋绝地之理,毋乱人之纪”则可视为基本的原则。

      这些“时禁”有其长远的渊源。在那时的人们看来,它们就已经是“古之训”,是“古圣王所制”了。例如,《荀子·王制》篇谈到:

      圣王之制也:草木荣华滋硕之时,则斧斤不入山林,不夭其生,不绝其长也;鼋鼍鱼鳖鳅鳝孕别之时,罔罟毒药不入泽,不夭其生,不绝其长也;春耕、夏耘、秋收、冬藏,四者不失时,故五谷不绝,而百姓有余食也;污池渊沼川泽,谨其时禁,故鱼鳖优多,而百姓有余用也;斩伐养长不失其时,故山林不童,而百姓有余材也。

      之所以有这些“时禁”,固然有为了人的利益的一面,即如上文所说,使百姓“有余食”、“有余用”、“有余材”,但另一方面也有让各种生命自然成活和生长、“无伤”、“不夭其生、不绝其长”的意义,亦即不仅人的生命、所有其他的生命也都有其价值、有其意义。《礼记·王制》篇也记载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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