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生命伦理学诞生于本世纪50、60年代。 生命伦理学的英文是由bio和ethics两个词组成的。生命伦理学界定为运用种种伦理学方法,在跨学科和跨文化的条件下, 对生命科学和医疗保健的伦理学维度(dimensions),包括道德见解、决定、行动、政策,进行系统研究。 生命伦理学可分为五个探究领域:(1)理论生命伦理学, 探究生命伦理学的思想、学术基础;(2)临床伦理学, 探究在治疗护理病人时应采取的合乎道德的决策;(3)研究伦理学, 探究如何在人体研究中保护受试者、保护病人的决策;(4)政策和法制生命伦理学, 探究在解决上述范围内问题时应该制订的政策、条例、法规和法律;(5 )文化生命伦理学,探究生命伦理学与历史、思想、文化和社会情境的联系。(参阅Callahan 1995) 近半个世纪以来生命伦理学不但发展迅速, 而且很快地体制化(institutionalization)。大概没有一个学术领域能像它那样,曾在这么短暂的时间内,受到人们如此热烈地关注。究其根本原因来说,生命伦理学的产生是应解决先进的技术应用于生命科学和医疗保健领域而产生的伦理难题这一需要而产生的。例如,由于发展和应用了生命维持技术,使一些本来马上会死亡的处于脑死或永久性植物状态的人可以靠呼吸器和人工喂饲(对于前者)或单靠人工喂饲(对于后者)维持生命,于是就引起了深刻的本体论问题和伦理问题:由于处于这两种状态的人大脑皮层已经有了不可逆的损伤,永远丧失了感觉、知觉、意识和运动,这种病人还是“人”(person)吗?可是对“救死扶伤”负有天职的医务人员能够撤除这种治疗吗?但是不予撤除,并不能救治病人,不过延长他们的死亡过程,而有限的资源却不能用于本来可以救治的病人,这些病人将由于这些资源被他们占用而死去,医务人员同样违反自己“救死扶伤”的天职。这就是一个典型的伦理难题。生命伦理学的产生就是由于先进技术突飞猛进的应用与对它引起的社会、伦理、法律问题的探讨严重滞后这一差距引起的。 生命伦理学虽然不排斥“做人”的伦理道德或美德伦理学,但重点放在探究行动的规范: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和应该如何做。这种规范不限于在个人层次的行动,而且也约束在结构层次的行动,包括政策和法律的制订和实施。这种伦理探究以问题为取向,而不是致力于建构体系。不管通过什么途径获得对伦理问题的解决办法,必须对所获得的解决办法进行伦理论证,提供支持这种解决办法的理由,而且必须讲究推理。在对所选择的解决办法进行论证的同时,要对其他解决办法进行反论证,说明不选择其他解决办法的理由,或比较各种解决办法的优缺点。很可能所选择的解决办法不完善,要说明存在的问题,指出今后的可能努力方向。但要注意的是,这里讲的论证是伦理论证,不是任何论证都是伦理论证。比如往往有人论证克隆人时运用“禁不住”的理由,但“禁不住”不是一个伦理论证:许多不符合伦理的事情我们并非禁不住,但不能构成它们应该做的理由。 生命伦理学最早是在分析哲学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分析哲学提供了一种哲学分析方法,因而可广泛应用于不同领域。哲学分析方法不仅指语言、概念的分析(“语义上升”),也发展出了事实(案例)分析、价值分析以及推理、论证的分析。生命伦理学在研究和教学中广泛应用案例分析,收到了良好的效果。按照库恩(T.Kuhn)的思想,“范式”(paradigm)这一概念包含学科基质和范例(exemplars)。 作为规范学科的生命伦理学,指点人们应该做什么,也是要通过“范例”才能知道应该做什么和应该如何做,不应该做什么和不应该如何做。 生命伦理学广泛应用了当代伦理学的成果和伦理学方法。当代伦理学的主要成就是道义论和后果论。在生命伦理学中经常应用这两种伦理理论,但它们也都存在问题。 道义论的问题是:(1)处于伦理推理顶端的原则从哪里来? 如何得到辩护?也许只有权威人物或哲学家才能制订这些原则。但权威人物往往并不一定明智,而有些哲学家似乎不食烟火。因而近来有人提出“自然主义伦理学”,认为在群众中得到公认的价值可以成为伦理原则的来源。这样,伦理学不仅要关注“应该”(规范性)问题,也要关注“是”(描述性)问题,以免哲学家为老百姓制订的伦理原则成为“空中楼阁”。生命伦理学文献中有许多问卷调查报告和案例报告就是这个道理。(2)对道德行动的判断是否都是从伦理原则演绎推理的结果? 认为道德判断从普遍原则单纯演绎的结果被批评为“原则主义”(principalism)和演绎主义(deductivism)。 许多临床医生或临床伦理学家指出,每一个病人都处于特殊的情境下,临床判断不可能从原则演绎出来,而必须在特殊情境下权衡有关方面不同的价值和利益。伦理原则的作用是检验某一道德判断或对某一伦理问题解决办法是否合乎理性。换言之,伦理原则可以起伦理辩护的作用。 后果论的问题是:(1 )如何去计算和衡量一个行动可能产生的不同后果?有些后果可以定量,有些难以甚至不能定量。而且来自不同文化的人,甚至个人特质不同,他对每一后果给予的权重是不同的。 (2)单单考虑后果而不考虑原则,会产生一些不合意的结果。一个典型的反例是,我们能不能利用一个IQ很低而身体健康的人的器官移植给五个对国家有重大贡献的因某一器官衰竭而需要接受器官移植的精英?这种做法显然是不能接受的,但其后果带来的利似乎大大超过弊。后果论很难对付这个反例,但道义论的解释很简单:因为那个IQ虽然很低而身体健康的人也是人,不能将他仅仅当作手段来对待。从后果论角度对付这个反例的一个办法是,我们衡量后果不是去衡量某一具体行动的后果,而是衡量坚持或破坏某一伦理原则的后果。这样,我们可以说,不能这样来利用那个IQ很低而身体健康的人的器官,因为破坏了人本身是目的这一伦理原则带来的负面后果将大大超过了这样做带来的正面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