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科学技术不仅是一种物质性实践,而且还可以视为一场开拓性的社会伦理试验。事实上,正是现代科技的发展使人类交往实践日渐复杂,同时,也使主体活动后果的深远性愈益凸现;结果,迫使人们放弃技术价值中立论和盲目的技术乐观主义,进而认识到日益增长的惊人科技力量所担负的巨大责任。 为了更好地理解科技行为的巨大责任,应该正视传统与现实的冲突,洞悉已有伦理向度在科技时代的延伸,实现科技时代的科技共同体内、社会中、文化际和人与自然之间的各种关系的合理定位。 一、传统与现实冲突的焦点 科技活动作为一种社会伦理试验不仅使已有的伦理问题得到了空前拓展, 而且还引发了传统伦理与科技发展的现实之间的诸多冲突。 近30年来,一些新的科技进展——原子武器、生殖技术、基因技术、信息技术等导致了尤为尖锐的伦理争执,同时,日益严重的全球问题——人口、资源、环境危机全面地揭示了近现代科技活动的负面效应,进一步向人们展现了科技活动所负载的价值与传统伦理价值体系间的剧烈冲突。其中既有观念间的纠结,也有观念与现实利益的复杂矛盾,从中我们可以看到科技时代人类伦理实践的动态图景。 1.科技活动与传统价值观念间的冲突 这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在此,我们主要分析两类冲突。其一是所谓科技活动对自然的操纵和对“自然秩序”的破坏。这是对科技活动的一种尤为强烈的否定性批评,但又有很多界定不明之处。持这一态度的人可称之为自然律论者,他们认为人只能顺应自然,不应为了人的目的有意识地改变自然的原初过程,任何对自然过程的干预都是在破坏“自然秩序”。然而,由于上述所谓“自然秩序”只有在神创论的语境中才有意义,而现实情形是,早在人类的祖先直立行走之时,“自然秩序”即开始被打破,任何人都不可能完全遵循“自然秩序”。如果说基因重组技术是对自然的操纵,那么拯救了亿万生命的抗生素技术是不是对自然的操纵,说得更远一点,烹调技术是否干预了人的自然生理过程呢?因此,这种评判本身是没有实证依据的。但是,这并非意味着它没有理论与现实意义。至少,它表达了人们普遍存在的对科技活动给社会生活所带来的不确定性的疑虑。如果说科技活动是在有意识地变更自然过程的话,科技工作者必须确保科技活动尽可能少地危害人类的生存和生态环境,要做到这一点,每一项对自然过程的重大改变工作都应该万分慎重,因而,自然律论者所持的评判立场是具有重要的监督意义的。 其二,科技的发展使一些绝对化的伦理原则之间的冲突更为彰显。以有关生命的伦理原则为例,我们时常会遇到两个原则,一个是“每个人都有不可剥夺之生存权”,另一个是“人应该有尊严地活着”。在传统社会中,它们似乎是两条绝对性原则,但是,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出现了有关安乐死的争论,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即是,医务人员与许多倍受病痛折磨的垂危病人在这两条原则间难作抉择。此类新的冲突表明,在科技进步推动社会加速变迁的时代背景下,静态的和绝对化的传统观念体系的自洽性,正在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同时,道义论、目的论(功利主义)、自然律论等传统伦理学理论的分野已难以一以贯之地应对不断发展的伦理实践。 2.传统的价值观念模式与科技时代复杂的伦理现实间的冲突 对于科技发展与传统价值观念体系间的冲突来讲,由于事实总会随着情势的变化不断得到澄清,人们可以通过对观念前提的反思和对实际情况的深入讨论,在某种共识之上,使冲突实现一定程度的缓冲。而真正纠结不清的,是科技伦理实践中传统的价值观念模式与充满利益考量的复杂伦理现实之间的冲突。值得指出的是,冲突中所涉及的观念不仅有传统的价值观,还包括伴随着现代科技社会发展产生的新的价值观念。 1986年,美国一家收养代理处准备安置一个2个月大的女婴, 由于她的母亲患有亨廷顿(Huntington)病(一种进行性的、不可逆转的神经疾患),收养者提出,如果她也将患此病,他们就不愿收养她。为此,代理处请基因专家检查女婴的基因,以判断她是否迟早会患此病。此时,基因专家陷入两难的伦理困境之中:一方面,收养者有权知道实情,其要求似乎是公正的;另一方面,如果女婴确实要得此遗传病,从伦理的角度来讲,不应该在她无法自我决定是否揭示其基因之前,剥夺她的这种隐私权,她也许像许多严重遗传病患者一样,不愿在注定要患的病出现之前知道这件事。 科技对世界的深入探索与揭示,扩大了主体行为的可能性空间,也加大了主体间发生利益冲突的可能性。现代科技伦理现实的复杂性的一个重要表现是,不同利益主体可以找到为各自利益辩护的价值观念。在此情况下,不论是传统的价值观念,还是新的价值观念,如果它们是基于以抽象化、绝对化为特征的传统静态价值观念模式发展出来的观念体系,就有可能与某些相关主体的现实利益发生冲突。在这个案例中,所涉及的矛盾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传统的价值观念模式造成的。在传统的价值观念模式中,养父母的知情权和女婴的隐私权往往被孤立起来考虑,正是由于价值观念的绝对化和孤立化,导致了反映部分相关主体的现实利益的价值观念与其他相关主体的现实利益间的矛盾。类似的情况还有很多,例如,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要求投保人进行基因检查,以预测其寿命或患遗传性疾病的概率?航空公司应不应该检查飞行员的基因,以判断他(她)有无罹患精神疾病的可能?这些问题往往会迫使人们在十分具体的利益情境中,考量价值观念的利益局限性和实现条件。 科技文明的确给人类社会带来了许多新的价值观念,为更新价值观念体系创造了条件,但是,如果我们仍然将价值观念视为一种绝对化、静态化、孤立化乃至神圣化的抽象理念,而看不到任何价值理念都是相对的、有条件的,则所谓新的价值体系本质上还是传统的模式,难免因价值体系自身的不完善和界定不明而与复杂的伦理现实产生冲突。现代社会提出一种所谓的“主动性”权利的理念。以生命权为例,以往主要强调任何人都无权危害他人的生命,故称之为“被动性”权利;随着科技的发展,这种权利开始演变为一种“主动性”的权利,即每个人都有权享有最好的医疗并尽可能地延长其生命。但此观念有时可能与现实的利益分配产生巨大矛盾,而难以实现。为解决简单化的传统价值观念模式与复杂的负载利益的伦理现实间的矛盾,必须走出传统模式,以动态的、开放的眼光去看待价值观念,在具体的情境中赋予它们可变化的意含;换言之,在具体的利益格局中,为不同利益主体辩护的价值观念,不应是绝对不变的理念,而应该相互制约并达成妥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