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公平问题的理论定位

作 者:

作者简介:
徐祥生,北京大学社会经济与文化研究中心博士生。

原文出处:
人文杂志

内容提要:

公平作为一个评价范畴首先以观念形式存在,它所反映的是以社会利益关系为客体的价值关系,社会利益关系的合理性是公平问题的实质内容。不同的评价主体受其所生活的社会历史条件、社会地位、阶级立场、认识水平等方面因素制约会对社会利益关系合理性作出不同的判断,从而形成不同的公平观。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0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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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平作为一个评价范畴,不仅指评价主体把握评价客体对人(评价主体或价值主体)的价值、意义的一种观念性活动(即“公不公平”问题),而且指这种评价活动的结果(即“什么是公平的”问题)。从逻辑上说,公不公平的判断须以“什么是公平的”为前提,而“什么是公平的”又只能是公不公平判断的结果。这一逻辑悖论首先提醒我们在逻辑上还存在着两种不同的“公平”,即作为评价标准的公平与作为评价结果的公平。其次告诉我们不可能在逻辑中或理论中解决这一悖论,而只能到实践中去寻找答案,因为实践是一切评价标准的逻辑大前提。实践的目的、过程和结果都是在创造价值以满足主体需要。客体对象和主体需要都是实践的内在要素。其实,公平观念作为社会意识的特点就在于:它不但反映社会存在,而且要规范社会存在。公平观念总是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变化而发展变化的。研究公平问题的意义恰恰在于,揭示社会现实状况,又改变现实,同时也改变公平观念。因此,既要从社会意识方面研究公平这种观念性活动的特点、规律,又要从社会存在方面研究公平观念所反映的现实的特点、规律。最终要以实践的观点,也即社会的、历史的观点说明公平问题的实质。

      一,公平问题首先以观念形式而存在

      评价是评价主体把握评价客体对人(价值主体或评价主体)的意义、价值的一种观念性活动。它具有自己独特的运作方式。在评价活动中包含两层关系,一是评价主体与评价客体的关系;二是价值主体与价值客体的关系(注:冯平:《评价论》东方出版社1995年10月版,第35页。)。人们常常把评价客体与价值客体相混同。其实,价值客体只是评价客体的一部分,因为作为评价对像的价值并不是价值客体的属性或性质,而是价值客体与价值主体的关系。价值必以价值客体和价值主体的关系而存在,它们共同构成了评价的客体。上述公平范畴的适用对象,即一个社会合作体系中的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实际上是评价指向的价值客体,还不是公平指向的评价客体的全部。

      人们也常常忽略评价主体与价值主体的区别。评价主体与价值主体在逻辑上是不同的,价值主体也只是评价客体中的一部分;在事实上两者既可能是合二为一完全重合的;也可能是部分重合的;还有一种可能是完全不重合。在第一种情况中,评价者所判定的是价值客体对自己的意义、价值。在第二种情况中,评价者是价值主体中的一员。在第三种情况中,评价者是一个价值关系的旁观者。所有这三种情况中,评价者都是以其所把握的价值主体的需要为尺度来衡量价值关系的意义的(注:冯平:《评价论》东方出版社1995年10月版,第36页。)。

      不同的价值关系,即不同的评价客体是得出不同的评价结论的主要依据。一个人的才能、正直的品格、健康对他的朋友、他自己、他所属的社会有正价值,但对于他的敌人和与他所属所服务的社会相敌对的社会则可能有负价值,这一不同的评价结论是因为作为价值客体的这一人的才能、品格、健康与不同的价值主体——他的朋友或他的敌人——构成了不同的价值关系即不同的评价客体而造成的。又如,同样的天气,有人感到冷,有人感到热。这就对阳光的价值产生了不同的价值评价。这是因为同样强弱的阳光与不同身体素质和衣着状况的人构成了不同的价值关系。

      同一种价值关系,还可能因为评价主体的不同而得出不同的评价结论。如一个既定社会的利益关系或结构与这一社会主体(作为整体的社会)构成的价值关系虽是一定的,但在阶级社会中不同的阶级、不同的人对它的评价是不同的,对立的阶级会得出截然相反的结论。这是不同评价主体的立场、地位、观念、认识水平等因素决定的。公平因评价主体的阶级立场社会地位而表现出阶级性,因评价主体认识水平而表现出历史性。就其实现表现形式而言,则可分为公平心理、公平理念和公平规范等。它们都是观念性存在物。

      评价活动的这些特殊性质使评价问题呈现出丰富的色彩。以公平为例,尽管作为价值客体的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是明确的、既定的。但因这一客体可与不同主体构成不同的价值关系,又可受到不同评价主体的评价而展现出绚丽多彩的面貌。无论是价值主体还是评价主体都只能是人。但人是社会性的、历史性的存在物,可分为个体、群体、社会、人类等四个层次。如果我们用个体的公平观表示个体为评价主体的公平观,以个体公平观表示以个体为价值主体的公平观,那么,就会有个体的个体公平观、个体的群体公平观、个体的社会公平观、个体的人类公平观;以此类推,还会有群体的个体公平观、群体的群体公平观、……等等。其中群体又有阶级、阶层、集团、集体等层次。所有这些不同的层次又都有不同的历史形态。应该说这些是公平问题作为评价问题所固有的特点。我们只有通过界定论域来廓清问题边界,减少无谓的争论。

      二,公平观念所反映的是以社会利益关系为客体的价值关系

      公平观念所反映的社会现象是以社会利益关系与不同评价主体或价值主体构成的各种价值关系的形式存在的。价值关系是一种特殊的存在形式。与实体存在、属性存在不同,价值关系通过主客体之间的相互作用而表现出来。与其他的关系存在相比,价值存在还具有属人性的特点,即价值不仅与客体的属性、功能有关,而且与主体的素质、需要及活动有关。同一价值客体对于不同价值主体、不同时空条件下的同一主体、甚至同一主体的不同方面都可能构成不同的价值关系,即表现出不同的价值。但是,价值主体的需要与价值客体属性、功能都具有客观性,从而价值或价值关系也具有客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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