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正及其实现

作 者:

作者简介:
谢洪恩,四川省委省级机关党校,四川 成都 610017

原文出处:
道德与文明

内容提要:

本文论述公正概念的一般涵义和主要内容,分析了人类社会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公正观及其在实践中的得失,并结合我国实际阐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公正的具体要求。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0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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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公正与公平、公道、正义等属同一序列的概念,是一个基本的道德范畴。公正,在西方伦理史上,来源于古希腊文“Orthos”一词,意为“表示置于直线上的东西,往后就引申来表示真实的、公平的和正义的东西”(参见拉法格《思想起源论》第59页,三联书店1963年版)。在中国古代典籍中,公正是不偏私、不偏袒、正直的意思。如汉朝班固《白虎通义》曰:“公之为言,公正无私也。”公正一般包括社会公正和个人公正两重涵义。

      所谓社会公正,主要指对一定社会结构、社会关系和社会现象的一种伦理认定和道德评价,具体表现为对一定社会的性质、制度以及相应的法律、法规、章程、惯例等等的合理性和合理程度的要求和判断。从客观方面看,它包含着上述这些内容对稳定、优化社会秩序和促进社会发展的适应性和有效性。正因为如此,社会公正便成为衡量社会合理性和进步性的一个直接标志。人们通常所说的社会黑暗和社会腐败,主要就是指社会不公正。

      所谓个人公正,既指个人行为的一种根本原则,也指个人的一种优良品德,主要表现在个人为人处事中,能以当时社会的法律、规章、惯例等为准绳,严格规范自己的行为,正直做人,公允办事,从而保持自己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正当性。在个人公正概念中,有的西方学者还进一步细分为“立约者的公正”和“公断者的公正”。其中,立约者的公正主要就是指立约人在买卖、雇佣、借贷、交易以及其他契约行为中忠实履行契约,从而成为一个诚实、守信、正直的人。公断者的公正主要是指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者的公正,也就是指他们在处理社会公务、判断人间是非、决定功过赏罚、分配权利义务等活动中,能忠实履行公务、严格按照有关规章制度办事、不偏不倚不徇私。

      社会公正与个人公正既有明显区别,也有密切联系。首先,社会公正有赖于个人公正。社会的各种制度、法律、规章等等都是由社会成员来制定和实施的,因此,社会成员尤其是直接掌握着立法、执法权力的所谓“公断者”们的公正观念和水准如何,便直接影响着该社会公正的性质和水准。在近现代,自政党政治产生和确立以来,国家事务大多数是由一定政党或政党联盟来具体管理的,但政党也是由一定的人群组成的,因而执政党尤其是执政党中领导成员的公正意识和公正水准如何,也将对该社会的公正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其次,个人公正也有赖于社会公正。公正作为社会意识形态中的政治和伦理观念的一个组成部分,必然受制于它所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一定的公正观念总是一定经济基础的反映,因此,个人不可能脱离现实社会而产生并实践某种与现实社会经济基础毫不相干的公正观念。比如,我国历史上以维护公正、刚直不阿而著称于世的包拯、海瑞,作为封建官吏,他们的个人公正也必须服从、服务于以当时的“王法”为依据的封建社会公正。离开了这一前提,就没有他们实践个人公正的社会基础。再次,社会公正和个人公正在实践中相互渗透、相互促进。从社会学的角度看,社会公正乃是一切政党、团体和个人的社会威望和凝聚力赖以存在的政治、文化和心理基础。任何政党、团体和个人,只要失去了维护社会公正的基本形象,便会失去社会民众,也就会失去自身作为“公断者”的社会价值。正是在这样的意义上,任何一个政党尤其是执政党,能否有效地维护社会公正和坚守自身公正,能否坚决反对腐败和清除严重破坏社会公正的腐败分子,就成为关系国家命运的重大问题。最后,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社会公正和个人公正在个人追求崇高价值目标的实践中达到有机统一。个人公正体现着个人的崇高价值和人格尊严,从而也就成为人生价值追求的一个重要目标。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作为国家公共事务管理者的每个公职人员,能在自己作为“公断者”的公务行为中始终恪守公正原则,秉公办事,正直为人,就能一方面强化和深化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公正形象,促进和优化社会的公正风尚,另一方面又能在自我道德修养和道德实践上,实现自己对公正无私崇高人格的执著追求,由此达到社会公正和个人公正在自身行为中的有机统一,达到社会公正风尚和个人公正品格的相互推动,共同发展。

      二

      公正的具体内容相当复杂,主要包括制度公正、决策公正、赏罚公正、交易公正、分配公正和舆论公正等大的方面,每个大的方面又涵盖着若干领域,如制度公正中就涵盖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制度、生活制度等领域的公正,其中的每项制度如政治制度中,还可再分出立法、执法、行政等部门的制度公正,如此等等。显然,要在这样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中正确广泛地实现社会公正原则,有效地培养和造就个人的公正品德,决非易事。再加上人们熟知的公正概念所具有的历史性、阶级性和作为社会意识形态的相对稳定性,使公正原则在人们的社会生活中要得到普遍实现面临着诸多难题,而其中最大的一个难题就是公正的客观标准或尺度问题。

      对于公正的客观尺度,古今中外的许多思想家曾进行过长期的研究和探索,提出了不少有价值的观点,其中具代表性的公正观有以下几种:

      第一、平均主义公正观。公正所要解决的问题本质上是如何看待和处理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问题,而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除了表现在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方面外,最常见和最突出的则是表现在物质生活方面的经济利益关系。又由于人们的经济利益关系受制于当时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因而某种公正观的产生和实践也就总要在一定程度上与现实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由此决定的人们的生活水平相适应。正是这个原因,人类社会最初出现的公正观就是表现在物质生活资料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公正观,因为只有它才与原始社会极低下的生产力水平和生活水平相适应。平均主义公正观虽然产生于原始社会,但它却为后来社会许许多多的劳苦大众特别是封建社会的农民大众所信奉。我国封建社会中的历次农民起义都曾在不同程度上将平均主义公正观作为自己的旗帜,提出诸如“均贫富、等贵贱”、“杀尽不平方太平”等等口号。

      平均主义公正观在生产力水平极其低下的原始社会,对于保障大多数成员基本生活条件,维护本氏族、部落的生存、延续和发展起了重要作用,对于后来社会中处在最底层的受压迫剥削的劳苦大众争取生存权的斗争,也起了一定的激励作用和鼓舞作用。不过,平均主义公正观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其中最突出的就是它既无视人们在能力、贡献以及勤懒等诸多方面的差异,又无视人们在消费等方面的多样性需求,其直接后果是压抑强者、能者的积极性,磨灭人们的开创意识和竞争精神,极易导致所谓“干多干少一个样,干与不干一个样”之类的弊端。这种公正观将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特别是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而逐渐被人们所否定,是理所当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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